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0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3:授权是合同义务时,不能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条也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照《合同法》的条文,将“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修改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并且,将第二句话分段落,列为了本条的第二款。
这个修改不是实质性的,原因是原《合同法》中并没有将内容分为2款,而是整一个段落,因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也就包括了无偿委托的可能性。而现在《民法典》将内容区分为2款,那么“当事人另有约定”,这个表述仅仅是限于第2款前半句的情形,即当事人也可以另有约定,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委托合同解释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不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对照《合同法》,将“要求”一词改为“请求”。
损失,应当是已经发生的并且明确有证据的。
例如,一家国际货物代理公司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向货运公司订舱出运电动车,乙公司询问货物是否包含电池并提醒进行危险品申报,甲公司说货物没有电池。由于甲公司没有如实告知乙公司货物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危险品申报义务,导致乙公司被货运公司收取10000美元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就有权依据本条的规定向甲公司请求赔偿这笔损失。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