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20篇文字
股东会经三分之二决议提前了小股东的出资时间,这个决议有效吗?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就可以能通过重大事项的决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几个事项,属于法定的重大事项,《公司法》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减少这个表决比例。
当然,在公司章程里规定的表决比例高过三分之二,是可以的,并不违反这条法律规定。
另外,公司章程里当然也可以规定其他的事项也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或者更高比例的表决通过方式,这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但是,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案件中,出现过一些这样的案例。在这些案件中,涉案的股东会决议并没有明显的程序上的问题,而且也都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的,但是,法院认为,这类事项不能用“多数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必须是经过全体股东来同意和决定。
二
这个月初的时候,在我写的一篇《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成立》的文章里,就提到过这么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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