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58篇文字
法院:职工疫情隔离,未提供劳动,企业仍应支付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一
劳动者被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工资吗?
根据目前的法规和政策,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作为理由,是不可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的。
在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文件或通知,能够证明是因为防疫管制措施而无法提供劳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就可以认定3点:
1、劳动者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为由,或者以旷工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这期间的正常的工资报酬。
二
案例1
2019年10月,被告(用人单位)向原告(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
“尊敬的某某先生:您好!非常荣幸的通知您,经前期的面试沟通,本公司决定录用您为本企业员工,请您按以下通知到公司报到……二、职位及聘用期,根据我们在面试中的协商,现我司聘请您担任研发部工程师职位,合同期限叁年,试用期陆个月。三、薪酬福利,……”。
2019年10月8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研发工程师。被告按16,000元/月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原告最后工作至2020年3月20日。
2020年4月14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1.确认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3月20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支付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3月2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919.54元;3.支付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4日工资差额4,597.5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020年6月30日,该委裁决:对申请人(原告)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这起案件,双方争议中,有一个5天隔离的工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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