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怎样自己做一杯茶餐厅式的浓郁奶茶?

    如今,我在街上看到形形种种的奶茶店一点都提不起兴趣,偶尔会想起自己好几年前是怎么琢磨做出一杯茶餐厅式的浓郁奶茶。

    那段时间里,我喜爱喝奶茶这种饮品。但是,我发现有些茶餐厅里提供的奶茶味道相当浓郁而且有点儿特别,和我自己在家用茶加奶、糖做出来的很不一样。于是,我开始做起各种尝试。

    先是先后换了几种红茶,味道最浓郁的是某品牌的红碎茶,但是无论我是久泡还是煮,味道仍然和我在茶餐厅喝到的不一样。

    接着,我通过资料搜集,发现加的奶是有讲究的。我原来试过的奶包括:鲜奶、奶粉、炼乳。可是我不知道还有一种“淡奶”,因为以往的生活环境里没见过这个。我买来了淡奶,加入了煮好的红茶,嗯,这种奶的香气确实就是外面茶餐厅提供的奶茶里的那股味。

    奶的香味对了,但是这奶茶的味道总体还是有点不像。最后,我用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增加红茶的用量。平时泡杯红茶的投茶量为基础,一开始用了双倍的投茶量,味道还是不对,于是3倍、4倍的尝试。到了4倍的投茶量,泡出来的红茶浓苦到无法入口,但是加入50%不到的淡奶以及大量的白糖后,我想要的味道出来了。

    当时我是有点被惊到了,4倍的投茶量。这浓茶的浓度让我直接感觉到不健康了,觉得奶茶好喝的那种感觉也基本消失了。自那时起,我基本上就不喝奶茶了。喜欢,有时只因为没有深知。

  • 股东想退出公司,怎样操作更顺滑?

    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在交易市场上随时卖出手中所持的股份。但是,对非上市的公司的小股东来说,要从公司退股就没有那么容易了。网上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分享很多,其实归总来说就是3种:把股权卖给别人、公司减资、公司回购。但是这3种方式都是有难点的:

    1. 把股权卖给别人,那首先必须有人愿意买。作为公司的小股东,想卖出手中的股权,多半是因为不看好公司的现状和前景,所以这股权并不抢手,要找到接盘的人不容易。
    2. 公司减资,一是需要控股股东的同意,二是需要履行法定的公告通知公司所有债权人的程序。这么一公告,动静太大,公司的信用度、形象都会受到影响。所以正常开展业务的公司很少选择这种方式。
    3. 法定的公司回购,法律有明确的条件限制,只有少数几种情形下才能启用。通常情况下,很少能有条件启动这个程序。

    这么一看,公司小股东要退出公司在操作上并不是那么随心所欲的。有的小股东对这方面不了解,在想退股时直接就向大股东提出退股,以为可以随时将手中的股权换为现金,是把事情想简单了。

    事实上,小股东要退出公司很难的。只要原先没有协议约定,也没有出现法定回购的情形,那么只要没人愿意买你的股权,你就无法从公司退出来。那么,如果想要退出公司,怎么样才能操作得更为顺滑些呢?这里分享3个操作要点:

    1. 要找准退股的时机。如果没有股东以外的人愿意买你手中的股权,那么你就要想办法调动其他股东受让你的股权的意愿。这是谈生意,不能强求。其他股东没有义务一定要买你手中的股权。所以,不要在争执时提退股要求,最好是在争执还没发生之前就协商退股。
    2. 要在价值上涨阶段退股。如果公司状态是向下在走的,那么愿意接手你手中股权的意愿就会更少。
    3. 要使用谈判技巧和合理定价。你在提出协商之前要分析其他股东的具体情况,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要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然后制定合适的谈判策略和合理定价,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因素,包括其他股东之间在控股权方面的微妙关系。

    记住:退股,常常要比入股难,更需要头脑和眼光。

     

  • 绩效末尾=不能胜任工作吗?

     

    绩效考核、末尾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企业仍然在进行这样的末尾淘汰制度。在管理上,似乎这样的制度有利于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投入工作,但是这个合情、合法吗?

    先看一下这份法院判决中的摘录:

    法院的判词认为,仅凭考核结果是绩效末尾,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在讲座、咨询服务等场合里,我曾经拿出过这个判决摘录,不出所料,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法律不认可末尾淘汰制度。可是真的如此吗?我这里不讨论结论如何,仅仅提出几个问题来,若您有兴趣分析一下,应当会得出自己的结论并用于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之中去的。

    1. 假如你没有看到过上面这个判决摘录,那么你仔细地考虑一下,按照合情合理的角度,绩效考核排名末尾的员工就一定是表明他(她)不胜任这个工作吗?如果你认为是的,那么你有没有把握认为绝大多数的法官会自然而然地同意你的观点?
    2. 再用一点语法逻辑读读上面判决摘录中的划线部分,发现有“仅凭…,不能…”的句法。那么,法院是不是认为需要补充点其它东西就可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呢?
    3. 有没有可能是绩效考核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了上面这个判决中公司的败诉呢?在这家公司的绩效考核末尾淘汰制度的文本中,只有“末尾”这类词,但是没有法律用语“不能胜任工作”。
    4. 根据劳动法,即使不胜任工作,也不能马上辞退,那么末尾淘汰制度还能合规地运行吗?如果能操作,该怎样的流程?
    5. 愿意深一步的,还可以考虑一下:1)这样不能被法院认定的管理制度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是法务出了问题,还是HR出了问题,还是HR和法务之间缺乏有效机制?2)激励员工、人员有效流动更新,要达到这些管理目的,是不是一定要用末尾淘汰的制度?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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