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92篇文字
刑事案件没有认定有犯罪,民事诉讼中就证明没有过错责任吗?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今年第 3 期登载了一起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诉讼案件,引发了一些讨论。但是,似乎有些讨论对这个案件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所谓民刑交叉,是指同一件事情,又引发了刑事案件,同时又引发了民事案件。
关于民刑交叉的法律适用,长久以来一直是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课题之一。比较早先的时候,在这方面的处理甚至有非常绝对地持有“先刑后民”的观点,认为只要涉及民刑交叉,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应当停止并且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进行审理。后来,各种不同的观点发展起来了。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作了最新的表述。其中,第130条强调: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在这里,强调的是“必须”,也就是要在实体上判断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是否需要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并不是民商事案件一旦涉及到刑事案件就要中止诉讼。
另外,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中,还特别罗列了哪些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是属于“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因此,在涉及民刑交叉的民商事案件中,需要对是否属于“同一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而在本文开始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今年第 3 期登载的那起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诉讼案件,并不构成“同一事实”,原因在于“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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