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63篇文字
约定合资成立公司,但公司无法设立,已经投入的钱能要回来吗?
因为本文标题中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法律上把这个称为“公司设立纠纷”。
但是,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责任认定,立法上的规定并不是那么完整。
首先,《公司法》中,在这方面,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规定,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却没有直接规定。可是,现实中,数量占绝大多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无法设立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外部债权人要求发起人承担债务、发起人的过错责任等方面做了解释。
但是,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投入的资金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经常性的,有些发起人可能会先于公司注册之前就投入了资金,用于房屋租赁、相关设备物品的采购等。
这些投入的资金,一旦公司注册设立了,那么财务处理上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可是,假如公司因故没有设立,那么这些投资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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