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解除,股权溢价部分算不算是可预见的损失?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14篇文字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解除,股权溢价部分算不算是可预见的损失?


    出让方根本性违约,股权转让协议因此解除了。受让方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股权溢价部分的损失。

    假如股权转让协议得到履行,受让方将取得股权,股权价格上涨的利益就是受让方的。现在,因为出让方违约导致受让方没有取得股权,受让方也就同时丧失了这部分股权价格上升的利益。

    那么,受让方这个要求合法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通常合同的违约损失赔偿问题,有如下2条规定: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像是本文开头所说的“股权溢价”部分的利益,需要判断它是否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是否在签约时“可预见”。

    “可预见”,重点在于考察违约方在缔约时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判断标准,应当是按照本行业内普通理性人的认知标准来判断,而不是按照具体当事人实际在缔约时有没有预见到为标准。

    “股权溢价”,从事后客观上认定为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问题不大。但是,是否“可预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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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回购的义务人去世了,继承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13篇文字

    股权回购的义务人去世了,继承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呢?


    对于本文标题上的这个问题,目前,多数的法院判决的答案是肯定的,即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范围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这方面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因股权回购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在上面这个条文所述的债务范围里,法院的判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去年有这样一个案件。

    原告朱某起诉,被告是蔡某1和谭某,诉讼请求是:判令两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蔡某2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替被继承人蔡某2偿还的股权回购款864,08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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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经营权整体承包出去后,公司股东可以放弃股东知情权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12篇文字

    公司经营权整体承包出去后,公司股东可以放弃股东知情权吗?


    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强调: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并且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放弃,即使约定放弃了,也不产生放弃的法律效力,依然有知情权。

    A公司是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六人。其中,股东金某占41%。

    由于A公司对外欠款的原因,2017年2月1日,A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将A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7年2月1日至2037年1月31日,年租金100万元,租金抵偿同等金额借款本息,B公司不再另行支付租金,待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结算。

    2020年12月24日,金某向A公司发函,要求公司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A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向金某提供。

    不用猜也知道,金某与公司其他股东产生了争议。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关注的是A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A公司认为,金某在公司整体承包给B公司的期间,是无权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否则有违诚信,主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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