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54篇文字
公司股东要查账,能不能查会计凭证?法院的第3种思路
一
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在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基础上,能不能查阅会计账簿?这个主题之前写过几篇。但是涉及的案例,主要以上海地区法院的案例为主。之前所提到的也主要是上海地区法院中的不同观点。
在上海地区法院审理这类的案件中,明显存在着两派观点。
一派认为,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依法不能查阅会计凭证,因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理解为不包括会计凭证。
另一派的观点认为,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应当包括查阅会计凭证。因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如果不让股东行使查阅会计凭证的作用,那么无法达到真正行使知情权的立法目的,这是从法律解释方面入手形成的观点。
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其他的不同观点。所以,我在文章中有时也会特别提示,不要看到一篇文章或一个案例,就认为全国所有的法官都是持有相同的观点。
另外我要再次提示一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的不同的理解和观点,有时很难判断哪一种观点是对、哪一种观点是错。这种不同的法官,站在不同的角度,作出的不同的观点。虽然这可能会让一部分当事人在准备诉讼的时候感到有些难以把握,但是,这也正是司法实践充满活力的一种表现。
今天这个案件的不是在上海进行的,做出这个二审判决的是江苏省的某人民法院。
案件在一审的时候,一审法院采取的观点比较常见,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这个词语的理解,应当是不包括会计凭证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那条查阅会计账簿应当理解为是不包括查阅会计凭证,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当然同时判决原告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但是二审法院对这一点进行了修正,最终判决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可以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
虽然,这个案件的二审法院判决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但观点,与上海法院中常见的判决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观点,是不同的。
上海部分法院认为,不让查会计凭证,无法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的达成,所以判决支持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而在今天说的这个案件中,二审法院的观点并不是这样。
这个案件,法官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基于原告在上诉的时候提交的特别的证据,而做出原告作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同时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判决。
也就是说本案二审法官的观点是:
1、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则上仍然是不能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
2、有证据显示会计账簿。可能存在作假的嫌疑,那么可以视情况支持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
二
原告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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