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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购买股权拖欠转让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法院理解不统一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17篇文字

    夫妻一方购买股权拖欠转让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法院理解不统一


    夫妻一方,比如说丈夫,从他人手里购买某公司的股权,独自签字办理完成转让合同和转让手续,但是股权转让款一直没有支付。这时,股权出让方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将夫妻二人都列为了被告,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理解是并不统一的。

    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3种可能:

    1. 双方共同同意的债务;
    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这里的第2和第3里的“生活”,不是一个意思。前一个是“家庭日常生活”,后一个是“夫妻共同生活”。后者的涵义广于前者。因此,这也给部分法院提供了理解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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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字录用通知书后,拒绝入职,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多元,合理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16篇文字

    签字录用通知书后,拒绝入职,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多元,合理吗?


    这是一个两年前的判决,但是类似案情的判决极少。因此,很多法律文章都以这个案例作为参考,以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得出一个结论:录取通知书上设置违约金条款,是法律允许的。

    实际上,假如你深入地了解了这个案件的细节,你会发现,上面这个观点是不牢靠的。类似的案情,在另一个法院或者另一个法官的手里,可能就有不同的理解。

    今天就来聊聊这个案件的一些细节和具体情况,看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操作中都出现了一些什么样的情况。

    甲公司,在2019年的时候,招聘市场经理。

    甲公司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的是动物保健方面的业务,具体来说就是为动物提供治疗的技术治疗的药物,包括疫苗等等。甲公司的网站显示,其品牌在全球同行业中排名第二。

    可能也是这个原因,所以甲公司给予市场经理的薪酬并不低。

    周某2019年6月份应聘这一职务。

    2019年7月25日。甲公司向周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表明周某已经被甲公司所录用,入职日期是2019年8月26日,将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有6个月的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51,500元整。

    但是在这份录用通知书中特别写了一个违约金条款,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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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资产无偿转让给大股东,法律上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和理解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15篇文字

    公司资产无偿转让给大股东,法律上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和理解的?


    乍一看这个问题,似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实际上法律对此并不是规定得那么清楚明确。

    首先,关于公司资产对外转让,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在这方面有一些相关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有些模糊的。

    先说说“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但是,什么是“重大资产”呢?

    关于“重大资产”的理解,《公司法》只是针对上市公司有规定,对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从这个法律条文的实践来看,普遍的理解是:重大资产,不仅仅是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财产,也包括对公司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资产。

    因此,参照近年来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重大资产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否则很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再来看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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