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06篇文字
董事会能不能出尔反尔随意解聘总经理?答案居然是:可以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情。
有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在几年前正式做出过一个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明确表示聘请的总经理的任期是5年,在此期间,除了规定的几种情况之外,不得解聘总经理。
可是就在任期还有一年到期的情况下,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又召开了一次会议,又作出了一个董事会决议。决定解聘原来的总经理,聘用了一名新的总经理。
董事会的这种做法,在原总经理的眼里就是标准的出尔反尔,于是与这家公司产生了纠纷和诉讼。
原总经理认为,董事会最新的那次决议违反了之前的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所以应当是无效的,自己在在5年的任期内仍然是公司的总经理。
那么董事会可不可以这样出尔反尔,用新的决议内容推翻老的决议内容呢,或者说新的决议内容和老的决议内容相互矛盾呢?这样会不会在法律上认为后面的决议是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的?
我在一些培训和讲座上说过一个很简单的观点:法律,它是一种关系。所以我们要讨论上面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搞清楚总经理和公司以及董事会之间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法律关系。
总经理和公司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呢?
现实中,大部分的公司总经理和公司之间还确实有劳动关系。只要是总经理的主要工作时间在公司,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管理,那么,目前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这是一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核心法律关系,目前主流的法律实务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公司法意义上的委托关系。上面说的劳动关系也是以这种委托关系为基础而附带产生的。假如委托关系不存在了,那么这种劳动关系也自然而然不存在了。
例如,在一份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中,就对董事和公司的关系做了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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