李立律师

  • 什么是股权反稀释条款中的“加权平均”?

    前几天,码了一篇[一分钟了解什么是股权反稀释条款中的“完全棘轮”]。其中提到了棘轮方式,今天再补充解释一下更常见的“加权平均”方式。

    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大致分为2步:

    1.  第一步,计算出后续融资扩股的情况下自己手中原持有的股份的“新价格”,是用加权平均的方式来进行计算的;
    2. 第二步,将自己手中持有的股份根据当时买入时的总价格除以新价格,得出新的股份数,以这个股份数为标准,由创始人对自己进行补偿。这其中,第一步的计算通常是这样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反稀释条款本身并没有什么已经形成法律意上的“习惯”的套路,其实大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重新定义反稀释以及它的计算方式。只要双方都能认可,原则上都是可以的,上面给出的只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计算方式。如果你仔细盘算一下,即使是加权平均方式,本身也并不是太科学的方式,只是可能在心理上更易让人接受而已。

  • “你的公司”并不意味着“你=公司”

    “这公司是我开的,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

    上面这句话是一些民企老总在内心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实和道理。事实上,这个观念不仅落后、毫无逻辑,而且这个想法支撑下的心态是会害了自己的。今天,我来聊聊这个。

    控制一家公司,包括绝对地控制和相对控制。绝对控制,例如只有一个股东,或者持有几乎全部股权而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几乎可以忽略的情况。相对控制,就是在表决权方面持有几乎可以通过任何股东会议案的比例的,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类似效果的。

    是否控制一家公司,要看公司设立的历史和背景,要看创始人对未来发展方式的大致定位。创始人对公司控制力度的选择,或是出于商业考虑,或是出于个人性格和喜好,这个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具体看运用。但是,一旦绝对控制了公司,就必须特别重视一件事:就是要把自己和公司区分开来。

    当一个人并不能绝对控制某个对象时,是比较容易将自己和这个对象区分开来的。可是一旦有绝对控制,假如理性程度不够的话,人的本性里就容易将自己和对象混同起来。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恋爱或婚姻中的一方,达到某种程度的绝对控制这段感情时,就特别容易抹掉对方的独立性,总感觉对方应当完全认同自己的想法,这和将自己和自己所控制的公司混同是类似的。

    那混同在一起,有多大危害呢?

    1. 以个体户心态来管理现代化企业;
    2. 任人唯亲,难以聚集人才;
    3. 没有制度,或者轻视制度;
    4. 财务混乱,个人财务和公司财务混同;
    5. 陷入具体管理,无法有效授权。

    最极端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会认定“你的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要求你“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强烈建议大家在经营企业时要经常想一下本文的标题,至少要把财务账做得合规,至少不要再随随便便地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或自己其他的企业中去,要转也要有个合规合理的合同,这个要求并不麻烦。真功夫的创始人被判刑,判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将公司的钱在没有合理凭据的情况下随意提走(即便他转入公司的钱更多)。

    现代企业家最基本的素质之一就是要做到“公私分明”,否则很难聚拢人才。“公私分明”,也是一家公司获取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准备上市融资前的基本要求。

    控制,没有问题;迷失,那就麻烦了。

  • 合同、规章制度,这些究竟是写给谁看的?

     

    准备要达成一项交易,于是开始起草合同。准备要形成一项制度,于是开始起草规章。这时候,假如你是一名作家,会不会想一个问题:这些特殊的作品究竟是写给谁看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我的经验和观察,看到大致有3种不同个性的理解:

    第一种:主要是写给自己看的

    就是一定要达到自己觉得非常满意才行,甚至是坚定地要遵循自己长久以来固定的文风和模板。假如有人(或者是交易对方)先起草了一份模板文风完全与自己习惯不同的版本,那么通常会想尽办法换成自己常用的模板格式,否则心理就会极其不踏实。

    第二种:主要是写给对方看的

    就是在坚持必要的原则及内容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对方在模板、文风、格式方面的要求,并不强求一定要使用自己的版本。毕竟,最重要是交易结果或者制度效果,只要能合理地达到目的,一切均可以灵活操作。

    第三种:不仅仅是写给自己和对方看的

    道理也很简单,一份合同或规章的执行所涉及主体,肯定不限于自己和对方。比如一份有关人事管理的内部规章,有需要阅读和理解的不仅仅是人力资源部门和员工,还可能涉及到高管、老板、需要引入总公司管理制度的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可能出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一份合同,也是这样,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经常是需要和其他合同配合使用的(例如物流、外包、分包等),这些部门和第三方也是可能以某种方式去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的。

    究竟以上三种理解哪种更优呢?或许要视具体情况来定。第一种比较适合强势一方来使用,比如制作招标文件、或者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企业,或者因为业务性质必须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况。第二种适合需要双方协商合作的一切场合。第三种适合公司较有规模并且有较成熟的法务体系的情况。

    但是,无论如何强势,第一种方式仍然需要增加一位潜在的重要读者:法院以及仲裁庭,因为,任何合同都存在被送上法庭或仲裁庭的可能性,不要写一些让法官理解起来困难、模糊、有歧义的内容。切记:不要以为法官一定会按照你的理解去理解你写的东西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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