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这样做风险控制是错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4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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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大多数的竞争,从中长期来看,比较的是谁更少犯错,也就是谁的风控做得更好更有效。

    如何风控,是个大学问。谁都不想发生对自己不利的情况,谁都晓得要尽量事先做好一些措施来防止风险的发生。可是现实中,到处都是兑现的风险。那么,我们怎么样来风控才最有效呢?

    杜绝和消除一切可以引起风险的因素,这可行吗?可以,但是只限于非常狭窄的一些环境较为单一稳定的领域或事务。比如某个仓库的防火工作,只要严守例行的管理规章,基本就可以做到相当好的防火安全。

    但是,风控问题一旦进入涉及人与人关系的问题,就会立即变得相当的复杂。

    比如说,怎么样在企业发展、内部管理、项目合同管理、投资合作、合股合伙等事务中做好风控,就不是那么简单地可以通过某些技术标准来解决了。

    常常见到有些人采取了下面这3种风控措施:

    1. 制订冗长细密的制度或合同文件;
    2. 制订严厉的违约条款或惩罚措施;
    3. 常年累月地反复地进行宣传告知。

    这是3种十分经典而流行的风控措施。可惜的是,假如只以这3种措施,或者以这3种措施为主,那么,风控一定是做不好的,因为这3种措施最多也只能是辅助措施。正如你生了较为严重的疾病时,保证营养和休息也是一种措施,但不可能以这个措施来治好病,否则后果不敢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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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是奇妙的。有些企业的风控也是在用这3种措施,但是,神奇的是,企业一直都能够有效地避开风险,风险都被控制得相当得不错。道理其实也简单,因为这些企业实际上做好了一些风控措施,只是并没有将这些措施理解为风控。这个情况,就像是人类在医治坏血症的历史中发生的事情一样。

    葡萄牙航海家伽马率160名船中员绕过好望角,100人死于好望角。麦哲伦环球航行,265名水手生返的18人。法国探险家卡蒂尔,1535年率103名船员航行纽芬兰,100人患坏血病,其中25人死亡。那时的坏血病被称为“水手的恐怖”。热门动漫《海贼王》里也有坏血病的情节,记得是娜美治好了得病的人。

    但是,让人奇怪的是,中国明代的“郑和下西洋”,却没有发生这种病。郑和下西洋首次航行始于永乐三年(1405年),末次航行结束于宣德八年(1433年),共计七次,是15世纪末欧洲的地理大发现的航行以前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系列海上探险。

    郑和船队为什么没有发生这种病,研究者说法都不一。有一种流行的说法是,根据中国人日常的饮食习惯带了茶叶,而且还带了豆子经常发豆芽吃,这两种食物都富含维生素C,于是避免了坏血症的发生。

    可以看到,郑和并没有去采取任何预防坏血症的措施,但是实际结果是这种风险被控制得相当完美。许多企业采取了错的风控措施但是结果不错的原因,与郑和类似。

    假如我们像发现了维生素C的奥秘那样,将风控的直接原理和方法主动地进行实施,那将会是不同的天地。

    3

    前面我们提到那3种错误的风控措施,从本质上有时近乎愚蠢。那相对应的,什么是正确的思路呢?

    还是拿我自己举个例子来说说。

    我在家辅导小孩子学习数学(这件事情是真的,我儿子的数学到目前为止是我带的),发现小孩子有一题做错了,是那种明显没掌握好发生的错。这时候,假如我把孩子做错数学题视作是一种风险,我该如何应对并防止呢?

    假如按照前面说的那3种应对措施的思路,我大概应当是这样来操作的:

    1. 给我儿子制订细致而严密的学习和做题规范及要求;
    2. 制订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做错题,那么就一周不能玩喜欢的电子游戏或不能看喜欢的动漫;
    3. 唐僧念经式的反复劝告儿子不能做错题。

    假如我要是这么操作的话,这已经不是防止我儿子做错题的问题了,而是我儿子会担心他爸爸的智商的问题了。

    风险防控,一定不是这样做的。

    让我们运用自己的社会常识和基本的理性,看看“应对小孩做错数学题之风险”的正确思路和做法大致应当是如何的:

    1. 首先难道不是应当具体分析一下为什么这题为什么会做错吗?
      是哪个环节没有理解,或者是基于什么样的错误理解。
      结果看上去相同的错,往往背后的原因是多样的,这难道不是一种常识吗?同样的风险,很可能是因为不同的原因而产生的。
    2. 找到合适的途径和方法去解决那个错误背后的问题,解决他的不懂,解决他的困惑,解决他的态度。
      让他把正确的答案和解题过程看一遍抄一遍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内在的问题不解决,题形稍一变化,很可能就又不会做了。
    3. 分析一下错误背后的问题是怎么造成的,试着寻找出能够帮助儿子以后避免或减少这些问题的产生。
      如果是因为没学懂,那么看看是不是在日常学习计划上面要做些调整,或者进度放慢些,或者回顾复习,或者疑惑之处拆开再和他慢慢聊聊。如果是因为态度问题,那么看看有没有好方法帮助他形成一些好的习惯。

    我并不是育儿专家,我上面能想到的这些,估计大部分上点儿心的家长都能想到,可能比我想得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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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工作,凡是只考虑表面的,都是做不好的。那些表面而愚蠢的风控,擒个贼只知道擒贼,连擒王都不晓得,遇到点儿风浪就能做坏。

    真正较为到位的风控,都是要挖到根子上的。

    为什么有些企业劳动纠纷一直不断,而有些企业就基本风平浪静?你以为是后面那家企业的HR和法务特别厉害吗?

    很可能不是的,而是因为这家企业有实力、薪资福利高,连解约补偿也到位,再加上行业内部有小圈子,凡是闹的员工下家就难找,于是劳动纠纷就少了。当然了,这样的企业,HR和法务也差不到哪里去。但是,这方面风控的根子在哪里,你要心里明白。

    为什么有些合伙合股会走得比较长远,没有大矛盾,即使分开也心平气和;而另一类合伙合股,还没有走到共富贵的地步,已经撕破了脸皮在那里互害?是前一家的合伙人们都道德人品上佳吗?

    恐怕也未必。更可能的实际原因是,前一家的合伙内部股权结构、职权分配、议事机制、利益分配等设置都比较合理并且也较合人性。合理而符合人性的机制,会利用人性本身的自私,把人性里更好的一面(或者说更有利于共同利益的一面)释放出来。

    风控是个非常实务的东西,不仅需要对事实的深入观察,而有要有切实落地的实际操作手段,内容之丰富不是一篇短文可以描述的。总得来说,要做好风控,要有思路有办法,既要抬头看方向,也低头看脚下。

    一个企业,即使目前风控没做到位,只要在风险还没有暴发之前,通常还是有时间和有机会将风控工作做起来的。

    但是,一个团队,特别是股东和合伙人团队,内部关系的风控工作必须做在前头。事先没有充分做好,之后是很难再调整的,这是人性,也是我的经验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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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再拓展聊一下这个“控”字。

    我以前一直说过,人的思想,是很容易受语言方式的影响的。我们用什么词语、什么样的语法、句型、文风,都会直接影响我们的思维方式。这个风控的“控”,就是这样。

    这个“控”字,因为中文字意的常见意思,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防守”、“防备”。进而,这个风控的目的就会被理解为“风险是坏的,要控制不让它发生”这样类似的意思。

    真的是这样吗?我认为是要分情况的。

    有些风险是绝对不能碰的,比如极伤害身体的生活行为、违反法律和犯罪、火灾等灾害。

    但是有些风险是避免不了的,比如商业风险、投资风险等。在这类风险面前,如果把风控理解为绝对不让它们发生,言下之意就是不要从事商业和投资了。因为风险这东西,本来就是商业和投资本质的一部分,就像衰老是人的本质一部分一样。

    商业风险、投资风险,当然也是要风控。但是这里的“控”,不是拒绝的意思,而是“决策和选择”的意思。我们可以依照自己的目的、评估、选择来控制风险的内容、方向、性质、大小等等。有时,还可以将风险进行引导,让风险去往指定的地方和主体。这是风控的高境界。

    可以认识到风险是选择问题时,就不再会把风控与“完全避免风险”划上等号。很多的风控,之所以走上歧路,原因就是风控管理者,或者是企业老板要求风控的工作目标是趋向于没有风险,这摊开来讲实在是不合理的想法。

    20多年前我刚从事律师职业的时候,在为委托人处理合同或合资等法律事务时,就是有那么一种想要为委托人尽量避开所有的风险的意图。但是,一边实际操作项目,一边思考研究反馈,很快就领悟到这不该是商业和商业法律的逻辑和目的。

    其中,很明显的问题是:当一个人在合同或合作关系建立过程中想要避开所有的风险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他是想将所有的风险全部由对方来承担的,这是不公平的,不平衡的,也是在破坏双方关系的行为。这和双方想要建立关系的初心是相悖的。

    双方建立合同与合作关系时,除非强弱关系,极其悬殊之外(比如大客户或特殊客户、比如项目招投标),一般情况下,双方是要达成某种程度的权利义务平衡,这才叫公平交易。

    风险的分配也是这样,双方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才是较为合理的做法。当然,达成何种程度的平衡,这要视具体情况的,没有标准答案,看双方自己谈了,这也是商业的魅力。

    风控,最大的错误,就是误控。

  • 股东从公司借钱,是个“健康”问题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3篇文字

    1.

    股东,能不能向公司借钱呢?

    对于一家公司的治理来说,这不是个简单的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个“健康”问题。

    除了法律强制规定只有一种做法之外,大部分的民事和商事内容都是有多种选择和设计的。合法是基础,合理才是重点

    来问股东能不能向公司借钱这个问题的,有不同的情景:

    1. 大股东想从公司借走钱,想问一下这个是否有法律风险。
    2. 也可能是,有小股东想从公司借钱,大股东向律师询问这是否合法合规,怎么样保证安全和避免风险。
    3. 也有可能是,公司尚未设立,或者公司在改制期间(比如准备挂新三板或IPO的,将公司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将内部制度来进行修订完善),询问律师在制度上要不要包括股东向公司借钱的内容,是允许还是禁止。

    股东,向公司借钱。这件事情在有些人眼里平平无奇、不值一提,但是,在另一些人眼里是非常敏感而重要的。

    在相当数量的小微公司,股东人数极少,而且通常都是一名股东完全掌控公司,因此,虽然账也是做的,但是实际上公司和股东的钱是经常互通的。所谓互通,并不是说股东有意要侵占公司的资金,而是指经常性地会流出流进。

    当公司流动资金不够时,股东会立即将个人资金转入公司。当股东个人资金有暂时缺口时,则会向公司借款使用。这种习惯一旦养成,会上瘾并成为不经思考的一种下意识行为。

    这种习惯的好处,是股东的资金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使用,从整体上减少了资金成本。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很难很难,这样操作也是非常能够理解。

    但是,这种习惯的坏处,也是极期明显的。这种长期的习惯一旦形成,难免不会去操作完备的借款和还款法律手续,也不会在意财务记录的准确合法。最终,一定会形成账务混乱的局面。

    一旦财务混乱,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混同。这时,法律上一个比较可怕的后果会产生,即在法律上,公司会被认定为已经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了。一旦公司欠了债,债务人是有很大机会要求股东个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本来,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叫做这个名称。就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度,不会连带到个人其它财产。而财务混同资金一混同,公司的债务不仅要连带到股东个人,而且责任是延伸到股东的所有个人财产上的。

    所以,这种把股东向公司借钱形成一种经常性的习惯的做法,总得来说是不经济也不合理的,因为坏处太大而好处有限。

    股东个人,或许投资有多个实体和生意,资金周转或许有时需要借个头寸,这个可以理解,但仍然要以自身的最大利益为判断标准,不宜采取风险过大的方式。

    在投资其它生意时,在理性上,最好不要把已经投资设立的公司的资金计算为可借用的资金,这样才能更合理地估准自己的资金实力。在这样的基础上,假如偶尔有急需,还是可以支借的,但不能形成经常性的习惯。

    但是,话说回来,股东向公司借款,除了表面上减少了公司的流动资金外,在其它一些方面对公司也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或损害。

    2.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潜在危害之一是:搞乱了关系。

    借款的后果是形成了借贷关系,形成了这个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公司是债权人,这个股东是债务人。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就是董事、监事等高管。这名股东与公司之间原本简单的投资关系以及高管管理关系,加入了债务关系,于是情况就开始变得复杂和暖昩了。

    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这名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的形式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和决议。如果同时还是高管,那么这名股东还依照法规及公司的章程,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承担起高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总得来说,就是一种高级管理关系。

    但是现在,这名股东欠了公司钱,成为了债务人。那么,在决定和决议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履行公司的高级管理工作时,就存在明的或暗的利益冲突。

    一个债务人,来参加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你说这关系能不怪吗?

    假如这个公司不仅仅只有一名股东的,那么其它股东一方面会在意这笔债务的归还情况,另一方面很可能有“同等待遇”的要求,即要求在自己需要资金的时候,公司也能出借一些资金给自己。在我曾经处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也遇到过的这样的情形。

    当然,事实上,非控股的股东有难取得这样的“同等待遇”,通常也会看清这一点而不会表达出来。但是,一旦内心有这样的想法,这就是对股东之间关系的一种信任侵蚀。这种信任侵蚀,很可能短时间内是不表现出来的,但它就像是等待着导火索的一个小炸药包,不是个好东西。

    搞乱关系,这是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不利之处之一。

    3.

    不利之处之二,是损害公司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这话怎么说呢?我们来做个假设场景,设身处地感受一下。

    设想一下,假如你是一个潜在的可能与这家公司合作的企业家或投资者。你找到一家在业务种类和规模等方面可能符合你要求的公司。但是,经过初步的商洽、初步调查,你观察到公司的大股东经常性地向公司借钱,而且是一种习惯性的,并且这方面的账务处理很随意,那你会怎么想?

    成熟的投资人至少会判断出:1)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差;2)公司控股股东公私不分,内部治理水平差。

    当然,商业合作是灵活的,要综合判断平衡决策的,不会只因为一个负面因素就绝对地否定了合作的可能性。但是,像上面这样对公司资金管理如此随意的状态,对潜在合作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一方面,潜在合作者会担心自己投入的资金也被如此不当挪用,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潜在合作者会担心控股股东的那种将公司视为与自身一体的心理习惯会阻碍双方合作事务的正常履行。

    目前,不仅是资本类的合作者会考察这类情况。而且一项大型客户在与供应商或服务商确定建立关系时,也会对供应商或服务商进行这方面的考察。

    总之,在保证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尽量规范的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是更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

    4.

    不利之处三,不利于公司团队的建设。

    所谓公司团队的建设,往小了说,是要能招到和留住有能力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往大了说,是要尽量能形成相对稳定的核心团队。

    人心是相通而敏感的。越是你想留住的好人才,越是有较为明亮的眼和心。他们也会观察公司的老板的言行,然后来判断自己与这家公司的关系该如何安排,因为他们比较容易能找到其他的公司入职。

    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些新兴的行业里,老板们经常感叹,不敢随意得罪员工。

    管理公司,从某种角度来说,就是管理自己。管理者,对自己的管理是首要的。那种对员工和自己采取“双标”的方式,是很难取得优秀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内心认同的。

    股东随意向公司借钱,或经常向公司借钱,即使是每次都尽早还了,但是员工们得到的是很负面的心理暗示:

    1. 公司只是老板的;
    2. 本来可以赚更多。

    员工长期得到这样的心理暗示,这家公司是不可能形成高质量的核心团队的。

    5.

    根据我们律师实务的观察,相当数量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经常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借钱的情况,这其中大部分是没有签署正常的借款合同的,也不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商议的,都是控股股东直接指示财务进行操作的。

    这样操作的风险是很可怕的,因为很可能涉嫌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存在着可能要吃牢饭的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在给企业家上课时,曾说过:有些懒是不能偷的。

    假如,公司控股股东就是想要能够经常性地向公司借款但又没有法律上的风险,那么,完全可以以全体股东均同意的方式通过某种形式的公司内部制度或股东会决议,规定好股东借款的程序。程序也可以设定成非常简易。以后,就可以根据这个内部制度规定的流程来办理借款事宜,财务按会计规范做好账,基本上就没有太大的法律风险了。

    其实,并不怎么麻烦。麻烦的是,有些人对这方面风险的感知有些迟钝。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再小微的企业,其它器官可以没有,“五脏”还是配齐得为好。否则的话,这就不能算是一个健康的企业,或者说这是一个残疾的企业。

    所有的人,所有的公司,在能够保证生存的前提下,咱们的生活方式尽量能健康些。

  • 监事会,为什么总是那么尴尬?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2篇文字

    1.

    公司的顶层组织机构,俗称“三会”,分别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这三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的顶层组织。

    在这三会中,最没有存在感的是,恐怕就是这个监事会了。

    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新闻最多。

    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在公司内部那就是圣旨一般,具有最高效力。假如这是个上市公司,那么就直接影响市值表现,连小股东都会紧张关注。

    董事会那就更不用提了,那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只要在股东会的决议的范围里,董事会可以说是真正的掌权者。

    董事席位也是宝贵的,争抢董事席位,那是所有股东都非常重视的事情。

    就连证监会的相关政策,也会把董事席位视作一个重要的指标。比如最近的再融资新政,证监会定义的战略投资者,是必须派人入董事会的。可想而知,董事席位有多么重要。

    与股东会、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声音几乎都听不见。有时候,你都会怀疑,这家公司是不是有监事会呢?

    有听说过过争抢监事会的新闻或消息吗?名片上印董事的人很多,印监事的人很少。

    监事,这个发音也不太好。一是听上去和“奷”有点儿像,二是和“监理”、“监工”挺接近的。监事,这个名称听起来更像是某种工种,而不是高管。

    为什么监事会的存在感这么低呢,这个机构有什么用吗,或者说该怎么用呢?

    2.

    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先说明一下,我这里写文章不是业务工作,我不追求全面完整。为了偷懒和方便,本文有2个点我就不分开讲了:

    1. 公司法是将公司分为基本两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分为上市和不上市的。为了方便,我这里暂时只说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个监事。职权是一样的。这里我就不区分了。先说明一下,我这里写文章不是业务工作,我不追求全面完整。为了偷懒和方便,本文有2个点我就不分开讲了。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3.

    仔细看看上面这些法定职权,可以发现,监事会的职权基本上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监事会的职权,是以监督董事会和公司高管为主要的职权。

    这样的职权设定,意味着监事会并不直接参与经营决策。

    监事会的定位,更像是用于防火的消防设施,在平时是看不出作用的。就像一些公司内部的安保部门,公司的业绩成绩很难直接归功于这些部门。这就是监事会为什么会显得边缘化的表面原因。

    更深一步地来看,监事会的产生机制以及监事们的个人地位也决定了监事会很难发挥《公司法》想要它们发挥的监督职作用。

    首先,现实中的监事会是怎么产生的呢?

    根据法律,当然是股东会来选举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都不多,彼此的关系都是很紧密的,而且都会有一到两个核心股东。

    能被选为监事的人,都是股东的亲信或能掌控之人。也就是说,从最初的产生机制来看,绝大部分监事本来在股东面前是没有独立性的。

    其次,在有限责任公司里,监事一般也是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在监事职位以外的业务或管理职位上,他的薪水福利是受到公司其它高管的管理和控制的。

    特别是法律中规定的“职工监事”更是这样。假如因为某些合法的原因被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监事的身份也就随之会失去。真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三,我们看一下监事会什么时候发挥作用呢,或者说什么时候有存在感呢?是在公司日常管理出现大的风险的时候。

    比如说:公司财务不可信时,公司高管对公司违法时,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

    也就是说,监事有存在感的时候,都是公司日常管理严重失常的时候。

    公司日常时候没有存在感,公司失常了才有存在感。这就是监事会。

    但是,毕竟日常是主,失常为次,日常才是所有股东的主要目标。
    监事会的作用游离于股东们的主要目标之外,这就是监事会边缘化的主要原因。

    可以这么说,监事会的本质决定了它本来就是边缘化的。

    更可怕的是,一旦监事会的作用突显,通常就意味着公司顶层在日常管理方面已经有失控的迹象。这在外人的眼里,这是一家公司信用度大大降低的证据。

    所以,从股东们的共同利益来看,除非股东之间已经出现严重而且很难调整的矛盾外,股东们是不会同意或示意监事会来行使特别权力的。

    反过来说,只要监事会大张旗鼓,这说明这家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风险,不是崩盘就是会有大的内部震荡。

    4.

    那么,监事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会说设置监事会这是法律要求,当然要有。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公司顶层设计时,对监事会可能要意识到下面3个特点:

    1. 监事会,建设作用基本没有。与“三会”中的其它两会相比,它的作用是非常辅助的。
    2. 在遇到相关重大风险时,监事会实质上也很难有拨乱反正的作用。
    3. 而且,在实践中,很少有监事会是真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而行使特别的监督职权。更多的时候,或明或暗,监事会都是成了主要股东或者董事们的争斗工具之一。 因此,在设置监事会时,我的建议是: 一方面,股东会应当慎重选择监事成员,尽量选择老成持重之人; 另一方面,从股东整体利益出发,在治理体系和制度的设计上,要压后监事会职权的发挥空间,把日常管理监督以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协商纠错等功能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 因为,大家合股办企业,最大的共同目标不是为了内部争斗,而是为了共同营利和发展。

    监事会,真的作用那么小吗?也未必,公司法也是给公司留了自由设计和发挥的空间,在《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监事会职权的内容中,最后一条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另外,即使是《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明确列明的监事会职权,怎样细化和详细设置,每家公司其实也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出完全不一样的制度来。

    例如《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检查公司财务”,怎么检查,是在财务日常管理中的流程还是例外的抽查,其实都是没有明细定义的。如果有需要的话,完全可以将监事检查公司财务嵌入财务日常管理流程中,成为公司财务管理一环。

    又例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这也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但是,实践中,除了就履行监事会其它法定职权而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监事会很少就公司业务管理等其它方面提出议案。这仍然是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当然,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不代表一定就要去这么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从最佳管理利益角度出发,将监事会的作用尽量压缩,也是合理的选项之一。

    5.

    最后,是要提醒一下那些可能被选作为公司监事的人,公司监事虽然权力不大,但是作为公司的高管,担的责任和董事是差不多的。

    在决定是否要担任监事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是否明白监事的法律义务,是否明白这其中的风险底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监事具体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例如,监事会发现其它高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不提出劝阻,也没有提出罢免建议的,对因此造成的公司损害扩大部分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又例如,在董事或董事怠于履行职责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假如监事在收到此类请求时没有及时采取行动,那么如果因为这个延误而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或损失扩大,监事在法律上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权力不重,地位不高,但责任不小,监事会就是这么尴尬。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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