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43篇文字
公司董事长把职权一揽子地委托给别人,为什么是无效的?
一
不只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的高管,包括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把自己的高管职权一揽子委托给别人,都是无效的。
为什么呢?
先来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案例。然后,分别从《公司法》和《民法典》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下。
这个案例判决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并没有提到《民法典》的规定。
二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 丁某无权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第一,《授权委托书》系B公司通过纪委滥用国家权力而取得,并非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B公司取得授权委托书后,伙同丁某伪造《债权转让合同》,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谋取A公司权益的非法目的。第二,袁某被刑事羁押,A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长,袁某无权直接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权委托给丁某行使。《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合法。B公司及丁某进行的抢夺公章、资料,串通伪造《债权转让合同》等行为皆属违法。因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第三,丁某与B公司之间属于关联关系,其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未经股东会同意,且作为转让对价的债权是否产生不具有必然性,属于向关联关系方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 原审判决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第一,查清本案事实以及确定责任后果承担者都需要丁某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原审法院拒绝追加丁某为当事人,致使遗漏重要当事人。第二,B公司伙同丁某、唐某抢夺A公司的公章、资料的事实已由现场见证人员的证言证词、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笔录、B公司自认等证据充分证实,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该事实不予确认。第三,在已有充分证据证实B公司非法行径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认为系A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避而不谈其违法性。第四,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甲公司依法有权行使股东救济权,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二审法院错误认为甲公司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
- 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