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52篇文字
付款了,但股权没拿到;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时,能要求赔偿分红吗?
一
股权转让,受让人已经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股权转让款。全出让方的违约一直没有把股权真实转让给受让方,从法律上来说,受让方一直没有成为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这个要求从法律上来讲是理所应当的,也是大部分此类案件法院所支持的诉讼请求。
但是,这个案件的原告,也就是股权受让方,另外还提出一条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96万元。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30%计算取整。
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不是按照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而是以公司的预收账款作为基础进行计算,是因为原告认为公司的报表不可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确定公司的真实利润。
原告认为,换一种说法。受让方认为假如股权转让合同顺利履行的话,自己这两年就可以以分红的方式取得这部分投资收益。
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润分配吗?
原则上,是不包括的。
来看一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观点。
二
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屈某与甲公司、曹某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2.甲公司、曹某共同返还屈某投资款15万元;3.甲公司、曹某共同赔偿屈某损失96万元(按甲公司2020年1月14日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3296248.52元的30%计算取整);4.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曹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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