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97篇文字
声称公司章程被抽换页面,出资时间比其他股东早8年,但是败诉
一
这个案子不是我经手的,但是这个案子让我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原因是:
1、原告败诉,主要败在证据上。
从情理上看,原告的陈述有相当可信度的,可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可以支撑原告的说法。
2、商业活动中的个人好习惯,平时看似微不足道,事实上可以让你避开无数的坑。
二
为什么原告的陈述看上去有可信度呢?
原告是甲公司的股东。
在这个发生在上海法院的2019年的案例中,原告是一家公司。为了方便与甲公司区别开来,下面我将原告替换为自然人王某来描述整个案件以及进行讨论,这样看起来清楚些。
原告,王某,是甲公司的股东。
2016年6月1日,甲公司成立,原告王某、刘某、A公司为三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55%、5%的股权。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那份设立甲公司时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工商机关备案的甲公司章程中,该章程第三章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该章程第四章规定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其中规定:
刘某的出资额165万元,出资时间2028年5月31日
A公司的出资额15万元,出资时间2025年12月31日
原告王某的出资额120万元,出资时间2017年4月25日
这份章程的最后一页上,所有的股东都在落款处签字和盖章了。
一眼看上去,3个创始股东的出资时间是有些不太寻常。另外2名股东的出资时间一个是2028年,另一个是2025年末。而王某的出资时间远远早于另两名股东,比A公司的出资时间早了8年多,比刘某的出资时间早了11年多。
或许3名股东之间有特别的资金安排,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形极少出现。
而且,王某还提供了一些旁证,也让这个事情更显得可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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