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为什么总是那么尴尬?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2篇文字

1.

公司的顶层组织机构,俗称“三会”,分别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这三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的顶层组织。

在这三会中,最没有存在感的是,恐怕就是这个监事会了。

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新闻最多。

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在公司内部那就是圣旨一般,具有最高效力。假如这是个上市公司,那么就直接影响市值表现,连小股东都会紧张关注。

董事会那就更不用提了,那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只要在股东会的决议的范围里,董事会可以说是真正的掌权者。

董事席位也是宝贵的,争抢董事席位,那是所有股东都非常重视的事情。

就连证监会的相关政策,也会把董事席位视作一个重要的指标。比如最近的再融资新政,证监会定义的战略投资者,是必须派人入董事会的。可想而知,董事席位有多么重要。

与股东会、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声音几乎都听不见。有时候,你都会怀疑,这家公司是不是有监事会呢?

有听说过过争抢监事会的新闻或消息吗?名片上印董事的人很多,印监事的人很少。

监事,这个发音也不太好。一是听上去和“奷”有点儿像,二是和“监理”、“监工”挺接近的。监事,这个名称听起来更像是某种工种,而不是高管。

为什么监事会的存在感这么低呢,这个机构有什么用吗,或者说该怎么用呢?

2.

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先说明一下,我这里写文章不是业务工作,我不追求全面完整。为了偷懒和方便,本文有2个点我就不分开讲了:

  1. 公司法是将公司分为基本两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分为上市和不上市的。为了方便,我这里暂时只说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个监事。职权是一样的。这里我就不区分了。先说明一下,我这里写文章不是业务工作,我不追求全面完整。为了偷懒和方便,本文有2个点我就不分开讲了。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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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仔细看看上面这些法定职权,可以发现,监事会的职权基本上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监事会的职权,是以监督董事会和公司高管为主要的职权。

这样的职权设定,意味着监事会并不直接参与经营决策。

监事会的定位,更像是用于防火的消防设施,在平时是看不出作用的。就像一些公司内部的安保部门,公司的业绩成绩很难直接归功于这些部门。这就是监事会为什么会显得边缘化的表面原因。

更深一步地来看,监事会的产生机制以及监事们的个人地位也决定了监事会很难发挥《公司法》想要它们发挥的监督职作用。

首先,现实中的监事会是怎么产生的呢?

根据法律,当然是股东会来选举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都不多,彼此的关系都是很紧密的,而且都会有一到两个核心股东。

能被选为监事的人,都是股东的亲信或能掌控之人。也就是说,从最初的产生机制来看,绝大部分监事本来在股东面前是没有独立性的。

其次,在有限责任公司里,监事一般也是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在监事职位以外的业务或管理职位上,他的薪水福利是受到公司其它高管的管理和控制的。

特别是法律中规定的“职工监事”更是这样。假如因为某些合法的原因被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监事的身份也就随之会失去。真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三,我们看一下监事会什么时候发挥作用呢,或者说什么时候有存在感呢?是在公司日常管理出现大的风险的时候。

比如说:公司财务不可信时,公司高管对公司违法时,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

也就是说,监事有存在感的时候,都是公司日常管理严重失常的时候。

公司日常时候没有存在感,公司失常了才有存在感。这就是监事会。

但是,毕竟日常是主,失常为次,日常才是所有股东的主要目标。
监事会的作用游离于股东们的主要目标之外,这就是监事会边缘化的主要原因。

可以这么说,监事会的本质决定了它本来就是边缘化的。

更可怕的是,一旦监事会的作用突显,通常就意味着公司顶层在日常管理方面已经有失控的迹象。这在外人的眼里,这是一家公司信用度大大降低的证据。

所以,从股东们的共同利益来看,除非股东之间已经出现严重而且很难调整的矛盾外,股东们是不会同意或示意监事会来行使特别权力的。

反过来说,只要监事会大张旗鼓,这说明这家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风险,不是崩盘就是会有大的内部震荡。

4.

那么,监事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会说设置监事会这是法律要求,当然要有。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公司顶层设计时,对监事会可能要意识到下面3个特点:

  1. 监事会,建设作用基本没有。与“三会”中的其它两会相比,它的作用是非常辅助的。
  2. 在遇到相关重大风险时,监事会实质上也很难有拨乱反正的作用。
  3. 而且,在实践中,很少有监事会是真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而行使特别的监督职权。更多的时候,或明或暗,监事会都是成了主要股东或者董事们的争斗工具之一。 因此,在设置监事会时,我的建议是: 一方面,股东会应当慎重选择监事成员,尽量选择老成持重之人; 另一方面,从股东整体利益出发,在治理体系和制度的设计上,要压后监事会职权的发挥空间,把日常管理监督以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协商纠错等功能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 因为,大家合股办企业,最大的共同目标不是为了内部争斗,而是为了共同营利和发展。

监事会,真的作用那么小吗?也未必,公司法也是给公司留了自由设计和发挥的空间,在《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监事会职权的内容中,最后一条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另外,即使是《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明确列明的监事会职权,怎样细化和详细设置,每家公司其实也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出完全不一样的制度来。

例如《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检查公司财务”,怎么检查,是在财务日常管理中的流程还是例外的抽查,其实都是没有明细定义的。如果有需要的话,完全可以将监事检查公司财务嵌入财务日常管理流程中,成为公司财务管理一环。

又例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这也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但是,实践中,除了就履行监事会其它法定职权而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监事会很少就公司业务管理等其它方面提出议案。这仍然是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当然,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不代表一定就要去这么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从最佳管理利益角度出发,将监事会的作用尽量压缩,也是合理的选项之一。

5.

最后,是要提醒一下那些可能被选作为公司监事的人,公司监事虽然权力不大,但是作为公司的高管,担的责任和董事是差不多的。

在决定是否要担任监事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是否明白监事的法律义务,是否明白这其中的风险底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监事具体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例如,监事会发现其它高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不提出劝阻,也没有提出罢免建议的,对因此造成的公司损害扩大部分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又例如,在董事或董事怠于履行职责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假如监事在收到此类请求时没有及时采取行动,那么如果因为这个延误而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或损失扩大,监事在法律上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权力不重,地位不高,但责任不小,监事会就是这么尴尬。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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