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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阻碍付款条件,想要以此为由不付款,法律认定付款条件已具备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5篇文字

    阻碍付款条件,想要以此为由不付款,法律认定付款条件已具备


    一、问题和要点

    这实际上是一个合同内容设定不合理的结果。

    合同中,经常会对某个支付行为或其它履行义务附加上“条件”,条件满足时履行具体的义务,条件不满足时就不履行相关的义务。

    法律上,把这种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在合同中设计这样的内容,需要一定的能力,要能够考虑周全,不能留有BUG,否则是特别容易被合同的相对方恶意利用的。

    二、法律规定

    当然,法律并不是对于这种情形没有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但是,在实际操作是,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必须要举证证明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核心是要证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三、看个实际的案子

    钱某与冯某等人,就转让A公司股权一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

    钱某作为甲方,收购其他合同当事人(乙方)所持有的合计100%的A公司股权。

    协议有约定:

    钱某收购A公司100%股权及其所包含的股东收益,转让价格为294万元整,甲方以现金方式完成收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方先付股权转让价的10%,待完成本次股权收购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拿到A公司营业执照后20天内再支付90%;

    乙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当天投资人民币140万元给A公司作为保证金,年利率10%,其中人民币90万元分两年内付清,还有50万元作为冯某的中长期投资;

    如因甲方收购乙方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冯某有权收回投资,A公司收到乙方140万元保证金当天付人民币147万元给乙方原股东作为股权转让的经济补偿

    在协议生效后20日内,乙方应完成管理权移交、协助修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所需文件、共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这上面包含了3个支付事项,而且依次为条件:

    1、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上面第1项条件满足后,乙方当天投资人民币140万元给A公司作为保证金;

    3、上面第2项条件满足后,A公司当天付人民币147万元给乙方作为股权转让的经济补偿。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方只是支付了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给冯某,其它没有支付。冯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方(钱某)支付经济补偿。

    在法庭上,甲方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前述第3个支付事项还不满足支付条件,因为第2个支付事项还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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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72:合同词语解释产生争议,怎样规避这样的风险?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72:合同词语解释产生争议,怎样规避这样的风险?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条沿用了《民法总则》的立法规定。

    除了其它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民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这些词语是否包括本数。例如,《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法条中的“以上”,任何人都无权自行定义。

    “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在我国法律中是常态,刑法中也是这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包括3年有期徒刑。

    本条所定义的这些词语,都是用在与数量、时间相关的表述中。假如这些词语不是用来表示数量的,那么不能适用本条的解释。

    在合同实践中,用来对数量和时间限制的词语,不仅有《民法典》本条所提到的这几个词语,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词语。

    “……以前”、“……之前”这类表述在很多合同协议中常常能够看到。

    这些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的词语,实际上埋藏了争议的苗头。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定义,所以这类词语在具体合同和案件中如何理解,是看具体法官的理解了,这就带来了某种不确定性。

    以“以前”这个词语为例,看看不同的法院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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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决议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吗,能规定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3篇文字

    股东会决议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吗,能规定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吗?


    一、股东有义务为公司提供商业支持吗?

    公司经营管理中,很多的矛盾和争议,看上去是各自的利益冲突,实质上很多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

    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所以错误预判,所以错误操作,留下一地可以当做纠纷导火线的鸡毛。

    有法律常识,懂得寻求法律专业人员在管理上的协助,虽然不可能灭绝争议和纠纷,但是可以大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可以更有效的解决争议。

    股东会,究竟怎么运作?就是股东在一起开会吗?是只要表决多数就什么事情都能决定吗?

    当然不是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大部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

    另外,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许多人也是搞不清楚的。总以为股东就有义务为公司付出。这也是乱了关系了。

    除了出资义务外,股东另行承诺对公司提供某种商业性的支持,那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在没有另行的协议的情况下,股东虽然希望公司好,但是除了股东出资已经公司法的责任外,股东对公司是没有其他商业性义务的。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清而引发的。这家公司的主要股东,通过股东会多数决的方式,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不仅要求股东提前出资,而且要求股东借款给公司。不同意的股东,提起了诉讼。

    二、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和借款给公司

    2021年5月25日,A公司召开了2021年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应到会议的股东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100%表决权。决议载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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