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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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诊断证明写“建议休息”,员工能以此要求公司批准病假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0篇文字

中医院诊断证明写“建议休息”,员工能以此要求公司批准病假吗?


目前,在病假这件事情上,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实际案件的认定方面,是“宽松”认定的,只要是医院开具的诊断表示需要休假的,公司就应当要批准病假。过去那种在员工手册里要求员工的病假必须是几级以上医院开具,或者要求员工提供更具体的病情资料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被否定的。

但是,这种“宽松”的认定标准也不是没有标准,仍然是有合理的界限的。例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中关于休假的建议不明确,就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徐某,已经连续休了5个月的病假。5个月病假即将到期的时候,徐某又取得了某某中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显示的内容是:

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淋巴结肿大,建议休息、清淡饮食、调节情绪、不适随诊。

徐某将这份医院诊断证明交到A公司,请求继续请病假1个月。

A公司收到了这个请假的要求,也收到了那份中医院的诊断证明。

但是,这次,A公司拒绝了徐某的请假要求,并且向徐某出具《催促返岗通知书》,告知徐某:1.2021年1月26日的病假不予批准,缺勤日期将按照旷工处理;2.务必于2021年2月4日返岗工作,否则公司将有权依据制度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在出具了《催促返岗通知书》的同时,A公司与徐某微信沟通,认为徐某提供的诊断证明未写明休息的时长,要求其重新开具诊断证明。

徐某回复A公司:“假条原件我寄回去了,真伪你们可以去核实,如果造假你可以告我,公司不认可只是公司单方不认可,暂时因身体原因无法返岗,如果公司不批,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按单方解除合同处理……”。

2021年2月19日,A公司再次向徐某出具《催促返岗通知书》,告知徐某:1.其务必于2021年2月20日返岗上班,同时,其已因旷工行为受到警告,仍继续旷工,鉴于此公司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2.如徐某仍未报到,A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日,A公司向其工会出具解除理由告知书,因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拟定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征询工会的意见,A公司工会当日回复A公司,同意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日,A公司向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徐某旷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劳动争议开始了。从劳动仲裁到了人民法院。

徐某的诉讼请求包括: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支付业绩提成、支付业绩奖金。

案件的关键点之一,就是A公司不批准病假是否违法。

徐某认为,自己已经向A公司提交诊断证明,因中医治疗周期较长,诊断证明无法确定具体的休息时长,国家也无强制性规定,其请假期间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返岗工作,A公司对此明知,自己不构成无故旷工。

A公司认为,因徐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只注明休息,无法确定其休息的具体时长,A公司已经多次要求其重新开具诊断证明,徐某拒绝开具诊断证明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其权利,且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5月7日,徐某并未提供到医院就诊的相关证据,不存在诊断证明显示的不适随诊的情形,A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先后两次催促其返岗,徐某以其行为予以拒绝,经征询工会,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A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在病假的问题上,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法院认为: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条“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的规定,徐某向A公司提供的诊断证明仅载明“建议休息”,未写明其病休时间,对此A公司要求徐某重新开具载有病休时长的诊断证明,结合其病情以及以往请病假所依据的诊断证明,该要求并无不当,徐某拒绝补开诊断证明亦无正当理由。……

A公司的劳动管理是比较规范的。特别是,在第一次发出《催促返岗通知书》的同时,A公司还通过微信与徐某沟通,希望徐某到医院重新开具有明确休假天数的诊断证明,为徐某申请病假提供了再一次的机会。这个操作,显示了公司是在善意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徐某拒绝去医院重新开具诊断证明的行为,就显得非常不合理了,这反过来印证了公司不同意病假的合理性。

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过去常见的法律问题是合法性问题,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是合理性问题,包括制度本身的和合理性和具体执行中的合理性问题。A公司的制度和执行过程,充分显示了合理性,这也是A公司能够顺利赢下这个诉讼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