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39篇文字
一方背2000万股权回购债务,离婚净身出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方在公司经营中产生债务,能否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如果涉及到这个问题,会很复杂,这属于较为疑难的诉讼事项。
最简单的债务,例如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当来说比较容易判断。
但是,经营公司、资本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常常是无法简单判断的。
极端的来说,除非夫妻双方有明确的婚内财产约定以外,夫妻一方为获取收益而负担的债务,从根本上都应当归入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想要获取的收益也是最终归入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财产。
特别是经营公司,是一个具有连续性的活动,一个阶段的负债,很可能是为了中长期的收益,但是在当下可能看不出为夫妻共同生活直接提供了资金。
因此,在涉及这类问题的诉讼案件的处理上,各地人民法院的理解和尺度是有些差异的。
不过,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认定仍然是非常谨慎,对主张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法院是要求得到足够的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也是目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因对赌协议失败,A公司的控股股东陆某,负有向B企业回购2000万元的A公司股权的债务。
B企业增资入股A公司的时候,陆某与何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尚属存续期间。
但是,就在对赌确定失败后的4个月后,陆某与何某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而且陆某是“净身出户”。
B企业起诉,将陆某和何某都列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陆某和何某向用B企业支付回购A公司股权价款2000万元以及利息。
B企业把已经与陆某离婚的何某也拉进来,主要理由是:
1、陆某在与用B企业签订涉案《增资协议》并对应承诺负有股权回购义务后不久,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与何某结束两人之间婚姻关系,并同意净身出户,明显属于在逃避对外的债务。
2、有理由认为何某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且A公司的资金存在被两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何某向法院表示:离婚,是因两人长期存在感情不和及对于婚姻的态度问题存在不同,并非两人为逃避对外清偿债务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关于陆某同意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愿意只身离户的原因,更多的是出于其对家庭的愧疚和对孩子所应负抚养责任的考虑。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认为,一审原告B企业提出的2000万股权回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的主要观点是:
- 股权回购之债并非基于陆某与何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形;本案中B企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前述情形,仅凭何某知晓陆某从事经营A公司行为,就推定何某对陆某的融资行为及回购责任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应不予认定。
- 系争股权回购所涉投资款项,未用于陆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B企业基于《补充协议》要求陆某承担回购责任,只要满足回购条件即可,而不论是何原因触发回购条件;对陆某而言,该回购债务属于纯负担债务,其并没有因负担回购债务而直接获取款项或者其他利益,本案不存在股权增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前提。
- 增资款项的用途并非本案审查范围,B企业基于《增资协议》向A公司增资并取得股东权益,依约取得增资款项的是A公司,而不是陆某;本案B企业并非基于A公司违约或违法使用增资款项追究陆某的责任,因而增资款项的用途并非本案需审查的范围,故对于B企业为查明增资款项用途而提出的调查申请、追加当事人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的主要观点是:
- 何某并非涉案B企业与陆某、A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当事一方。
- 从协议的内容反映,若A公司逾期未完成挂牌转让与做市交易,B企业有权按其对A公司的实际出资额并加计年化7%利息的总金额来主张回购其在A公司的全部股份,系陆某本人向B企业所作承诺,故并非属于何某、陆某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
- 从本案B企业用于向A公司进行增资的2000万元款项的流转情况来看,对应款项并未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至于A公司是否属于两人共同生产经营的企业,B企业也未能就此予以充分的举证证明。
在这个案件中的债务,有一个特别之处:不是双向的债权债务。
双向的债权债务,一方承担债务,但也同时有债权。比如买卖合同,我有付钱的义务,但又向你收货的权利,你有收钱的权利,但有向我交货的义务。
但是,在上面这个案件中的债务,是因为“对赌协议”产生的。对赌协议,本身就是比较特别的协议,对赌失败需要承担回购等义务的股东,并没有收到另一方(投资方)的任何利益。投资方的资金是投到公司的。虽然说签订对赌协议的常常是控股股东,但是,即使是控股,公司和股东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
这个特别之处的事实情况,决定了这场诉讼的基本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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