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出让股权,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63篇文字

    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出让股权,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吗?


    代持股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需不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呢?

    或者,在持股的情况下,这部分股权出让给其他人,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当是写实际出资人呢还是写名义股东呢?

    假如名义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代持股的这份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而股权转让合同上并没有实际出资人同意的字样,那么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会有问题吗?

    上面这些问题涉及到了代持股关系中的核心内容。

    很多人对“代持股”有重大误解。

    前段时间,给一个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情况,那就是,把代持股关系错误地理解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误以为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持股关系,根本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虽然很难把它划分到民法典中所规定的那些典型合同中去,但是它肯定不是委托代理合同。

    代持股的双方,根本没有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的。假如能够意识到这一点,那么对代持股关系所蕴含的风险会有明显的感觉。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否则对委托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但是,在代持股关系中就不存在这种这种可能,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和身份的取得都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不允许以概括式的委托代理的方式来进行的。

    本文前面提到的那几个问题,在下面这个实际的案例中一并出现了,但是由于案件事实的关系,法院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些问题。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然后再来谈谈前面那些问题。

    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顾某、郭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说明》;2.判令郭某立即向顾某返还其持有的A公司29%股权,并协助顾某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保函费用等由郭某负担。

    从这个诉讼请求就可以知道,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约定原告顾某将A公司29%股权出让给被告郭某。

    那么,原告为什么要解除合同呢?

    (更多…)
  • 聊民法典168:打开朋友鸟笼,让鸟选彩票号,他人被啄伤,判赔40%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6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8:打开朋友鸟笼,让鸟选彩票号,他人被啄伤,判赔40%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受害人有选择权。

    第三人,是最终责任人。

    与这条法律规定相关的案例,都有些特别的情节。

    (更多…)
  • 购买别人的股权,可能要对前手没有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61篇文字

    购买别人的股权,可能要对前手没有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别人手里购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潜在的风险比较多。

    一方面,公司现有的状况,很难完全在事先调查清楚,特别是公司的隐形债务、股权的瑕疵和公司控制人的真实想法。

    参与过尽职调查的人,都能了解到一个令人有些丧气的现实:公司的隐形债务,是没有办法确保完全查出来的,否则就不叫隐形债务了。

    股权上的瑕疵,包括原来这份股权取得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有没有在这份股权上设置一些第三发的权利限制。

    不过股权上的瑕疵,最主要的是,股东有没有存在抽逃出资,有没有按期履行实缴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的事先协商中,有一个重点就是要确定这份股权的出资状况是如何的。假如存在着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要及时进行决策,决策是否继续洽谈,或者在继续洽谈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让对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对此作出弥补。

    假如股权出让方存在上面说的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而股权受让方又忽视了这一点,那么,股权受让方可能会因此要对出让方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

    第十四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1年11月15日,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一、同意股东张某某将其所持本公司34%的股权(原出资额7,820,000元)转让给李某,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原出资额1,150,000元)转让给董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等。

    十年后~

    2021年,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