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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东要查账,能不能查会计凭证?法院的第3种思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54篇文字

    公司股东要查账,能不能查会计凭证?法院的第3种思路


    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在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基础上,能不能查阅会计账簿?这个主题之前写过几篇。但是涉及的案例,主要以上海地区法院的案例为主。之前所提到的也主要是上海地区法院中的不同观点。

    在上海地区法院审理这类的案件中,明显存在着两派观点。

    一派认为,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依法不能查阅会计凭证,因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理解为不包括会计凭证。

    另一派的观点认为,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应当包括查阅会计凭证。因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如果不让股东行使查阅会计凭证的作用,那么无法达到真正行使知情权的立法目的,这是从法律解释方面入手形成的观点。

    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其他的不同观点。所以,我在文章中有时也会特别提示,不要看到一篇文章或一个案例,就认为全国所有的法官都是持有相同的观点。

    另外我要再次提示一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的不同的理解和观点,有时很难判断哪一种观点是对、哪一种观点是错。这种不同的法官,站在不同的角度,作出的不同的观点。虽然这可能会让一部分当事人在准备诉讼的时候感到有些难以把握,但是,这也正是司法实践充满活力的一种表现。

    今天这个案件的不是在上海进行的,做出这个二审判决的是江苏省的某人民法院。

    案件在一审的时候,一审法院采取的观点比较常见,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这个词语的理解,应当是不包括会计凭证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那条查阅会计账簿应当理解为是不包括查阅会计凭证,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当然同时判决原告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但是二审法院对这一点进行了修正,最终判决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可以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

    虽然,这个案件的二审法院判决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但观点,与上海法院中常见的判决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观点,是不同的。

    上海部分法院认为,不让查会计凭证,无法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的达成,所以判决支持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而在今天说的这个案件中,二审法院的观点并不是这样。

    这个案件,法官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基于原告在上诉的时候提交的特别的证据,而做出原告作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同时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判决。

    也就是说本案二审法官的观点是:

    1、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则上仍然是不能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

    2、有证据显示会计账簿。可能存在作假的嫌疑,那么可以视情况支持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

    原告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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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长向董事电话分别征求意见,这样做出的董事会决议有效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53篇文字

    董事长向董事电话分别征求意见,这样做出的董事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在召开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议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这里,一方面是程序上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实质内容方面要求。两方面的要求。都是不能忽视的。

    上市企业,还有新三板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根据交易所的合规要求,交易所都有要求,这些公司都会在公司章程之外,另行制定一份更加具体的议事规则,在组织召集会议,会议流程,议事规则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在会议的程序和内容方面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违反交易所的规则。

    其实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数量更加巨大的非上市的公司来说,也是很有必要的。

    现实中,由于公司在操作三会时,没有明细的规则指引,往往会出现在程序或者实体上不合规的情况。这样的不合规情况,在公司内部没有矛盾或冲突的时候,仅仅是一种法律风险,并没有变成现实的损害。因此,会有很多的公司股东或者董事监事,下意识地认为这样的操作是合规的,并进而形成不良的操作习惯为未来埋下隐患。

    关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怎么开会,假如能够参考上市公司或者公司法的常规性的要求,那么并不是一件特别疑难和复杂的事情。

    问题在于,很多的非上市的公司在操作这类事务时,有一种追求便捷灵活的倾向。一些人总感觉,过于固定和呆板的程序要求,是没有效率的,是浪费时间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出于方便,出于省时间,会有一些人采用自以为合理的方式去,简化操作流程。而搞出毛病的,往往就是这些自以为是的“灵活”。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东会董事会程序或者实体出现问题,不会有交易所来监督,也不会影响股价。但是,它提供了一种引发和扩大内部矛盾的抓手。有矛盾的一方,就会利用这里面的问题去否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进而推翻公司的重大的经营管理变化。

    为什么公司内部要建立一些相对细致合理的制度呢?并不是说有了这些制度,就能预防所有的风险,就能彻底防止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但是,有了合理的制度并且仔细去履行,至少能够保证股东的矛盾和争议是在规定的轨道上进行的,而不是脱轨的,不是直接以损害公司为手段去进行争斗的。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

    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做出一次董事会决议时,并没有实际的召开面对面的会议,也没有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而是由董事长1对1、单独、个别地向所有的董事征求了决议内容的意见,然后形成了一份董事会决议。

    公司股东之一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否定这份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A企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甲公司在登记机关备案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7日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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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了,但股权没拿到;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时,能要求赔偿分红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52篇文字

    付款了,但股权没拿到;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时,能要求赔偿分红吗?


    股权转让,受让人已经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股权转让款。全出让方的违约一直没有把股权真实转让给受让方,从法律上来说,受让方一直没有成为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这个要求从法律上来讲是理所应当的,也是大部分此类案件法院所支持的诉讼请求。

    但是,这个案件的原告,也就是股权受让方,另外还提出一条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96万元。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30%计算取整。

    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不是按照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而是以公司的预收账款作为基础进行计算,是因为原告认为公司的报表不可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确定公司的真实利润。

    原告认为,换一种说法。受让方认为假如股权转让合同顺利履行的话,自己这两年就可以以分红的方式取得这部分投资收益。

    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润分配吗?

    原则上,是不包括的。

    来看一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观点。

    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屈某与甲公司、曹某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2.甲公司、曹某共同返还屈某投资款15万元;3.甲公司、曹某共同赔偿屈某损失96万元(按甲公司2020年1月14日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3296248.52元的30%计算取整);4.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曹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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