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12篇文字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是不是只要公司是盈利状态,就不会被判解散?
一
昨天在笔记里写了一篇关于合资前要谈好解散安排的文章,今天发现有人通过某平台的私信向我提了个问题,说假如小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一直是盈利状态,法院就不会判决公司解散呢?
我想,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十有八九应该是个控股股东,而不是小股东,因为小股东没有这个心态。
一家公司,如果已经走到了小股东可能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的地步,那么这家公司的股东关系已经崩坏了,通常也是修复不了了。在这种时候,控制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是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因为公司是自己控制的,利益已经在手里了,这是一种守的心态。而小股东的心态是,反正在公司没有控制权,也没有收益,于是很多情况下是心一横,以出一口气为目的,光脚的不怕穿鞋,对公司的打击就是对大股东的打击,这是一种攻的心态。
我没有回复上面那个私信,因为不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及强调面对面咨询,对我而言是个基本的工作原则。这里也再次在文章里重复说明一下。有一些网友添加了我的联系微信,然后就在微信里直接向我咨询法律问题,甚至有极个别人不打招呼就把合同文件一页一页拍照发了过来。对于这类问询,我的态度是不回复。我在网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主要是用于联络、预约面谈以及服务报价之用,不回复任何法律咨询。
言归正传。
不过,在我的工作经验中,确实发现在企业家里,对这个问题是有错误的认知的。好些人以为,虽然把小股东排除在了公司管理权之外,但是,只要公司处于持续盈利的状态,那么法院是不可能判决解散公司的。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事实上,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不是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是否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必要条件。这里有个逻辑:
- 公司盈利,有助于证明公司没有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 但是,公司盈利,并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没有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 就算是公司盈利,但是如何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里规定的条件的,仍然是可以认定是公司发生了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关于这个理解,可以从两方面来体会,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看看人民法院最新的实际案例中的认定逻辑。如果不想花费太多时间,可以直接跳到本文第四部分来查看我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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