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聊民法典103:授权是合同义务时,不能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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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103:授权是合同义务时,不能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条也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照《合同法》的条文,将“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修改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并且,将第二句话分段落,列为了本条的第二款。

    这个修改不是实质性的,原因是原《合同法》中并没有将内容分为2款,而是整一个段落,因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也就包括了无偿委托的可能性。而现在《民法典》将内容区分为2款,那么“当事人另有约定”,这个表述仅仅是限于第2款前半句的情形,即当事人也可以另有约定,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委托合同解释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不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对照《合同法》,将“要求”一词改为“请求”。

    损失,应当是已经发生的并且明确有证据的。

    例如,一家国际货物代理公司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向货运公司订舱出运电动车,乙公司询问货物是否包含电池并提醒进行危险品申报,甲公司说货物没有电池。由于甲公司没有如实告知乙公司货物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危险品申报义务,导致乙公司被货运公司收取10000美元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就有权依据本条的规定向甲公司请求赔偿这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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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02:最高法:委托人不能仅以未经同意转委托为由拒付款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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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102:最高法:委托人不能仅以未经同意转委托为由拒付款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对照原《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在立法修改和调整上很少,以文字调适为主。实质性的立法修改,只是区分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中解除方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成立,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不过,最好是要有证据固定下来。现实中,一些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表示曾经有过口头委托合同但没有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没有,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没有委托合同的存在。

    委托合同的客体,实质是一种劳务,即“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

    委托之“事务”,应当是在法律上可以委托之事项。如果是法律禁止进行的事项,那么该委托合同无效。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可区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在实际操作上,要重视委托事项的描述要完整和准确,既不要漏了重要的委托事项,也不要无意中扩大了不必要的委托权限。

    概括委托,在实际操作上要非常小心,慎用。在准备概括委托之前,要对委托的事项范围和可能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的评估。

    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建议把委托事项拆分细了,一项一项地列在委托合同里,不要用概括性的语句进行委托,因为有好些人其实是分不清什么是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的。过去,见过客户的一份委托合同,是委托他人行使自己在某公司的一切股东权利。经我的解读,客户才了解到,这么一份委托合同,事实上就是一种概括委托,受托人是可以把他的股权转让出去的,而客户当时委托时并没有想把这个权限也委托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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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对外贸易和跨国商务的,都该了解一下商务部今天出台的新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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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对外贸易和跨国商务的,都该了解一下商务部今天出台的新规


    今天是双休日的第一天,2021年的1月9日,商务部选择在今天早上10点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个部门规章性质的文件《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是商务部2021年的1号文件。

    该文件看似篇幅不大,全文1400多字,共有16条,但却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外国法律和行政措施的域外长臂管辖权。

    以往,部分国家和地区依据其法律,对在其领域以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组织进行管辖,有的要求我国公民和法人组织不得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正常的商贸往来时,我国较多地是以政治和外交的手段进行抵制和处理,但是缺少直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商务部此次发布的这个规章,是第一部针对这个问题的立法。

    那什么是“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呢?具体来说有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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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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