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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吗?司法理解的新变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99篇文字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吗?司法理解的新变化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件事情,一直是《公司法》监管的内容。原因就是这种行为容易产生商业道德风险,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者简单点说,就是公私不分,把公司的钱用来偿还股东的债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仅有的一个股东提供担保,是否要遵照上述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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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与公司签订交易合同,是否无效?不一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98篇文字

    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与公司签订交易合同,是否无效?不一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今天写一下上面的第(四)项内容,也就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情形下,相关的合同和交易在法律上是否无效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的规定。这个法律规定,对董事等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进行列举,通过法律予以明确禁止。

    因此,这个条款,性质上是强制性规定,涉及到相关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的。

    那么,就如本文标题所写的,是不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一定就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呢?

    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只能说:原则上,通常这类合同是会被法院认定为是无效的,但也不是绝对的,有例外。

    有哪些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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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时,签名真假的鉴定,不确定性太多,有时还真的挺折腾人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97篇文字

    打官司时,签名真假的鉴定,不确定性太多,有时还真的挺折腾人的


    今年3月16日的时候,我摘录过一个案件,其中就有关于签名真假鉴定的问题。那篇文章的名称是《声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料2份笔迹鉴定意见不同,法院怎么判?》。

    在那篇文章里提到过,“关于笔迹的鉴定,目前在技术层面仍然是存在着不确定性。一方面,人的笔迹随着时间是会变化的,另一方面,笔迹鉴定取决于鉴定材料的完整度和丰富度。在诉讼准备过程中,不要过分依赖于对笔迹鉴定结果的期待。”

    今天,再摘录一个2020年12月上海高院再审的案件,而且还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中的证据争议焦点就是笔迹鉴定。

    事实上,和3月16日那篇文章里提到案件惊人的相似之处:

    1.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都是无法判断笔迹是否与对比材料上的字迹相同。
    2.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都作出了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但是,法院不认可。

    此案中,笔迹鉴定的由来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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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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