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17篇文字
夫妻一方购买股权拖欠转让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法院理解不统一
夫妻一方,比如说丈夫,从他人手里购买某公司的股权,独自签字办理完成转让合同和转让手续,但是股权转让款一直没有支付。这时,股权出让方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将夫妻二人都列为了被告,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理解是并不统一的。
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3种可能:
- 双方共同同意的债务;
-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这里的第2和第3里的“生活”,不是一个意思。前一个是“家庭日常生活”,后一个是“夫妻共同生活”。后者的涵义广于前者。因此,这也给部分法院提供了理解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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