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出资期间未届满,股东转给公司钱,又从公司取走,是抽逃出资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94篇文字

    出资期间未届满,股东转给公司钱,又从公司取走,是抽逃出资吗?


    还记得曾经有一家小有名气的餐饮类民营企业,因为企业家从公司转走资金,被判处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印象中。这位企业家的辩护意见中有一条,就是说他自己也曾投入公司不少的资金。

    这个案子经过新闻报道之后。有部分的企业家对此也引起了重视,开始防范类似的刑事风险的出现。

    其实,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以合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给公司的股东。法律禁止的是,以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方式,将公司的资金划转给公司的股东。

    那么公司把资金转给股东。要有什么依据才能证明是合法合规的呢?

    首先,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相关的法律行为的存在,比如说是借款的话,就应当签署符合常规要求的借款合同。

    其次,涉及到根据公司的章程或者法律的规定必须经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审批的事项,那么必须要在程序走完整了。

    最后,财务记账要准确,合理记入相应的科目并且准确描述。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一审被告,也就是把钱从公司打给自己的那位股东,也是原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刘某,正是依靠了上面说的3种依据,才得案件的胜诉,没有被认为是抽逃出资。特别是在财务记账方面,成为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性质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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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为被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可行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93篇文字

    认为被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可行吗?


    之前,我的笔记和文章里专门提到过类似的纠纷,就是认为自己被冒用身份被登记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然后起诉法院要求除名的诉讼。

    不过,之前我聊的都是民事诉讼,被告是公司,诉讼请求都是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办理相关的除名的变更登记。

    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也是相当不容易,主要是举证并不容易,并不是原告自己说被冒用就是冒用的。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想要胜诉,只有拿出身份证曾经在公司设立前遗失的官方记录或者类似强度的证明才能有胜诉的把握。假如原告只是说自己和该公司其他股东不熟、没有实际参加过公司经营管理,这类陈述并不能够成充足的证据。

    当然,我的上述文章分享到网上后,有网友私信问过我,是否能够通过打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也就是说,能不能告工商机关(现在是市场监督部门)行政违法,然后由法院来判决行政机关将自己的公司登记除名?

    事实上,这类行政诉讼的胜诉率,比民事诉讼还低。原因在于,只要办理登记的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要求,就不构成行政违法。

    今天,就通过一个实际的案子具体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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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股权签两份转让协议,一是有偿转让,一是赠送,法院认哪份?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92篇文字

    同一股权签两份转让协议,一是有偿转让,一是赠送,法院认哪份?


    在实际商务活动中,就同一项合同内容签署多份合同或者协议,并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正常的情况,很可能是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当事人觉得需要修正或者补充,然后协商重新签署一份。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会再签署一份形式合同,为了方便办理有关手续等。

    但是,在就同一合同内容签署多份合同的时候,需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需要对新旧合同之间的衔接作出明确,以免出现合同理解上的争议。

    在法院的诉讼中,常见的涉及这类争议的,就是为了办理公司股权变更而签署的形式合同而引发的争议。

    过去,我在笔记和文章中提到过,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件。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用于工商办理变更的协议是后签的,其中约定的转让价格相当于转让的出资额。

    而事实上,双方在这之前已经有过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约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是无偿的。之所以约定了转让价格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方便办理变更登记,主要是从税务角度来考虑的。明显低价转让股权,是会受到税务机关监管。

    但是,股权出让方后来显然是因为矛盾而起了恶意,向法院起诉要求受让人按照那份形式合同支付股权转让款。理由有2点:一是那份合同是后签的,新的代替了旧的;二是那份是放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更有公信力。

    当然了,法院最后根据受让人提供的证据,对于双方股权转让的经过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综合作出了判断,认定那份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形式合同。但是,要知道,法院这个判断并不是因为有什么明确的书面证据,而是从证据中推论出来的。也就是说,假如受让人提供的证据稍有不足,那么结果的不确定性就会增大很多。

    今天说的是2020年的案子,上海某中院二审终审的。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有2份,都是针对同一个股权转让标的,前一份是有偿转让,后一份是无偿转让,无偿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用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另外,协议的当事人还并不完全一致。出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受让人按照那份有偿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受让人辩称双方的股权转让关系应当以后签的那份无偿转让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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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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