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是不是只要公司是盈利状态,就不会被判解散?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12篇文字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是不是只要公司是盈利状态,就不会被判解散?


    昨天在笔记里写了一篇关于合资前要谈好解散安排的文章,今天发现有人通过某平台的私信向我提了个问题,说假如小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一直是盈利状态,法院就不会判决公司解散呢?

    我想,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十有八九应该是个控股股东,而不是小股东,因为小股东没有这个心态。

    一家公司,如果已经走到了小股东可能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的地步,那么这家公司的股东关系已经崩坏了,通常也是修复不了了。在这种时候,控制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是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因为公司是自己控制的,利益已经在手里了,这是一种守的心态。而小股东的心态是,反正在公司没有控制权,也没有收益,于是很多情况下是心一横,以出一口气为目的,光脚的不怕穿鞋,对公司的打击就是对大股东的打击,这是一种攻的心态。

    我没有回复上面那个私信,因为不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及强调面对面咨询,对我而言是个基本的工作原则。这里也再次在文章里重复说明一下。有一些网友添加了我的联系微信,然后就在微信里直接向我咨询法律问题,甚至有极个别人不打招呼就把合同文件一页一页拍照发了过来。对于这类问询,我的态度是不回复。我在网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主要是用于联络、预约面谈以及服务报价之用,不回复任何法律咨询。

    言归正传。

    不过,在我的工作经验中,确实发现在企业家里,对这个问题是有错误的认知的。好些人以为,虽然把小股东排除在了公司管理权之外,但是,只要公司处于持续盈利的状态,那么法院是不可能判决解散公司的。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事实上,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不是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是否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必要条件。这里有个逻辑:

    1. 公司盈利,有助于证明公司没有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2. 但是,公司盈利,并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没有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3. 就算是公司盈利,但是如何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里规定的条件的,仍然是可以认定是公司发生了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关于这个理解,可以从两方面来体会,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看看人民法院最新的实际案例中的认定逻辑。如果不想花费太多时间,可以直接跳到本文第四部分来查看我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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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合作成立公司的时候,要不要谈谈以后怎么解散公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11篇文字

    谈合作成立公司的时候,要不要谈谈以后怎么解散公司?


    假如,你正在和别人谈合资或合伙,打算成立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经营某项业务,那么,在谈判中,要不要和对方谈一下公司未来解散时的安排呢,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解散?

    谈合作时就谈分手,是不是感觉心里有些不适呢?

    能不能不谈呢?

    今天,我就来聊聊这个事情。

    在我办理的涉及合资或合伙的法律事务中,发现很多人在谈合资或合伙的时候,不太愿意去谈未来可能的解散或散伙的问题,我想可能是因为他们感觉谈这个不太吉祥。

    这个感觉,同样也出现在婚前财产协议这类事务中。前几年,公证处的一位朋友在聊天时对我说,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数量仍然是很少的。谈结婚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才会去谈婚前财产协议。虽然,现实经济发展已经导致婚前个人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和复杂,虽然一份合理的婚前财产协议不仅可以防止某种道德风险,而且可以保护其他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它仍然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这就是人心的力量,也是传统思想的力量。

    当然,20多年的商务律师生涯,回头看去,还是有很多明显的观念进步的。就拿“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这个最常见的内容来说吧。

    可能年轻一点的朋友是想不到的,在20多年我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社会上甚至有相当多的从事商务的人士,在起草合同时,对于“违约条款”的起草,都是带有某种不经意的回避,好多合同文本里根本就没有违约条款。那也是因为一种不吉祥的感觉,还有一些“你信不过我啊”的反感。

    可是,现今呢,违约条款不仅在合同里几乎是一种无须思考的标配,而且描述得越来越复杂和详细,损失的定义是什么,损失怎么计算,违约通知怎么发,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责任的类型如何选择,怎样的违约情形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而且是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细化的。

    对于违约条款这一问题,社会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关于公司解散这件事情,这几年我一直强调要放在谈合作的时候去研究和安排,而不是等到有可能要解散时再去考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公司解散这件事情上也是这样。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初创公司的失败率是相当高的。通常来看,能存活三年以上的不超过五成,能存活五年以上的不超过两成。所以,一家新公司成立,意味着至少有50%失败的概率,而一家失败的公司要么是停止经营变成僵尸,要么破产或解散。

    那么,为什么要在谈合作的时候谈怎么解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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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股股东为了上市,债务转成资本公积,后转回,上海高院认定违法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10篇文字

    控股股东为了上市,债务转成资本公积,后转回,上海高院认定违法


    今天要说的案件,是这两天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典型案例(第三批)》中的一个。我找到了这个案件的判决文书资料读了一下,内容比典型案例中的简介还要丰富得多,所以这里聊一聊。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涉及到为了上市准备而把公司账做漂亮的事情。

    当然,这家公司目前仍未上市。

    案件中的这家红富士公司,是由夫妻二人(董服龙、苏玲)控股的一家公司。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至少在2007年的时候开始为上市在做准备了。因为,在2017年,控股股东做了一件事情。

    出于公司上市目的,2007年6月30日,红富士公司将对于董服龙的其他应付款10,204,232.35元调入资本公积、将对于苏玲的其他应付款7,334,583.45元调入资本公积;同年12月31日,红富士公司将对于董服龙的其他应付款11,130,760元调入资本公积、将对于苏玲的其他应付款9,970,506元调入资本公积。上述的其他应付款系董服龙、苏玲向红富士公司出让德威公司股权以及董服龙、苏玲向案外人出让红富士公司股权等交易事宜形成。

    简单地说,就是将原来公司欠控股股东的债务,转变了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少了债务,增加了资产,这个财务报表当然更好看了。

    之所以控股股东愿意放弃这笔对公司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的裁决书中详细说明了很多。按我通俗的理解来看,就是控股股东这样的操作不亏,而且事实上是赚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控股股东同时在操作股权交易,将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以非常高的溢价转让给多名投资者。

    将公司债务转成公司资产,财务报表显示公司价值上升,然后以此为基础,再加上准备上市的因素,将公司股权的估值做高,然后转让给一些投资者。这些股权交易的溢价本身就已经覆盖了前面说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了。

    假如事情到这里为止,那么这个案件也就不太会有意思了。2014年的时候,控股股东又做了一件事情,把新进来的小股东给惹毛了。

    2014年10月3日,红富士公司又将上述四笔款项从资本公积账目调回至对董服龙、苏玲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中。

    控股股东,把这笔账,又转做回来了。这部分公司的资产,又变成了债务,变成了对控股股东的应付款。

    于是,公司的小股东(林义相)以监事的身份,开始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这个账务操作提出了质疑,最后利用了公司法中的代表诉讼制度,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提起了对控股股东的诉讼。诉讼请求是:

    1. 董服龙返还其于2013年6月擅自转至其个人账户的钱款49,300元给红富士公司;
    2. 苏玲返还其于2013年1月自批自报自领的报销款50,000元和2007年10月报销的会务费2,100元给红富士公司;
    3. 确认董服龙、苏玲将四笔资本公积擅自减少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董服龙、苏玲将资本公积减少的8,640,081.80元予以转回,转回方式为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打入该账户中。

    这3项诉讼请求里,第3项诉讼请求是这个案件的重点,因此,本文对其他2项诉讼请求的事实部分不作任何分析和描述,只谈法院对第3项诉讼请求的处理。

    作为小股东的林义相,事实上,差一点连行使这个权利的可能性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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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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