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57篇文字
这个案件,法院认定:即便泰国疫情严重,也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
一
昨天,在事务所做分享时,为了举例,所以发了一条不到200字的微内容“可以把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吗?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吗?”
在这条微内容里,我说了个观点:不能简单地将疫情和不可抗力划等号。
因为字数较少,所以只是写了法条和理解。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看一下。
其实,上面这个观点还可以扩展为:任何客观障碍,都不能直接和不可抗力划等号
因为,在法律上,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
其中: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客观情况”,是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
在上面这几个要点里,“客观情况”只是要点之一。所以,假如,“客观情况”并没有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或者当事人仍然有机会努力克服,那么,就不构成不可抗力。
比如,生产加工合同履行中,工厂所在地发生了地震。假如地震完全摧毁了工厂,那么工厂就失去了生产能力,继续履行生产加工合同就成为不可能,而且也没办法短时间内去克服这一困难,因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工厂再建。这时,就可以判断构成不可抗力。
但是,假如地震只是给工厂的房屋造成了少量的损坏,并没有影响工厂房屋的主体结构,也没有损坏流水线和设备的正常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地震这个客观情况就不太能构成不可抗力。
再比如,假如地震损坏了流水线上的一个设备。没有这个设备生产线就无法正常的运作,但是这个损坏的设备可以很快速地由设备厂商维修更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下面这个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就是对“不可抗力”没有准确的理解,以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结果构成了违约,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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