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61篇文字
购买别人的股权,可能要对前手没有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
从别人手里购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潜在的风险比较多。
一方面,公司现有的状况,很难完全在事先调查清楚,特别是公司的隐形债务、股权的瑕疵和公司控制人的真实想法。
参与过尽职调查的人,都能了解到一个令人有些丧气的现实:公司的隐形债务,是没有办法确保完全查出来的,否则就不叫隐形债务了。
股权上的瑕疵,包括原来这份股权取得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有没有在这份股权上设置一些第三发的权利限制。
不过股权上的瑕疵,最主要的是,股东有没有存在抽逃出资,有没有按期履行实缴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的事先协商中,有一个重点就是要确定这份股权的出资状况是如何的。假如存在着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要及时进行决策,决策是否继续洽谈,或者在继续洽谈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让对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对此作出弥补。
假如股权出让方存在上面说的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而股权受让方又忽视了这一点,那么,股权受让方可能会因此要对出让方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
第十四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
2011年11月15日,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一、同意股东张某某将其所持本公司34%的股权(原出资额7,820,000元)转让给李某,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原出资额1,150,000元)转让给董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等。
十年后~
2021年,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