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章制度,这些究竟是写给谁看的?

 

准备要达成一项交易,于是开始起草合同。准备要形成一项制度,于是开始起草规章。这时候,假如你是一名作家,会不会想一个问题:这些特殊的作品究竟是写给谁看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我的经验和观察,看到大致有3种不同个性的理解:

第一种:主要是写给自己看的

就是一定要达到自己觉得非常满意才行,甚至是坚定地要遵循自己长久以来固定的文风和模板。假如有人(或者是交易对方)先起草了一份模板文风完全与自己习惯不同的版本,那么通常会想尽办法换成自己常用的模板格式,否则心理就会极其不踏实。

第二种:主要是写给对方看的

就是在坚持必要的原则及内容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对方在模板、文风、格式方面的要求,并不强求一定要使用自己的版本。毕竟,最重要是交易结果或者制度效果,只要能合理地达到目的,一切均可以灵活操作。

第三种:不仅仅是写给自己和对方看的

道理也很简单,一份合同或规章的执行所涉及主体,肯定不限于自己和对方。比如一份有关人事管理的内部规章,有需要阅读和理解的不仅仅是人力资源部门和员工,还可能涉及到高管、老板、需要引入总公司管理制度的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可能出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一份合同,也是这样,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经常是需要和其他合同配合使用的(例如物流、外包、分包等),这些部门和第三方也是可能以某种方式去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的。

究竟以上三种理解哪种更优呢?或许要视具体情况来定。第一种比较适合强势一方来使用,比如制作招标文件、或者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企业,或者因为业务性质必须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况。第二种适合需要双方协商合作的一切场合。第三种适合公司较有规模并且有较成熟的法务体系的情况。

但是,无论如何强势,第一种方式仍然需要增加一位潜在的重要读者:法院以及仲裁庭,因为,任何合同都存在被送上法庭或仲裁庭的可能性,不要写一些让法官理解起来困难、模糊、有歧义的内容。切记:不要以为法官一定会按照你的理解去理解你写的东西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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