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96篇文字
夫妻股东的公司视为“一人公司”吗?最高院2个认定相反的案例
一
夫妻股东的公司,是指夫妻二人均为公司股东,并且除了他们之外没有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一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
2020年6月28日,在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用详尽的分析,得出了一个认定:“夫妻股东的公司,假如出资都是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家名义上有2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仅仅过了半年,在另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又认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
更有意思的是,第二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是拿着前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依据来提起相关诉求的,结果不被接受。
需要说明的,这2个案件的审理,应当不是一个审判庭作出的。
同一家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或许是不同的审判庭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或许是不同的主审法官对此有不同观点,或许是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有更新了,或许可能是因为案件中其他的因素的影响。
我个人观点,第一个案件中的认定观点,步子可能迈得有点大。
今天把这两个案子摘录于此,可供法律人士研究讨论,也可供一般当事人了解法院审判的某种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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