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280篇文字
1.
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人与这个世界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组织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
我们一生中,无论是生活还是事业,都在时时刻刻地在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而在商业领域,优秀的人,都是极善于处理各层次关系的人,都是这方面的高手。
我,一个以公司、合伙方面业务为主的律师,工作的内容种类很多,但假如必须让我用一句简洁的话来描述的话,那我会说:我的工作就是从商业和法律方面通过咨询和设计来协助各方形成合理、良好、有利的关系。
当然,在工作中,也免不了会遇到需要处理那种失控的关系(或者即将失控的关系)的时候。虽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也需要专业经验和手段,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类情形并不是他想要遇到的。
失控的关系,是显露人性之恶的最佳时机之一。换句话说,双方关系恶化的时候,那魔鬼就会来拜访双方了。人品强的,不受魔鬼的诱惑;人品有明显弱点的,就会开始他的表演了。
关系失控时,人有时真的很可怕而恶心。律师的专业精神,有时就是表面在:要在心理上排除这种情况对自己专业判断和专业行为的影响,不能因为同情当事人而冲动,也不能因为讨厌当事人而懈怠。
假如你有自己的生意,假如你有合作的股东或合伙人,在你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有一点是不能不考虑的,那就是关系。但是,前提是,你要提前已经合理地明确设定了双方的界限。
2.
什么是界限?
界限,首先可以理解为一种距离。
斯坦利·霍尔 Granville Stanley Hall(1844.02.01-1924.04.24),美国第一位心理学哲学博士,是美国心理学会的创立者,是冯特的第一个美国弟子。他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同,距离也不同。
他指出了四种人际距离:
- 公众距离(3.5~7.5米):用于进行正式交往的个体之间或陌生人之间。
- 社会距离(1.2~3.5米):用于具有公开关系而不是私人关系的个体之间,如上下级关系、顾客与售货员之问、医生与病人之间等。
- 个人距离(0.45~1.2米):一般是用于朋友之间,此时,人们说话温柔,可以感知大量的体语信息。
- 亲密距离(0~0.5米):通常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情人或恋人之间,在此距离上双方均可感受到对方的气味、呼吸、体温等私密性刺激。
这是一种心理学意义上的人际界限。善用这些理论在生活里,可以更好的把握与不同人之间的合理界限。
而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来说,最重要的界限可能并不限于心理学意义上的。法律意义上的与其他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界限问题,更为实际和有价值。
3.
法律意义上的界限是什么呢?
先声明一下,在法学上,可能没有这种提法。这是我自己思考出来的一种并不学术和严谨的说法。
我还是举例来说明吧。
- 物权、产权。我们买下了一间房屋,最首要的事情一般就是把房产证给办妥了,从法律上确认这间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这产权是什么呢?物权是什么呢?这种物权,实质的就是确定了特别的一种界限,是自己和不拥有这个产权的其他所有人之间的界限。只有我,产权人,对这个东西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其他的人未经我允许以任何形式干涉的话,那就是侵犯物权。
- 股权是什么?实质上也是明确了界限,明确了你和公司之间的界限,明确了你和其他股东之间的界限,明确了你和公司高管之间的界限。 为什么按公司法会有所谓“三会”的通俗说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呢?因为要有分工和界限啊。现代公司制的基本理念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三会各自之间也是有明确界限的,董事会干不了监事会的活儿。
- 合同也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界限约定,合同双方相互约定了哪些事可以做和哪些事不可以做。 什么叫违约,就是过界了呀。
4.
我们来看一个较新鲜的公司法的真实案例。所有的信息来自于法院判决书。
大致案情是这个样子的:
- 有限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多。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召集程序都符合章程。
- 股东会讨论和决议了一件特殊的事项:公司减资500万;
- 其实,减资也不算奇怪的事情。但这个案子里的减资很奇怪,不是按股东出资比例大家同比例减的。 只减了一个股东的出资额。也就是,减资后公司要支付500万给这名股东。减资后,这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其它股东持股比例都相应上升。
- 其他股东中,有一个叫“华某”的股东对这种减资强烈反对,他也投了反对票。但是,除他以外,其他股东全都同意这个减资方案,而且超过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于是股东会通过了减资的决议。
- 于是,这名叫“华某”的股东,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确认这个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 必须特别说明的是:1)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形没有明细的规定;2)三分之二,也是公司章程规定通过重大事项的比例。
相信很多人,和我猜测的一样,这家公司股东之间肯定是有问题的。这个奇怪的减资方式明显也是在帮助那个减资的股东取得资金。至于背后究竟是什么故事,我也不清楚了。
这个案子里,最有意思的是法院法官审理的思路,其中涉及到几个有关界限的内容。我们来一项一项看看。
- 法官提到了这个不符合常规的减资方式,也就是不是按比例同时减的方式。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提到过这种方式。按表面说,就是法律没有规定了。 法官的思路是:对,就是没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是民事活动当事人自由意志范围的事情。也就是说,这不是法律该管的范围,是你们自己个儿商量决定的事情,和我没关系,这里不评价,你们随意,这是你们的自由,是合法的。法学用语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你看,法律也是有界限的,不是哪里都可以伸手管的。这也是一些企业家容易产生误区的地方,他们在制订一些方案时,总是想着,最好法律法规有具体明确的条文,否则就感觉心理不踏实。自由的感觉并不一定都是好的。
- 不按比例减资,或者说定向减资,法官认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官认为,这种定向减资有一个界限必须遵守。是什么界限呢? 就是当初公司设立的时候,所有的股东,包括华某某在内,大家是一致协议后确定的股权比例结构。这个约定,或者说协议,是当初大家一致同意后确定的。假如要变更原先的约定,那也要一致同意才行啊。这很讲道理啊。 现在,华某某不同意,其他几个人就变更原先的约定,这违反了自愿原则。 所以,这个涉及变更原先一致确定股权结构的特别减资,可以搞,但是要一致同意才能生效。
- 另外,法官还提到了,这件事情可不只是股东之间的事情。虽然,股东和公司,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里有自由意志的空间,但是,不要忘记了,公司还有外部的债权人呢。你们的自由协商,不能侵犯到这些债权人的权利界限。 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正在迅速亏损,这种时候搞减资,公司的净资产就这么流出去给了那名股东个人,考虑到公司的资产规模,这样比例的减资对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是重大的损害。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我很喜欢这个案件的法官的审理思路,界限感强。
5.
经常看到听到这样的老套剧情:
- 先是你侬我侬,或是情如兄弟,如遇知音,共创事业;
- 然后嫌隙渐起,互相猜忌,互相提防;
- 最后轰然而散,形同陌路,互捅刀子。
这些相似的剧情里,永恒的主题是:没有界限。
这些人,把相互之间的界限,看成是影响双方关系的障碍。这是多么不智的观念啊。
有哪么一种亲戚,他(或她)认为和你家是亲人关系,所以不用分彼此,他家就是你家,你家就是他家。他到你家,一点都不见外,想来就想来,想走就走,东西随便用,隐私随便看,随便评论教导你家的事情。你觉得,你和这位亲戚的关系会真的很好吗?
如今较为主流的婚姻观里,即使亲密如夫妻,也是要有界限感的。更何况是商业合伙和合作关系。
家里雇个新保姆的,有经验的人都知道第一重要的事情不是布置家务,而是和这位新保姆进行认真谈话,明确规定好保姆的言行界限,哪些不该做的不能做,不该管的不能管,不该说的不该说。
合理而明确的界限,在关系开始前如果明白地协商确定好了,那么,在未来的合作日子里,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因为大家清清楚楚哪些界线是不能踩的,有些事也就不会轻易去做了。
这样子的话,双方的合作会运作得更顺利,而顺利的合作过程又会反过来润滑和加深双方的关系。这是多好的良性循环,你说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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