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6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8:打开朋友鸟笼,让鸟选彩票号,他人被啄伤,判赔40%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受害人有选择权。
第三人,是最终责任人。
与这条法律规定相关的案例,都有些特别的情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一案件,原告和被告,一个小区的,都养狗,却因为狗打了2场官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为同一小区居民,双方之前已经因为各自所养的狗发生撕咬产生纠纷,并且打过官司;2018年4月3日20时许,王某牵狗进小区大门,赵某看见王某后与其理论,赵某认为王某在前面的诉讼案件中没有实事求是。
争吵期间,赵某用脚踢向王某所牵的狗,之后,赵某又两次将自行车扔向王某和其所牵的狗,王某左大腿被狗咬伤。事发后,王某向110报警,并对其左大腿进行验伤,验伤结论为左大腿狗咬伤。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617.30元、交通费145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被其饲养犬只咬伤,不排除犬只因被告行为受惊吓所致,故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一认定,就是依据原《侵权责任法》中与《民法典》本条内容相同的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犬只饲养人在公众场合未给犬只戴嘴套,采取安全措施,亦存在一定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起案件,更是有些搞笑了。
2018年6月2日,吴某前往张某、罗某所经营店铺购物时,黄某未经张某、罗某同意将其饲养家中鸟放出鸟笼致使吴某眼部受伤。
据双方当事人所说,吴某、黄某欲向张某买彩票,吴某、黄某写下彩票号码想让张某、罗某夫妻俩养的鸟啄下抽号。之后,黄某将写好彩票号码的纸拿过去给鸟啄,鸟不啄,黄某将鸟从鸟笼中放出来啄号码,鸟被放出来后飞走并未啄中号码。鸟在张某家飞来飞去。当日下午四时许,坐在张某家玩的吴某被鸟啄伤左眼。
第二天,2018年6月3日,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透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眼内炎,高血压病。住院出具出院小结,住院8天,出院诊断:左眼角膜穿透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眼内炎,高血压病。2018年9月10日,吴某再次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眼手术后无晶体眼,左眼角膜白斑。住院天数为3天,出院诊断为左眼眼手术后无晶体眼,左眼角膜白斑。
2018年10月25日,吴某向司法鉴定所就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18年12月12日,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吴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吴某伤后评定误工180日,护理45日,营养45日。
吴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罗某、黄某赔偿吴某医药费等损失合计87703.45元;2、保留吴某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致吴某损害的是张某、罗某所饲养的鸟。庭审中张某、罗某抗辩称吴某受伤系其自身提议黄某打开紧锁鸟笼所致,与张某、罗某无关。而黄某对其打开鸟笼的行为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行为受吴某指使,应由吴某自身承担。嗣后张某、罗某、黄某均未向本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黄某打开鸟笼的行为系该受伤事故的诱因,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系,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40%。张某、罗某作为致害鸟的管理者,虽尽到警告义务却未及时制止,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过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30%。吴某作为受害者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失,可以适当减轻张某、罗某、黄某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30%。吴某因本起事故受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927.35元,黄某应赔偿吴某损失24370.94元。张某、罗某应赔偿吴某损失18278.2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1000元,还应支付吴某款项17278.20元。
在上面这个案件的法院判决理由中,也可以看到,受害人的自身过错,仍然是被计算在其中的,遵循过失相抵原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条沿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将“妨害”改为“妨碍”。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1、不动产建设缺陷致害责任;2、不动产管理缺陷致害责任。
相对于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本条有如下4个修改点:
1、除倒塌外,增加了塌陷情形。
2、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增加了“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的表述,明确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
3、“其他责任人”修改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
4、明确了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不同的适用条件。第1款中增加了“质量缺陷”的表述,明确了建筑物等因建设施工质量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的损害责任适用本条第1款,建筑物等因其他原因而发生倒塌、塌陷的损害责任适用第2款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通说释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出于一定目的、按照一定技术规范,由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设施,统称为工作物。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房屋外墙的广告牌、空调机,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
脱落、坠落,是没有人力直接介入的。
脱落和坠落的区别:
脱落,主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从主体脱离。坠落,是指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落下。
有个案件,是原告在卡拉OK包厢,被墙上脱落的电视机砸伤了脚,法院判决就是依据本条规定。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这三类人,法院案件审理时,有时“管理人”的确定会有争议,法院在认定是较为宽松的,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谢某与案外人刘某、韩某等人一同来到位于某某建材市场内拆卸、收捡电缆等废品。车辆进入后,谢某欲将推拉门关闭,刚一拉门,其上红色铁质门板掉落,砸到谢某,谢某倒地重伤。谢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急救,诊断结果为多发性损伤、双上肢撕脱伤、双侧胸腔积液、胸椎T6、T7、T12椎体骨折、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右踝关节脱位、盆壁、右侧腹股沟区软组织挫伤伴血肿。手术后,谢某于2018年8月8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155,357.37元,外购药品费2,184元。谢某治疗期间,谢某妻子在医院租用椅子进行陪护,发生陪客椅费150元。
谢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某某拆房公司、任某、A公司连带赔偿。
3名被告中,A公司是市场土地的承租方,某某拆房公司是接受镇政府委托进行拆迁的。
某某拆房公司认为,事发时其尚未实际接手涉案场地,该场地仍由A公司使用,其对事件发生并不知晓,事发场地亦已拉警戒线和设置警示标志,其对谢某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某某拆房公司认为自己不是管理人。
但是,法院认为,根据某某拆房公司与涉案场地原权利人已签署的交接单,涉案场地权利人于2018年6月22日与某某拆房公司已进行场地交接,该交接单明确“本交接单经被补偿人签字盖章后,移交土地被视作已腾空,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都被视为无主之物由拆房人一并处理”,显然某某拆房公司自此获得涉案场地拆迁处置权,其虽辩称事发时涉案场地并未实际交接,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不影响其作为涉案场地拆迁处置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故某某拆房公司对涉案场地安全负有防范和监管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