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60篇文字
怎么理解公司章程中的“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部股东一致同意”?
一
一家公司的公司章程里,有这么一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同意转让”
这显然是特别修改的一个条款,因为和《公司法》上的标准规定并不一致。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在不违反强制性法规的前提下,是可以自定义一些条款的。但是,一定要表示的具体明确。
上面这个条款,没有完全达到具体明确的程度,于是引起了不同的理解,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也理解不一致。
这是起草法律文件时常见的错误,没有充分把当时各方商议决定的意思准确表达,以为“当然”是该如何理解的。但是却忘记了:一旦有纠纷,面对的是没有参加过之前商议过程的法官,法官只能主要依靠法律文本去认定。
所以,在起草重要的法律文件时,不能只是以局内人的眼光去审查文本的明确性,还要从不知情的第三方的角度去审核。要知道,一旦起了激烈的冲突,现实中,那些诉讼当事人,相当多的人会不同程度地不承认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什么重要的法律事务要形成书面文件,并且还有签字?那是对人性的历史经验的总结,那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可是,一旦文件内容有缺陷,约束就会不同程度的消失了,然后就乱了、散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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