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最要紧是哪几点?看看法院给的提示和建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31篇文字

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最要紧是哪几点?看看法院给的提示和建议


有客户,看我的法律笔记日子久了,见面时聊起:“公司股东怎么有这么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而且,好些内容还是比较专业复杂的,自己也就了解个大概。有没有较为简要的法律提示和建议呢?”

我给他解释了一下:

  1. 我在网上分享的法律实务笔记,都是自己的学习笔记。写这些东西,我的态度是:主要是满足自己学习和工作思考总结的需要,并不是为了写给公众看的,只是顺便选一些发到网上,有兴趣的人也可以看看。所以,不要试图从我的文章里找到系统、完整的建议,我的笔记通常是针对某个点写的。说实话,有些笔记之所以写到那里结束,只是因为太晚、困得要睡觉了。
  2. 系统、简要的法律提示,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其实都发布过,网上搜索一下,并不缺乏。

今天,这里摘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白皮书中对公司股东的5个提示和建议。我认为,以下这5个提示和建议,假如能够听得进去、做好事先的制度安排,那么,可以大大减少或者避免公司法相关纠纷的产生:

一、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公司法渗透着公法因素,但大致仍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关系也多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债权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公司和股东自治。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精神的法律文件,被誉为公司内部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份合法、务实、科学、严谨的公司章程,可以有效地搭建起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解决争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北京一中院处理的大量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公司章程缺位,导致内部治理不足。因此,股东要正确认识公司章程地位,不照搬照抄模版,应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细化公司股权比例、表决设计、利益分配、各机构职责、退出模式等规定,做到服务于公司日常管理和发展,服务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纠纷。

二、理性安排注册资本,谨慎注册“一元/亿元”公司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大幅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投资者在理论上不仅可以设置超低出资金额的公司,如“一元”公司,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超长认缴期限的“亿元”公司。但必须指出的是,注册资本是公司存续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经营的信用保障。

过低的注册资本会导致交易对手方对公司实力缺乏信心,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与之相反,不少股东为彰显实力,注册资本认缴资本金额设置过高,企图通过设置超长的认缴期限来实现“小马拉大车”,带来潜在巨大风险。

北京一中院处理过多起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如果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公司股东恶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的,要承担加速到期的责任。如果债务发生之前,债务人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公示了认缴出资的期限,则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加速到期的责任。但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因此,股东要理性对待资本认缴制,科学设定注册资本及认缴期限,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影响公司发展或背负巨额债务。

三、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防范出资责任风险

股东依法、足额、及时出资,对公司健康稳定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直接影响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对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如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还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注册资本,股东要高度重视出资义务,杜绝借助中介机构过桥资金缴付实缴出资,对于认缴出资应按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如改变公司注册资本,须依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如减资,亦须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程序,防范民事、刑事责任风险。

四、尊重各个股东权益,正确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法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公司作为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组织体,股东之间产生磨合是常有之事。公司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股股东、大股东、多数派股东相比,非控股股东、小股东、少数派股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北京一中院处理的不少案件中,大股东限制、排斥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了解、参与、决策、分红权利,如有的大股东本身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在公司内部搞“一言堂”,以商业秘密为由阻却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自身领取高额工资,却长时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造成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进而引发一系列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甚至是公司解散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的内部稳定和健康经营,也必然间接损害了包括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

因此,投资人之间、各股东之间要彼此充分尊重,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项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善意倾听不同意见,求同存异,防范股东内耗困局,共同维护公司内部和谐稳定。

五、依法履行退出义务,减少“僵尸企业”风险

公司作为法人,通过出生(即设立)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也必然有因死亡(即清算注销)而退出市场。实践中,公司在资不抵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后“人去楼空”并不鲜见,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注销义务,导致“僵尸企业”大量存在。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协议解散等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之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大量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均是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织公司清算注销或不当清算注销所致。

因此,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市场退出工作,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依法合规进行公司注销,避免因清算注销不当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