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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72:合同词语解释产生争议,怎样规避这样的风险?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72:合同词语解释产生争议,怎样规避这样的风险?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条沿用了《民法总则》的立法规定。

    除了其它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民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这些词语是否包括本数。例如,《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法条中的“以上”,任何人都无权自行定义。

    “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在我国法律中是常态,刑法中也是这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包括3年有期徒刑。

    本条所定义的这些词语,都是用在与数量、时间相关的表述中。假如这些词语不是用来表示数量的,那么不能适用本条的解释。

    在合同实践中,用来对数量和时间限制的词语,不仅有《民法典》本条所提到的这几个词语,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词语。

    “……以前”、“……之前”这类表述在很多合同协议中常常能够看到。

    这些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的词语,实际上埋藏了争议的苗头。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定义,所以这类词语在具体合同和案件中如何理解,是看具体法官的理解了,这就带来了某种不确定性。

    以“以前”这个词语为例,看看不同的法院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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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决议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吗,能规定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3篇文字

    股东会决议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吗,能规定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吗?


    一、股东有义务为公司提供商业支持吗?

    公司经营管理中,很多的矛盾和争议,看上去是各自的利益冲突,实质上很多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

    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所以错误预判,所以错误操作,留下一地可以当做纠纷导火线的鸡毛。

    有法律常识,懂得寻求法律专业人员在管理上的协助,虽然不可能灭绝争议和纠纷,但是可以大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可以更有效的解决争议。

    股东会,究竟怎么运作?就是股东在一起开会吗?是只要表决多数就什么事情都能决定吗?

    当然不是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大部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

    另外,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许多人也是搞不清楚的。总以为股东就有义务为公司付出。这也是乱了关系了。

    除了出资义务外,股东另行承诺对公司提供某种商业性的支持,那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在没有另行的协议的情况下,股东虽然希望公司好,但是除了股东出资已经公司法的责任外,股东对公司是没有其他商业性义务的。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清而引发的。这家公司的主要股东,通过股东会多数决的方式,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不仅要求股东提前出资,而且要求股东借款给公司。不同意的股东,提起了诉讼。

    二、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和借款给公司

    2021年5月25日,A公司召开了2021年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应到会议的股东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100%表决权。决议载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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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监事的辞职,是否一定要通过股东会,能不能诉讼辞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2篇文字

    公司监事的辞职,是否一定要通过股东会,能不能诉讼辞职?


    一、原则上,公司监事的辞职,应当要通过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的更换,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而且,根据《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法纠纷案件时,采取的是谨慎介入的态度,以免影响公司的内部自主权。

    案例:

    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公司变更公司备案信息,涤除章某监事职务;2.判令张某配合A公司办理上述变更事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对此,我国《公司法》均将公司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的救济途径规定为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范畴,在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并未规定股东或监事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即使出现长期不能召开有效股东会议的公司僵局严重情况,相关股东也只能以请求解散公司的途径加以救济,本案中的情况更加毋庸讳言。既然本院不能干预A公司股东会的召开与否,也无从强制该公司股东会形成免去章某监事身份并重新选任新的监事的决议,径行判决A公司办理变更章某的监事备案信息更加无从谈起。……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

    司法要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司法干预公司内部争议须遵循“有限介入”原则,此系公司法实践中应予秉持的基本理念。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监事的任免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的职权。章某要求涤除其监事身份,应当遵循A公司章程的规定。现章某诉请A公司变更公司备案信息,涤除其监事职务,但并未举证证明A公司已经就监事任免事项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相关决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章某的监事任期已届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公司未选出新的监事或在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故在公司未及时改选监事前,章某仍应履行监事一职。

    像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此类案件中,很常见,就是因为原则上,公司监事的辞职是应当要通过股东会决议。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认定规则,具体要看案情和具体法官的认知。下面,举例2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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