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172:合同词语解释产生争议,怎样规避这样的风险?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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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72:合同词语解释产生争议,怎样规避这样的风险?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条沿用了《民法总则》的立法规定。

除了其它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民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这些词语是否包括本数。例如,《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法条中的“以上”,任何人都无权自行定义。

“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在我国法律中是常态,刑法中也是这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包括3年有期徒刑。

本条所定义的这些词语,都是用在与数量、时间相关的表述中。假如这些词语不是用来表示数量的,那么不能适用本条的解释。

在合同实践中,用来对数量和时间限制的词语,不仅有《民法典》本条所提到的这几个词语,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词语。

“……以前”、“……之前”这类表述在很多合同协议中常常能够看到。

这些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的词语,实际上埋藏了争议的苗头。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定义,所以这类词语在具体合同和案件中如何理解,是看具体法官的理解了,这就带来了某种不确定性。

以“以前”这个词语为例,看看不同的法院的不同理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人民法院2021年的一个案件中,合同中约定“第二次在2021年前付清剩下年度63250元的租金”,双方对于这个语句的理解有争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的“2021年前”应为“2021年以前”,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虽然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文义上说,《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以前”的描述为“在某个时间或者处所的前面”,也即是说,“以前”是不包括本数的;从《民法通则》等法律、司法解释表述“本法生效以前”、“施行前”等用语的含义看,“以前”也不包括生效、施行的时间点

另外,“年”较日、月时间更长,期间甚至可以细致划分“上半年”、“年末”及其他更具体的时间点,而从案涉合同看,双方对第一期租金的缴纳,均具体到了日,却对第二期租金缴纳期约定一个长达300多天的时间段明显不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认可本案第二期租金最后履行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福建省某某人民法院在2021年一份执行裁定书中,对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每个日期“前”是否包括“本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的规定,对于“日前”是否包括本数,并无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但“以前”“日前”与“以上”“以下”的意思相近,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日期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日期当天履行。故本案所涉“28日前支付”“30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应当包括本数……

甚至在律师出具的《律师函》,也因为这类词语产生了争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的一个再审申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提出:

二审法院推定判案,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关于履约日期的约定均有明确注明是否包含当日,而《律师函》关于“2015年8月5日前”的约定并未明确注明包含当日,应作未包含当日的合理解释。同时,我国法律对于“以前”、“之前”、“前”是否包含本数并没有任何规定,未特别约定包含本数的,不应推定为包含本数。且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前”、“之前”、“前”包含本数必须要有特别及明确的约定或说明,否则不应包含本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对再审申请人前述的这个异议,法院认为: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律师函》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期间的往来函件,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作出的意思表示,由于该《律师函》中并未明确“2015年8月5日前”是根据案涉合同第三条第2款银行按揭付款方式B条款的约定推算的时间,故唐某申请再审主张《律师函》是根据案涉合同的内容作出的催告文书而非给予履约宽限期的协商函件,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在考虑导致歧义发生原因的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的规定,认定案涉《律师函》中的“2015年8月5日前”应当包含当日,并无不当。……

从前面提到的这些裁判文书里,至少可以看出,对于数量的限定词语,在没有法律明确定义的前提下,法院系统并统一的解释,仲裁机关也是没有统一解释的,都是就看具体的案情,也要看具体的法官的。

做商业和投资,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是需要规避的重要风险。

怎么规避这类风险呢?

第一,在有选择的时候,尽量使用法律有明确理解和解释的词语

第二,在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的语文表达方面,尽量使用常用词语和常用文法,避免使用意思复杂曲折的长句,不要使用冷僻的词语和词语搭配,也不要使用文艺范或外语范的文风。

第三,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词语,一定要作出具体的解释。啰嗦没关系,就怕有歧义。

现在,有很多合同,都会在开始的部分对合同中出现的词语进行“定义”,这是好的习惯。当然,也发现一些滥用的情况,那些完全没必要解释的词语也非要再定义一下,结果反而因此产生歧义了,这是机械教条、过犹不及了。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法律实务工作者,一大学习负担,就是不断地学习新的立法和政策、还要不断地抛弃掉辛苦学习和实践过的东西。上面这些被废止的法律,也标志了我过去的一段职业生涯。法律人,只能向前看,因为法律就是不断地实践,法律不是考古。

我的《民法典》笔记,开始于此次疫情之始。2年多了,没想到笔记收尾了,疫情没结束,还来了个小高潮。

身在上海,除了核酸检测召唤外,足不出户,每天只是听闻各类消息。这种心境下,回过头,读《民法典》,滋味万千,却又不知从何说起。经常性的,在微博或其它社交平台上,写下一段东西,但是,想了想,又使用Backspace键删除了。也许,我会把这段时光称为“Backspace”。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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