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99篇文字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吗?司法理解的新变化
一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件事情,一直是《公司法》监管的内容。原因就是这种行为容易产生商业道德风险,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者简单点说,就是公私不分,把公司的钱用来偿还股东的债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仅有的一个股东提供担保,是否要遵照上述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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