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93篇文字
公司认为是合伙人关系,法院认定是劳动关系;内部制度不能这样用
一
为什么公司认为是合伙人关系呢?因为公司内部有一份《合伙人制度》,对于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的合伙人有制度性的安排,同时,公司认为是按照这份《合伙人制度》给予了周某相关的待遇。
但是,在法院看来,双方毫无疑问的就是劳动关系。
这里面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呢?
大部分的错误,都是相似的。
这家公司在这个事情上发生了法律认知上的错误,原因仍然是在于缺乏法律管理思维。
这个缺乏法律管理思维的问题,我在很多的文章和培训中都反复提到过,是很多中小微企业需要重视和补足的。
所谓企业的法律管理思维,并不是说遇到麻烦去找法务或律师,而是说在设计和操作制度、合同、投资等事务的时候,要懂得同时使用法律逻辑和法律常识。
一个完整的商业思维,在我看来,必须同时包含3个部分:
- 业务思维;
- 财务思维;
- 法律思维。
这3个部分是综合在一起的,是需要同时使用的。
例如,签订一份重要的业务合同之前,同时要从这3个方面去进行分析和判断:
- 业务可行性如何,即能不能操作;
- 财务上是否划算,即能不能盈利;
- 法律上是否妥当,即能不能平衡。
法律管理思维的重点是平衡,包括权利义务的对等、利益互换的公平以及认知定位上的平衡。法律管理上一旦失衡,就意味着错判和错位,所引发的风险也是结构性的。
再回来标题里说的那个案例,其中提到了公司内部的一份《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也是在企业界被大量滥用的词语之一。从法律上定性看根本就不是合伙人关系的,但却被称呼为合伙人,这样的情形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
当然,法律也没有禁止这种滥用“合伙人”词语,任何公司和企业都有法律的自由去随意使用这个词语。但是,滥用是有后果的:要么忽悠了对方,要么忽悠了自己,要么忽人忽己。
被滥用词语忽悠,就会发生法律理解和认知上的偏差或错误,对相关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不正确的定性和预期。总而言之,这是形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容易引起纷争的、充满风险的关系。依我看,这绝对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而在本文标题里提到的案例中,这家公司除了对“合伙人”一词的定位存在偏差之外,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定位和理解上也是存在毛病的。这家公司似乎认为,只要制定了相关内容的制度,这个制度就必然对于相关人员形成约束力。这是明显错误的观念。
来看看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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