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55篇文字
疫情导致承租人经营困难,无法准时交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吗?
一
疫情导致承租人经营困难,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出租人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吗?
最近,这类问题又开始有人在咨询。这里整理一下相关的内容,包括:法律解读、案例。
二
单纯从法律规定来说,这个问题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20〕17号)。在这份《指导意见》中,明确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其中第一条第5款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有2层内容。 第1句话是针对一般的租赁经营房屋。第2句话是针对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包括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进行的临时场地租赁。
重点我们来看一下第1句话的规定,也就是针对一般性的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一条法院处理案件的规则,针对的是承租人因疫情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时的法你今天别这样做,就就就。
具体展开说一下。
首先,并不是说大环境有了疫情,就可以适用这一条。
适用这一条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
1、承租人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自己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承租人不能在没有具体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单纯的以疫情造成自己经营困困难作为理由。
2、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应当是前面的情况的自然体现。
3、承租人没有其他可以导致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
4、承租人没有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
另外,对于这条规定的理解,不能错误地以为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三
结合到实际具体的案件来说,情况比上面所分析的还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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