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47篇文字
究竟是员工股权激励还是直接持股?合同内容没有写清,引发争议
一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涉及的是员工股权激励问题。员工离职后公司希望员工退出原来的激励股权。但是,员工认为,当初的股权转让不是股权激励,而是单纯的直接股权转让,自己在这个单纯的股权转让合同方面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而公司一直没有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反而是违约了,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将股权登记到自己名下。
那么这个案子的焦点究竟在哪里呢?
很多人会纠结于究竟是谁说的对,谁说的错,谁在违心说假话,谁又真正违约了。
对于打官司这种诉讼案件来说。关键永远是在证据上。在这个案件中,那份合同是引发双方争议焦点的“元凶”。
从整个案情来看,公司方面说的话更为合理,这确实是员工股权激励。但问题在于,这份协议很明显是从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模板修改过来的,而修改的人显然不具备必要的法律专业水平,也没有足够的文字,谨慎的态度。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从文字表面来看,“员工股权激励”这个因素若隐若现,非常不清晰。
我一直比较反对用其他人的模板来起草自己的合同,特别是对于没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人,这样操作。非常容易出错。常见的错有两种,一种是根本就选错了模板,另一种是对模板的修改不到位,没有反映自己的具体需求和特别情况。
包括服务过的一些客户,个别的也有这样的习惯,他们会向我们推荐一些其他人家用过的合同协议,认为这些合同协议看上去比较合适自己的事务。这对于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来说,并不是什么问题,因为我们可以判断这份模板基本框架和法律性质上是不是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我们也能充分发挥灵活性来合理利用这份协议模板。但是对于一个没有这方面专业经验的人来说,要做到这样,其实是有相当难度的。
在今天说的这个案件中,公司方面两个错误都犯全了。首先,选错了参考的模板。要操作的是员工股权激励,但是却选择了一份常用的普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协议文本。其次,选择了这样一个样本,但是没有准确、全面、合理的描述员工股权激励的背景和事实。
这样的合同内容不仅引发了诉讼双方的争议,而且在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再审申请法院之间,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二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安排被告在销售岗位从事大区(江苏)销售总监工作,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15日,月薪为10000元。同时,甲公司与被告签订保密与不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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