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83篇文字
股东会决议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吗,能规定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吗?
一、股东有义务为公司提供商业支持吗?
公司经营管理中,很多的矛盾和争议,看上去是各自的利益冲突,实质上很多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
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所以错误预判,所以错误操作,留下一地可以当做纠纷导火线的鸡毛。
有法律常识,懂得寻求法律专业人员在管理上的协助,虽然不可能灭绝争议和纠纷,但是可以大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可以更有效的解决争议。
股东会,究竟怎么运作?就是股东在一起开会吗?是只要表决多数就什么事情都能决定吗?
当然不是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大部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
另外,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许多人也是搞不清楚的。总以为股东就有义务为公司付出。这也是乱了关系了。
除了出资义务外,股东另行承诺对公司提供某种商业性的支持,那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在没有另行的协议的情况下,股东虽然希望公司好,但是除了股东出资已经公司法的责任外,股东对公司是没有其他商业性义务的。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清而引发的。这家公司的主要股东,通过股东会多数决的方式,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不仅要求股东提前出资,而且要求股东借款给公司。不同意的股东,提起了诉讼。
二、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和借款给公司
2021年5月25日,A公司召开了2021年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应到会议的股东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100%表决权。决议载明内容:
……其中股东夏某、黄某2人同意本决议,即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表决权的65%通过;股东彭某1人反对本决议,即投反对票的股东占表决权的35%;未有股东放弃表决权,即弃权的股东占表决权的0%。综上,经公司表决权的65%的股东同意以下决议:
一、股东的投资金额:……现决议如下:
1.股东夏某持股45%,应当支付的出资金额为1575万元,经结算截止2021年5月24日股东夏某实际出资金额为12897650元,股东夏某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补缴剩余投资额2852350元,否则股东夏某只能按照实际出资金额/三股东实际总投资额的比例享受标的地块的分红权。关于股东夏某投资金额中存在由第三方代付款汇入A公司的情况,导致A公司存在被第三人主张还款的风险,该事宜在另1议案中另行决议。
2.股东彭某持股35%,应当支付的出资金额为1225万元,经结算截止2021年5月24日彭某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为1222.9万元,股东彭某应当于2021年5月31日前补足出资金额2.1万元,否则股东彭某只能按照实际出资金额/三股东实际总投资额的比例享受标的地块的分红权。针对彭某对于已经汇入A公司的1222.9万元否认上述款项为投资款,并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借款一案的处理,在另1议案中单独决议。
3.股东黄某持股20%,应当支付的出资金额为700万元,经结算截止2021年5月24日股东黄某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为12111596.50元,已全部履行700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黄某为公司垫付的5111596.5元作为A公司向股东黄某的借款,按照年利率12%按月向其支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
4.各股东投资金额的回款方式及分红方式:……
……
三、标的地块的融资与开发:A公司的标的地块即将面临开发建设急需资金,为解决A公司的资金困境A公司经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后拟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如融资后仍有资金缺口的,由A公司向股东借款(统一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各股东应当积极履行投资、借款义务,其中对贷款融资投反对票的股东应当履行借款义务以保证A公司的开发建设。
在这份决议作出时,公司章程规定认缴期限为2038年9月1日之前。也就是说,这份决议第一条内容,实质上要求股东将认缴期限提前到2021年5月31日前;第三条内容,要求股东在公司有资金缺口时有义务借款给公司。
股东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A公司2021年5月25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2.一审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三、法院:上面这些决议内容都是违法无效的
法院认为:
1、多数表决的方式要求股东提前出资,违法无效
A公司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年临时股东会决议共有五项决议,其中第一项决议的主要内容为:确认A公司的总投资金额为3500万元,各股东按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履行投资义务,投资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并将认缴的注册资本按实缴处理。
而根据A公司的公司章程,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38年9月1日之前。故上述第一项决议其本质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但表决时仅有代表6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上述决议,未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比例;同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彭某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上述决议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亦侵害了股东的期限利益。
2、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要求股东承担借款义务,违法无效
保证A公司的开发建设”的决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彭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700万元为限对A公司承担责任,是否借款给A公司彭某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故该部分决议内容侵害了彭某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应认定无效。
四
也许有人要问了,假如所有的股东都同意上面这2项决议内容,那么这份决议有效吗?
有效。因为这相当于所有股东都同意处置自己的权利。
多数表决,并不代表就是有效的。
事实上,在民法领域里,只有极少数的事项,法律才规定可以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来产生法律效力。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不能以多数表决方式干涉他人的权利,更不能给他人设定义务。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