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51篇文字
股东担任高管,股东会认为他损害公司利益,能否决议限制分红权?
一
很多股东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主人,所以,认为股东会可以就任何内部的事情作出决议。
这个想法,在法律角度,是有偏差的。
依据《公司法》,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是同样依据《公司法》,股东会的权力并不是没有限制的,限制还是不少。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到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案件中,有些股东会决议没有法律效力,是因为程序上的原因,而另一些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出现问题,是因为处理了不该处理的事项。其中,比较常见的有这么几种情况:
1、大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个案件中,大股东主导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增资,而且只要求小股东增资,自己不按比例增资。
2、股东会以多数决的方式做出决议,但是所涉及的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由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
3、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今天要说的是另一个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法律限制,那就是,股东会原则上不能对于股东的自益权进行限制,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的规定。
什么是股东的自益权呢?
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共益权”。
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目的,股东的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今天文章标题里所说的股东的分红权,就是一种标准的股东自益权。这种权利,原则上,股东会是不能以决议的方式进行限制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的规定。
先来看一下一个较新的案例。
二
原告李某,是甲公司的股东,持股15%,担任公司监事。
股东之间,显然有了较为激烈的冲突发生,此案关于股东分红的争议,只是各方矛盾的具体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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