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出资没有到位,会影响股东行使股权转让的权利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64篇文字

    股东出资没有到位,会影响股东行使股权转让的权利吗?


    股东认缴的出资,还没有实际缴纳,股东能不能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还没有到期。这种情况下,股东并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问题,在法律上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这时,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当然,股权转让双方最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把实缴由谁承担约定好。

    第二种情况:股东已经违反了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的数额和期限的规定。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股东已经拖欠了公司一笔出资款,公司有权向股东追讨。在这个前提下,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并不会免除股东支付拖欠出资款的责任。

    但是,无论上述何种情况,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会不受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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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出让股权,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63篇文字

    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出让股权,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吗?


    代持股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需不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呢?

    或者,在持股的情况下,这部分股权出让给其他人,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当是写实际出资人呢还是写名义股东呢?

    假如名义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代持股的这份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而股权转让合同上并没有实际出资人同意的字样,那么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会有问题吗?

    上面这些问题涉及到了代持股关系中的核心内容。

    很多人对“代持股”有重大误解。

    前段时间,给一个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情况,那就是,把代持股关系错误地理解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误以为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持股关系,根本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虽然很难把它划分到民法典中所规定的那些典型合同中去,但是它肯定不是委托代理合同。

    代持股的双方,根本没有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的。假如能够意识到这一点,那么对代持股关系所蕴含的风险会有明显的感觉。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否则对委托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但是,在代持股关系中就不存在这种这种可能,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和身份的取得都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不允许以概括式的委托代理的方式来进行的。

    本文前面提到的那几个问题,在下面这个实际的案例中一并出现了,但是由于案件事实的关系,法院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些问题。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然后再来谈谈前面那些问题。

    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顾某、郭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说明》;2.判令郭某立即向顾某返还其持有的A公司29%股权,并协助顾某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保函费用等由郭某负担。

    从这个诉讼请求就可以知道,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约定原告顾某将A公司29%股权出让给被告郭某。

    那么,原告为什么要解除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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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68:打开朋友鸟笼,让鸟选彩票号,他人被啄伤,判赔40%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6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8:打开朋友鸟笼,让鸟选彩票号,他人被啄伤,判赔40%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受害人有选择权。

    第三人,是最终责任人。

    与这条法律规定相关的案例,都有些特别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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