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4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6: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条件”负全责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表述,略有文字修改。
非法占有,就是无权占有人以非法手段占有。
什么是“高度注意义务”?依通说:高度危险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对其占有、使用的高度危险物进行保管,将高度危险物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管理。高度危险物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库存高度危险物作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高度危险物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高度危险物被盗、丢失。
依照本条第2句的表述,高度危险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这方面的责任认定,是一种过错推定的原则。
本条的适用前提之一是“高度危险物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家、陈妹等与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民委员会、陈世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中,受害人陈某甲(2002年6月19日出生)与其他同学(均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一起到位于乌石头村委会土名为“草沟”的一废弃水潭处玩水时溺水身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事水潭不属于高度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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