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你可能没想到,法律藏着真正的断舍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2篇文字

    1.

    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放弃。

    这句话是一句笑话,也可以是宝贵的人生秘诀。

    这几年,断舍离,这个概念太火了。家里也有太太买的讲断舍离的书,我也读过。

    有很多聪明的人,也把这个概念,从物品整理延伸到了时间管理和目标管理上,也都是很好的方法。

    断舍离,这个概念,原始起源是佛教的著作,但是这三个字并没有连在一起写的习惯。

    我们现在大家流行说的“断舍离”,是日本的山下英子在她2009创作的家庭生活类著作中提出的。

    山下英子所说的断舍离,和极简主义是有些区别的。极简主义强调的是不买不拥有,山下英子强调的是家里没用的东西要舍弃,让自己处于宽敞舒适,自由自在的空间。

    可以看出,山下英子这个断舍离,有着浓浓的文化背景。或许只有家庭主妇盛行的地方才会从家务收纳中悟出这种思想,或许只有居住环境普遍较小的地方才会有人重视扔掉不用的东西。

    但是,可能很少有人想到过,真正成熟的断舍离思想,在法律体系中早就存在并且运作了上千年了,而且冷静、现实、务实。

    现代法律体系,是上千年人类社会经验中有关权利义务等规则的总结,是一座宝库。

    可是,很多人以为法律或法学只是打官司或判刑,以为法律只和法官检察官律师有关,于是,他们走过路过但是错过这一座人生宝库。

    在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合作等事务中,假如你懂得的话,完全可以从法律及法学中取经到那些极其成熟而实用的思想和方法,然后运用到这些事务中去,会有良好的效果。

    从法律中学习人生思想和方法,这个话题我搜索了一下,似乎还没有人专门写过。今天我就聊聊这法律中的“断舍离”是怎样的,以及我们能从中学到些什么。

    2.

    关于“诉讼时效”,你知道多少?

    很多有过一定讨债经验的人,都会对这个诉讼时效有印象。

    但是,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对这个东西的理解通常比较朴素,通常认为,过了诉讼时效,钱就要不回来了。

    当然,这个不准确。用比较准确的大白话来说,是“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判你胜诉了,或者说法院实际上不管了。”

    没关系,我们不具体分析这理解中的差异。其实,对具体当事人而言,实际效果是差不多的,都是过了诉讼时效,最后都不太可能拿回钱了。

    刚学法律的人,一定会在直觉上感觉这个诉讼时效不合情理。欠债还钱,这不是天经地义嘛。为什么号称公正的司法机关,过了一定时间就不管了呢?这叫什么公正,这哪里还有天经地义呢?

    诉讼时效,就是法律中最古老的“断舍离”的体现。

    有多古老呢,据说可以上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当时的这一项制度的改变,具体原因可能已经很多,主要是裁判机关明显感到了永久保护债权是有很多现实问题的。

    后代学者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也有很多的研究,但有一点是基本统一的,就是它保证秩序的稳定。

    任何东西,特别债权,它是会因为交易、继承等原因会不断在漫长的岁月里不断地流转的。

    假如,经过太长的时间后,要对很多年前的一项债权进行法律上的重新判断,咱们暂且不说这个举证有多麻烦,就说如果把多年前的一个行为推翻的话,那么意味着,这漫长岁月里因为权利流转而串起的众多法律关系全部要推翻,这影响的不是当初那一个点,而是一个长长而广泛的面,这就是对现有秩序的一种严重冲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合理的选择。

    事实是,只要历史足够长,那些太遥远的民事纠纷,可能连当事人自己都不没有太多心气去在乎了。主持人蔡康永说过一句话,说是有些人不是原不原谅,而是算了吧。人,无论是愿不愿意,尽量向前看,都能过得更顺心一些。

    司法选择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从司法自身来说,经济合理地分配了司法资源的利用;从客观角度,促使权利人更主动和积极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更有效率地进行司法判断和裁决。

    几乎所有的主流国家的法律都采纳了这项制度。这是人类的共同经验总结,它的合理性由此可见。

    前面说的是民事诉讼时效。可能更让普通人觉得不太高兴的,还有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前面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杀人偿命,更是天经地义,天理不容了。

    可是,奇怪的,同样的,几乎所有的主流国家在刑事犯罪的追诉方面,也采用了类似民事诉讼时效的追诉期限制度。

    我国的刑法的规定是这样的: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们国家在刑事追诉期限方面,相对部分国家的类似制度来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比较紧的。也就是说,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想利用这项制度逃避刑事追诉是比较难的。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有2种情况下,是不受这个期限限制的,一直可以追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了;2)另一个是受害者在有效的诉讼时效以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立案。

    建立刑事追诉期限制度,其原因,是和前面说的民事诉讼时效有一部分是相似的,也是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解决因时间过长的取证难度及成本高昂。

    3.

    司法中的断舍离原则,不止是上面提到的时效制度。

    举个例子,一事不再理

    假如一件事情到法院来处理过了,那么,不可以再换个理由或角度让法院再来审一次。

    再举个例子,二审终审制

    民事案件审理,经过一审、二审,即为终审判决。除非有重大程序问题或核心证据错误之外,原则上是不可以动摇的。

    有些案子的当事人,在拿到终审判决后,都会责怪法院不给再审的机会,认为这是一种不公正和不公平。真的是这样吗?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因为我们的资源和人生是有限的。绝对的公正和公平,只可能在形而上那里,只可能在神那里。在现实的人世间,我们要寻求的是合理的尺度。

    法律的这些“断舍离”性质的原则和方法,可以直接套用在生活和工作里。

    例如,诉讼时效制度的原理,就可以直接纳入企业管理制度里。

    设定一个年限,对于超过这个年限的档案可以销毁,对于超过这个年限的违规情形不再讨论和处理。这样不仅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宝贵的管理成本,而且从客观上可以让核心团队更为稳定。

    例如,一事不再理的原理,可以直接用于任何组织的议事规则里。

    我见过太多的中国企业极不重视议事规则,要么不议事,要么乱议事。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没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则,造成了很多事情可以反反复复,不断消耗着组织的凝聚力和管理成本,甚至错失了许多重要的发展机会。

    一事不再理,就是要规定,已经议过并决定过的事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角度要求再议,除非有极其严重的情况并经过要求较为严格的程度才可以。一事不再理,是允许错误的决策,允许尝试,而不是有错必纠。反复试错的好处和格局,都比反复纠错要强上一百倍。

    完美主义,为什么有时是一种病,因为,它要求事事要尽量正确,而不是事事要合理而适度。

    一事不再理,就是要有容错的能力和断舍离的智慧。

    记得好多年前,很多人努力地在意识领域里反复纠错和争斗,这时,有位领导人出来说让大家不争论,于是才有了如今这般天地。不争论,那是大智慧。

    我们不断向前走,不管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不管是快乐的还是痛苦的,总是要学会放下。

    4.

    从法律中,还有什么地方可以学习断舍离呢?

    立法。一部法律,它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断舍离的过程。

    立法,不是文学创作,不是无中生有。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经验和社会需求的某种呼应和总结提炼。

    所有的法律规则,特别是民事、商事方面的法律规则,都是一代一代的普通人、商人、行政管理者,他们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

    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商事领域所有的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则,都是一代一代的商人们创造出来并实际操作成某种习惯,然后由国家立法机关选择后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确认的。

    比如我们现在觉得理所当然的有限公司制度,那就是荷兰商人们在实践中根据需要从原先的合伙制中发展出来的。

    之所以需要在立法中选择,那是因为在很多事情上并不是只有一个方向。甚至,不同的方向,好多都很难进行简单的优劣比较。立法,不可能首鼠两端都想要,必须要有所选择和舍弃。

    证券法,要么选择注册制,要么选择审批制,你不可能两者都想要。两个都想要,要么骗人,要么骗自己。

    刑事诉讼法,审判之前的定性,要么选择无罪推定,要么选择有罪推定,没有中间地带。

    另外,为什么有些法律条文中在列举明细情形时,只列这几种情形但是不写其它情形呢?比如公司法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公司高管的义务为什么只列了那几种情形?因为立法选择将这部分自由仍然归于公司股东,让股东们自己去商议,然后写进章程里。

    选择的过程,就是断舍离的过程。所有成熟的现代法治国家,在立法上这种断舍离的思想和技术是想当成熟的。假如你能够领会其中的一部分,那么你在处理关系建立、制度建设等方面就能够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你和别人建立合同关系、合伙关系时,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不需要所有的细节都在事前全部商议确定呢?

    事实上不可能,因为对方的需求点不可能完全和你一致。双方一定互有断舍离之处,这就是协商的真正意义。但是,具体以什么原则来选择和断舍离,完全可以从相关的法律中得到非常明确而具体的指示。

    至于组织内部的治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因为在基本架构上和法律法规是类似的,所以学习这方面的经验是更直接的。

    5.

    疫情到现在为止,仍然无法判断何时能结束,经济的恢复更是无法预言。很多的业务目前仍然无法彻底展开,很多人把一部分时间花在了修炼内功上面。

    我真诚的建议大家,可以学一点儿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法律,学一点儿基本法律,品出一些法律的味道来。

    什么是法律的味道呢?就像本文一样,你能从法律里面读出点断舍离,那就是品出点味道了。当然,你可以品出更多其它的味道。

    假如只是看法律条文字面意思,而看不到那藏在背后的社会习惯、社会需求、理性选择、引导、温情、冷酷,那真的是挺可惜的,就像读个《红楼梦》,只看到谈恋爱似的。

  • 忍不住聊一下:很多时候,我们把手段当成了目标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1篇文字

    1.

    先说说我的本职工作。

    很多人可能是受到了影视剧的影响,对中国的律师这个行业有很多深深的误解。

    比如说,很多人认为,诉讼律师应当是很喜欢辩论,一定是在法庭上滔滔不绝。

    事实上呢,绝大多数的诉讼,说不上太多的话,没有这个必要,法官也没这个空。

    原因也简单:一来,案子最主要是靠证据组织,不是靠空口说白话;二来,上海等地的法官工作量太大,都追求高效,没空听废话。

    再比如,一些没太多相关经验的人以为,律师就是要在商业谈判中和对方斗,争取最大的利益。

    事实上呢,商业谈判是大多数是为了互有得益,只要能够达到心理预期,那么达成交易才是第一重点。而且,大部分事项都有一定的行业或圈层的习惯,除了个别特别事项外,没什么好多讨论的。

    我带实习律师时,也偶乐会和年轻律师们聊聊怎么起草法律类文本,因为刚入行的律师都特别关注法律文本的写作。

    有些律师和当事人,性格所致,比较在意文本的精美程度。我的观点是,这个要适可而止,要让位于你的主要目标。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所有的法律文本,是达成客户某种具体目标的工具,最主要关心的是能不能有效促成这个目标,而不是文本的精美。

    有时候,虽然文本精美而且在法律技术上细致完美,但是如果这种精美对交易产生负面效应了,那么这种精美和完美是应当被扔掉的。最典型的,有一类交易对象,他们从心理上就讨厌或拒绝太过细致的文本,这时候就要看人下菜,控制风险在合理的范围里即可。

    极端情况下,有些交易对手还会抵触律师的介入。所以,通常在这种时候,我都是以客户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的名义去参加商务洽谈的,而且我会注意不穿成套西服、不说法言法语。

    如果你在恋爱中,你的恋人打电话给你说有急事要见你,那么,你可能会选择马上打个车过去。

    这时候,这部出租车或网约车,最重要的作用是准时到达。我们没人会在这种时候去追求这部车的性能、内饰、卫生状况有多完美。只要这部车能达到社会预期的合格值,其实就行了,因为我们这时眼里心里只有“你”。

    尽快到达见到恋人,这是目标;打车,这是手段。正常人,没有人会在这种事情上犯把手段当作目标的错误。可是,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把手段当作目标,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事情,而且,往往我们还不自知。

    2.

    我还是继续以我在工作中的观察体悟为例来聊聊。

    第1个场景

    我在之前的公众号文章中也提到过一种常见的场景:

    有一类性格的人,他们和别人正在协商某种合作协议,或者是合股合伙。

    本来,双方都聊得差不多了,基本内容也确定了。一方或双方就开始起草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然后,就进入了商议文字条款的阶段;

    这时候,他对合同条款越研究,心里越忐忑,越发觉得各方面都隐隐着有许多巨大而不可名状的风险,会越想越多,越想越复杂。

    特别是,对方提出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时,这种恐惧就会上升,总是怀疑对方是不是在下什么套或埋什么砊。

    假如这个时候,他也没有一个合适的商务型的法律顾问协助和指导,那么十之八九,很可能这个合作协议就会最终黄了。

    为什么有些人特别能抓机会,并不一定是他得到的机会比别人多,往往是这些人他们的头脑更能明白什么是目标、什么只是手段。

    第2个场景

    公司定下一个年度、季度或某个具体项目的目标,然后将目标层层分解成各类考核指标,落实到各个部门以及每个员工。

    无论KPI设定得多么巧妙,只要这些分解后的指标落实到每个员工或部门头上了,这些部门或员工的目标已经不可避免的“异化”了。

    KPI,直接决定了这些部门和员工的利益。为了KPI,他们什么事都能干出来,搞人情的、拉小团体的、推责任的、大锅饭的,包括直接损害公司目标的行为。这几乎是很多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无法彻底根除的顽疾。

    很多公司现在也开始抛弃KPI,也是因为这个东西越来越没有价值感。

    问题是,我看到有一些公司在尝试用其他的指标体系来替代KPI。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思路。因为,KPI之所以慢慢走向没落,并不是它在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它的核心思想所致。

    传统KPI只适合于整体分工逻辑较为简单的业务。而如今这个丰富的社会分工协助状态,不是它能良好匹配的。它最大的缺点在于:在分解下放目标的过程中,基于人性,目标会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甚至迷失。

    阿米马经营模式、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使用的项目合伙制,就脱离了传统KPI的思想和逻辑,他们都在一部分行业及领域中暂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3个场景

    公司股东的控制权之争,也是一个常见的话题。

    有些公司股东,他们思维清晰,他们知道争夺公司控制权是具体是为了什么。但是,另一些股东,只是为了争控制权而争控制权。

    比如,那些主动在上市前设置AB股的公司,主要大股东以及创始股东团队持有特殊表决权股票,一票抵别人几十票。

    我在给企业家讲课时,有人在课上问过我这个AB股的细节。向我提问的人,从他的提问中可以读出,他认为这是争得公司控制权的手段和方法。

    是的,表面上,这种方法确实保证了大股东或创始股东团队对公司的决策方面的控制权。但是,我们深入一步去想想看,为什么他能够采取这种模式,为什么所有的股东、风险投资人以及市场上的投资者们会积极认可这种AB股模式呢?

    要知道,如果这种模式不被市场所认可,上市的价值就会大大减少。

    道理说穿了很简单:因为大多数人认为,这种保证现有核心股东及团队稳定控制公司决策的模式,是有利于这家公司的持续而良好的发展的。

    在这里,最终目标是公司更好的发展。核心股东及团队享有特殊投票权这件事情,它只是实际最终目标的手段。

    3.

    年轻时候读过佛经。佛经里经常提到的一个比喻,让我一直印象很深刻,就是“指和月”的比喻。

    我拿手指指向月亮,告诉你:“嗨,你看,那是月亮”。没想到,你却一直关注着我的手指,最后把我的手指当作是月亮。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当应看月。

    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叫作“不忘初心”。

    什么叫“不忘初心”?我的理解是:不忘记最终的目标,不管用千种万种手段和方法,都不会忘记最终的目标,更不会把手段当作目标。

    但是,“不忘初心”这件事真得是不容易做到的事情。特别是人一忙起来,时间长了,有时就会迷失。

    有时候,你为了某个需求去做某件事情,做着做着你都不记得当初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了。

    家里的咖啡豆快没有了,我手机上个淘宝去购买,结果从咖啡豆看到咖啡机、又去视频网站搜索咖啡器具的使用技巧分享,在视频网站又看到一部可能对自己口味的新剧,刷2集剧,去豆瓣之类的网站再去吐个槽。。。。

    某个瞬间,突然感觉不对啊,我为什么会在写影评,我的咖啡豆呢,我的初心呢,我的月亮呢?

  • 想要关系顺,必须有界限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0篇文字

    1.

    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人与这个世界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组织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

    我们一生中,无论是生活还是事业,都在时时刻刻地在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而在商业领域,优秀的人,都是极善于处理各层次关系的人,都是这方面的高手。

    我,一个以公司、合伙方面业务为主的律师,工作的内容种类很多,但假如必须让我用一句简洁的话来描述的话,那我会说:我的工作就是从商业和法律方面通过咨询和设计来协助各方形成合理、良好、有利的关系。

    当然,在工作中,也免不了会遇到需要处理那种失控的关系(或者即将失控的关系)的时候。虽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也需要专业经验和手段,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类情形并不是他想要遇到的。

    失控的关系,是显露人性之恶的最佳时机之一。换句话说,双方关系恶化的时候,那魔鬼就会来拜访双方了。人品强的,不受魔鬼的诱惑;人品有明显弱点的,就会开始他的表演了。

    关系失控时,人有时真的很可怕而恶心。律师的专业精神,有时就是表面在:要在心理上排除这种情况对自己专业判断和专业行为的影响,不能因为同情当事人而冲动,也不能因为讨厌当事人而懈怠。

    假如你有自己的生意,假如你有合作的股东或合伙人,在你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有一点是不能不考虑的,那就是关系。但是,前提是,你要提前已经合理地明确设定了双方的界限。

    2.

    什么是界限?

    界限,首先可以理解为一种距离。

    斯坦利·霍尔 Granville Stanley Hall(1844.02.01-1924.04.24),美国第一位心理学哲学博士,是美国心理学会的创立者,是冯特的第一个美国弟子。他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同,距离也不同。

    他指出了四种人际距离:

    1. 公众距离(3.5~7.5米):用于进行正式交往的个体之间或陌生人之间。
    2. 社会距离(1.2~3.5米):用于具有公开关系而不是私人关系的个体之间,如上下级关系、顾客与售货员之问、医生与病人之间等。
    3. 个人距离(0.45~1.2米):一般是用于朋友之间,此时,人们说话温柔,可以感知大量的体语信息。
    4. 亲密距离(0~0.5米):通常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情人或恋人之间,在此距离上双方均可感受到对方的气味、呼吸、体温等私密性刺激。

    这是一种心理学意义上的人际界限。善用这些理论在生活里,可以更好的把握与不同人之间的合理界限。

    而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来说,最重要的界限可能并不限于心理学意义上的。法律意义上的与其他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界限问题,更为实际和有价值。

    3.

    法律意义上的界限是什么呢?

    先声明一下,在法学上,可能没有这种提法。这是我自己思考出来的一种并不学术和严谨的说法。

    我还是举例来说明吧。

    1. 物权、产权。我们买下了一间房屋,最首要的事情一般就是把房产证给办妥了,从法律上确认这间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这产权是什么呢?物权是什么呢?这种物权,实质的就是确定了特别的一种界限,是自己和不拥有这个产权的其他所有人之间的界限。只有我,产权人,对这个东西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其他的人未经我允许以任何形式干涉的话,那就是侵犯物权。
    2. 股权是什么?实质上也是明确了界限,明确了你和公司之间的界限,明确了你和其他股东之间的界限,明确了你和公司高管之间的界限。 为什么按公司法会有所谓“三会”的通俗说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呢?因为要有分工和界限啊。现代公司制的基本理念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三会各自之间也是有明确界限的,董事会干不了监事会的活儿。
    3. 合同也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界限约定,合同双方相互约定了哪些事可以做和哪些事不可以做。 什么叫违约,就是过界了呀。

    4.

    我们来看一个较新鲜的公司法的真实案例。所有的信息来自于法院判决书。

    大致案情是这个样子的:

    1. 有限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多。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召集程序都符合章程。
    2. 股东会讨论和决议了一件特殊的事项:公司减资500万;
    3. 其实,减资也不算奇怪的事情。但这个案子里的减资很奇怪,不是按股东出资比例大家同比例减的。 只减了一个股东的出资额。也就是,减资后公司要支付500万给这名股东。减资后,这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其它股东持股比例都相应上升。
    4. 其他股东中,有一个叫“华某”的股东对这种减资强烈反对,他也投了反对票。但是,除他以外,其他股东全都同意这个减资方案,而且超过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于是股东会通过了减资的决议。
    5. 于是,这名叫“华某”的股东,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确认这个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6. 必须特别说明的是:1)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形没有明细的规定;2)三分之二,也是公司章程规定通过重大事项的比例。

    相信很多人,和我猜测的一样,这家公司股东之间肯定是有问题的。这个奇怪的减资方式明显也是在帮助那个减资的股东取得资金。至于背后究竟是什么故事,我也不清楚了。

    这个案子里,最有意思的是法院法官审理的思路,其中涉及到几个有关界限的内容。我们来一项一项看看。

    1. 法官提到了这个不符合常规的减资方式,也就是不是按比例同时减的方式。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提到过这种方式。按表面说,就是法律没有规定了。 法官的思路是:对,就是没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是民事活动当事人自由意志范围的事情。也就是说,这不是法律该管的范围,是你们自己个儿商量决定的事情,和我没关系,这里不评价,你们随意,这是你们的自由,是合法的。法学用语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你看,法律也是有界限的,不是哪里都可以伸手管的。这也是一些企业家容易产生误区的地方,他们在制订一些方案时,总是想着,最好法律法规有具体明确的条文,否则就感觉心理不踏实。自由的感觉并不一定都是好的。
    2. 不按比例减资,或者说定向减资,法官认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官认为,这种定向减资有一个界限必须遵守。是什么界限呢? 就是当初公司设立的时候,所有的股东,包括华某某在内,大家是一致协议后确定的股权比例结构。这个约定,或者说协议,是当初大家一致同意后确定的。假如要变更原先的约定,那也要一致同意才行啊。这很讲道理啊。 现在,华某某不同意,其他几个人就变更原先的约定,这违反了自愿原则。 所以,这个涉及变更原先一致确定股权结构的特别减资,可以搞,但是要一致同意才能生效。
    3. 另外,法官还提到了,这件事情可不只是股东之间的事情。虽然,股东和公司,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里有自由意志的空间,但是,不要忘记了,公司还有外部的债权人呢。你们的自由协商,不能侵犯到这些债权人的权利界限。 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正在迅速亏损,这种时候搞减资,公司的净资产就这么流出去给了那名股东个人,考虑到公司的资产规模,这样比例的减资对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是重大的损害。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我很喜欢这个案件的法官的审理思路,界限感强。

    5.

    经常看到听到这样的老套剧情:

    • 先是你侬我侬,或是情如兄弟,如遇知音,共创事业;
    • 然后嫌隙渐起,互相猜忌,互相提防;
    • 最后轰然而散,形同陌路,互捅刀子。

    这些相似的剧情里,永恒的主题是:没有界限。

    这些人,把相互之间的界限,看成是影响双方关系的障碍。这是多么不智的观念啊。

    有哪么一种亲戚,他(或她)认为和你家是亲人关系,所以不用分彼此,他家就是你家,你家就是他家。他到你家,一点都不见外,想来就想来,想走就走,东西随便用,隐私随便看,随便评论教导你家的事情。你觉得,你和这位亲戚的关系会真的很好吗?

    如今较为主流的婚姻观里,即使亲密如夫妻,也是要有界限感的。更何况是商业合伙和合作关系。

    家里雇个新保姆的,有经验的人都知道第一重要的事情不是布置家务,而是和这位新保姆进行认真谈话,明确规定好保姆的言行界限,哪些不该做的不能做,不该管的不能管,不该说的不该说。

    合理而明确的界限,在关系开始前如果明白地协商确定好了,那么,在未来的合作日子里,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因为大家清清楚楚哪些界线是不能踩的,有些事也就不会轻易去做了。

    这样子的话,双方的合作会运作得更顺利,而顺利的合作过程又会反过来润滑和加深双方的关系。这是多好的良性循环,你说不是吗?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工作联系,请发送邮件至:LiLi@jslfsh.com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77弄12号大宁音乐广场H座9楼,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