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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和人的差别,往往在于算术题和综合题的选择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91篇文字

    小时候,我们学习数学都是从最简单的算术开始的。算术题,单线程,不需要考虑其它的因素,就按着四则运算的要求算就是了,原理上和计算器(不是机)差不多。

    但是,当我们长大了,才知道这个人生里,绝大多数的事情都是综合题,而且都是没有唯一答案的综合题。甚至于,连自己个儿也是个综合题,还是个迷题。

    有些人明确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采取了对应的认知态度,这些人更容易迈向成功;而有些人似乎是迷路了,经常性又开始用算术题的思维去解决一些复杂的问题,将自己导入迷途。

    我在律师这一行尚不算老人,但也已经20多年了,见过的形形色色的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中,有一类人,他们就是习惯或倾向于用解算术题去看待涉及法律的事项,所有的事情在他们眼里和心里,就是点对点的因果关系或条件关系,就像刚刚学编程的人写的代码一样,简单到不能再简单。而这类人,他们往往在运用法律方面普遍并不成功,包括在和自己的律师配合方面也是不太成功的。

    我是一个在某些方面喜欢极简的人,我的电脑桌面上只有一个垃圾筒,我的手机应用只有一屏,我的邮箱收件箱每天我会归到邮件数为零。但是,我理解,极简背后的理念是不简单的。就像我能把电子设备日常清理到这种程度,是某于一套管理理念的,而不是纯粹为了简单和少。

    一个生意人,或是一家企业,假如你观察发现这个人或这家企业多年一直看着简简单单平平常常但是生意一直挺好的,那么,这个人或这家企业一定是在某个领域里是做到成功的。

    综合题思维,是一个能够从事现代商务和投资的必备认知能力。看到一,就只看到一。听到别人说你好,就以为别人认为你好。想到融资,就只想到借钱。这样的人是没有竞争力的,是会被淘汰的。

    我以前就介绍过,优秀的企业家在思考很多实际的经营管理事项时,都会迅速考虑至少三个方面:业务、财务、法律。即使面对的是一个看上去很简单的似乎只和这三个方面中的一个有关的问题,也是会同时考虑这三方面的因素和影响。当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会配置专业管理人员来分配这三项功能,企业家会直接询问法律、财务和业务负责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综合决策。

    而算术思维习惯,是很可怕的。发现货物销售不出去,就只会降价,再卖不出再降价。流动资金不足了,只知道增加流动资金,但是不会去分析原因。客户违约没付钱,一心只知道找律师打官司。

    昨天,我写了篇日志,内容提到了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在法律上有风险,公司清算的时候,某些情况下小股东可能要为公司还债,我也详细提到了最新的司法理解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是,还是有人在阅读后得出了这样的观点并且发给了我,大致意思是:既然司法解释已经给小股东摆脱这种风险提供了指引,那么小股东在这方面就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了。

    幸亏这位不是我的客户,否则我又要费上一番设计看如何能顺利得将我的观念无障碍地传送给他。

    这里有2个基本的思维误区,都是因为单线程的算术思维方式造成的:

    1. 对小股东而言,风险不止是法律风险。他被卷入这样的诉讼官司里,即使在法律上很肯定地可以预期最后法院不会判他承担任何责任,这事就不是风险吗?当然是风险。就算是有200%的必胜概率,没有人愿意随便投入到一场战争中去,因为我们的时间和机会成本也是宝贵的。
    2. 不能只考虑已经是小股东的情况。我的文章更多地是要给那些准备成为小股东的人一个提示。假如那里存在着某种风险,假如你也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那么,最好的方式是不要进去。这才是对法律最佳的运用。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看见有人说过一件这么一件事,我想很多人会有同感。

    事情是这样的:

    他在一个月前看同事编写的代码存在问题,是那种在上线后会出问题的问题,但是当时他没有说。

    结果昨天上线后果然出问题了,同事和领导都急得不行了。

    然后,他迅速定位出了问题所在。

    于是,同事很感谢他,领导给他加了钱。

    他感叹说,如果他之前就说了出来,很可能什么都没有吧。

    有人可能说这位有些鸡贼和世故的味道。我倒是觉得,至少,这位搞技术的,确实有综合思维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操作可能才是最有效果的,无论从哪方面都是。

    首先,他是得了人情和利益;其次,迅速定位问题,基本上也没有影响产品上线;最后,同事对错误会印象深刻,心理上更有利于改进。

    就这样一个表现综合思维能力的故事或事实,当时还是看到仍然是有很多持算术思维的人在那里发表评论,意思就是“不能提醒同事犯的任何错”。

    要知道,错和错也是有分别的。假如同事的这个代码问题可能立即形成某种重大的损害,那么要不要在上线前就说出来。我想如果是这样的话,写前面那个事情的他,大概率是会说的。

    带过婴幼儿的人都知道,在小孩子刚开始学走路的时候,适当地放手让他有摔倒是必要的,但不是放手不管,如果那个地方摔倒有大风险,那是一定拦住的,比如摔下去的地方有突出物或桌角之类的。

    一份合同,通常上面会写着违约条款。

    持有算术思维的人看到了,在想:假如对方违约,那么我能赔到多少?

    持有综合思维的人看到了,在想:最好不要发生这种事情。

    我曾经接受过这样一个咨询,问的事是也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公司有一个小股东,因为和公司其他的股东有矛盾了,所以就一直拒绝参加股东会,更不在任何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虽然说,其他股东合计持股超过67%,但是遇到一个实际问题,那就是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是原来的工商局去办理某些变更登记手续办不下来,于是咨询我该怎么办?

    很多人遇到这样的问题,甚至一些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或是对这事并不太上心的法律顾问们,通常会回答在法律上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这个原则上没有错,但是过于算术思维化了,价值过低。

    我当时是这么回答客户的,我首先反问了他。我说在法律上确实有一套操作起来较为复杂的流程,包括要去法院诉讼,可以让你最终办理好这次的变更登记手续,我稍后也会提供给你。但是,我问一句,如果你们之间的关系没有改善,下一次再要变更登记事项,还要再这么来一次吗?这还只是变更一些小的登记事项,假如未来公司有收购、合作、战略融资、甚至上市的机会时,这样的股东矛盾就这样处理,长期来说是合理而划算的吗?

    客户听了这个,说确实,如果这样的话,那是很麻烦的。然后问我该怎么办。

    我说最好的办法是协商,找这位股东谈,看看他最终要的是什么。从长远考虑,即使答应他一些现在看起来有点高的对价,把股东关系缓和正常化了,也是整体划算的。

    上面就是我给那位客户的咨询回复。20年前我刚入行时

    假如遇到这样的咨询,一定不是这样回复,当时的我一定会将“如何在某个小股东不配合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设法成功办理登记变更”当作一道算术题去解,解的过程也是很有专业性的。但现在的我知道,那不是客户真正想要的。很多时候,客户要一匹更快的马,其实他要的根本就不是马。

    我也曾经尝试思考了一下,为什么人有时会避免综合性思维而喜欢采取简单直接的算术性思维?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我们的大脑机制造成的。根据科学家们的研究,有人认为这类思维方式,反应了人类的大脑对巨量复杂信息进行简化加工处理的特征。

    比算术性思维更简化的就是“刻板印象”,比如:上海男人都是怕老婆、军人都是威武,律师都是西装领带爱辩论。刻板印象,连计算的过程都省了,直接贴标签。

    看来,如果不是特别注意地话,那么跟随生理上的本性,我们都是会不自觉地滑向算术性思维或刻板印象的。也正因如此,才可能会产生人和人之间的差距,因为有人会学着去驾驭,有人却是被驾驭。

    关于刻板印象和算术性思维,有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算术性思维,是要经过认真的思考和计算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处理综合复杂问题时,有些使用算术性思维的人的心理上并不觉得自己不尽职,相反他们觉得自己认真仔细也经过了思考。这种良好的心理感觉,会加深算术性思维的习惯。

    那么,怎样学会在工作中综合性思维而避免算术性思维呢?不可能依靠时时的心理暗示,这不符合人性。唯一可行的办法仍然是规则化和制度化。

    一方面,个人可以给自己在研究处理一些事务时规定办事的详细流程,用标准化来解决;另一方面,一个公司或组织可以在制度上规定一些事项研究决策的细则的同时,配置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以免在重大事项上犯算术性思维的错误。

  • 随便当小股东,可能要吃大亏

    特别说明一下,本篇所说的,仅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更不包括上市公司。

    有一种投资的方式,我称之为“友情投资”,或者说是“甩手投资”,就是在一家公司投资成为一个小股东,但是日常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派出董事和监事。这种友情投资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合作关系中的互惠,有的是朋友之间的互助。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在这种友情投资中,隐含着风险的天花板有多高,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清清楚楚知道的。大多数人的心里,总以为最大的风险不过是“大不了这笔投资黄了收不回来了”。事实真的如此吗?当然不是的。社会是复杂的,法律也是复杂的,出了意想不到的风险时你的心情也是复杂的。

    在经济上,友情投资,最高的风险能到什么程度呢?可能会让你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让你以个人财产来为公司还债,不是有限责任。

    这个最高风险最高能高到什么数额呢?要看公司的债务有多高了,公司的债务有多高,你的最高风险就有多高。再想想,你是友情投资,对公司运营内情平时完全是一无所知,我就问你怕不怕?

    法律依据是什么?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2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条里写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是写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这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无论这个股东是大是小,无论这个股东是不是实际参加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再仔细看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条款内容,假设你是一个友情投资的股东,那么你能保证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都管理得妥妥当当吗?稍有商业经验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太现实的。很多的小微公司,哪里有那么严谨的内部管理,更不要说做账这么微妙的事情了。一旦这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大股东隐身找不到,你一个平时不管理公司的小股东到那里去找这些东西,可能连最重要的账册都未必能找到,这就是现实。

    然后,我们再看什么叫“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这就是涉及到了司法解释的再解释的问题了,这完全看正好审案子的法院和法官怎么理解了。作为一个友情投资的小股东,我打电话发短信寄信给大股东让他组建清算组,大股东不理我,我也就不再做其它动作了,那么,我这算不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呢?

    要知道,我们中国地方大,各地司法在具体法律的理解上是有差异的,而且连同最高人民法院一想,很多的司法理解也是与时俱进变化挺快的。假如你注意相关法律新闻的话,你会发现各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经常会出一些关于某个法律或某类诉讼的理解和适用的文件,这就是各地司法差异的明证。假如全国法院都理解一致,各省就没必要各出各的文件了。

    就拿最高人民法院来说,就怎么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这个内容,也是在与时俱进的。

    顺便说一句,我一直主张司法的理解要尽量保持相当长的时间的稳定,以便给市场参与者一个稳定的法律后果预期,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兴盛。如果与时俱进太快的话,那并不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举个例,比如说在投资运营一个商业项目时,可以根据当时的司法理解来预期自己的风险程度并相应做好措施,但是没想到过了运营过程中,司法理解变化了,破坏了我当初的预期,我之前的商业安排就会陷入某种不确定的风险状态。什么营商环境是好的,这个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首要的是长期稳定而不是经常变化的法律规则。

    我们再说回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变化。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案例。所谓指导案例,不是简单地学习资料,而是说原则上各地法院在遇到同样的案情时比照这些指导案件中的处理方式。在第三批指导案例中,就有这么一个小股东被拉进破产清算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业内称之为“第9号指导案例”。

    第9号指导案例的案情也不复杂,大致是这样的:
    公司3个股东,一大两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直没有清算,欠了某家公司近140万元的债务。于是,人家起诉要债,并把这3个股东个人也拉成了共同被告。

    开庭了,大股东根本就不来,只有2个小股东来开庭。大股东为什么没来开庭,我也不清楚,可能是找不到了,也可能就是不来。这不重要。重要的是这2个小股东很着急,他们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表明自己没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证据是他们聘请了律师处理清算义务的聘请律师合同以及律师的证词。

    其实,事实上,只要是大股东不配合,通常也是没办法实质性地进行清算的。

    但是,这个案子最后就是判了这2个小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而且这个案例还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三批指导案例通告全国法院系统。在那个案件的判决理由里,法院认为2个小股东虽然是请了律师,但这只算是准备清算,但是没有开始清算。

    我这里不打算说这个案件在法律技术层面是不是判决得合理。我要说的是,司法理解是一直在变的,它也是受一些内在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引导的。在当年,很可能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司法更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这方面的社会效应,所以才有这样的指导案例。

    时间到了2019年的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时了,因为这期间社会在变化、法律也在变化,司法理解也在变化更新。在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中,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几乎是推翻了第9号指导案例的理解。这份文件虽然性质只是“会议纪要”,但是其实这份文件不出意外的话会在全国民商事法庭里得到认同和执行。在这份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下面这些规则(已经或想要当小股东的,建议复制收藏下来):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与几年前的第9号案例相比,这个会议纪要中的理解显然更为公平和平衡。

    或许看到这里,有的人会想,是不是在新的司法理解下,友情投资的小股东在这方面的风险就不太了呢?如果你这么想问题的话,你就陷入了误区了。单纯论法理,这个风险肯定是小了。但是,作为一个从事投资或商业的人,最主要的事情或目标并不是来讨论法理的。

    把眼光收回到自己身上,最重要要考虑的事情是:这个风险担得是不是合理。

    论合不合法,绝大多数事情是有定论的。但论是不是合理,这就要看具体情况和各人偏好了。我从一个专业于股权与合伙的律师给一些大致的建议和思路:

    1. 你如果想明白了,了解了风险,那么你就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投钱当小股东的方式,这完全合理;
    2. 在这件事情上,通常是有多种选择的,并不只有投钱当小股东这一个选项,可以设计或选择出更适合双方的方式。
    3. 即使决定了投钱给朋友的公司当小股东,我也建议你提出建立公司有效内部制度的要求,一方面这是保护你自己的权益,一方面也是帮助这家公司内部更健康,这也是帮助朋友的一种体现。
  • 价值400万的公众号就这么散伙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9篇文字

    太阳底下无新事。虽然我们可以创新出更多的产品、技术或运营模式,但是,人性里面的东西似乎总是那样变得很少。

    前些日子,在日常学习过程中读到了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一起民事案件,觉得需要记录和分享一下其中的心得和体会。

    这是一起关于“4个人合伙经营微信公众号”的故事。

    从经营微信公众号的角度来看,很成功,法院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给这个公众号账户的估值是400万元人民币。

    但是,从经营合伙的角度来看,很失败,彻底散了,连带这个公众号最后的价值也会迅速消散。真得很可惜。

    对于审理这个案件法官来说,将很多的分析和研判放在了“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属性”这个问题上。这是很专业的,也是在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但今天我想从法院所查到的事实来分析一下这个“合伙”失败在哪里?

    1、从来没有书面提到过“合伙”

    案件中的这4位当事人,很显然是运营自媒体及相关商务的老手,发布推荐商品的软文引流、招商,发展速度相当快,仅1年就稳定营利到一定数额。显然,都是聪明人。可是,任何聪明人只是在自己的专业方面强,在不是自己专业的部分未必明白。这4位,从开始一起运作这个微信公众号,真到闹上法院为止,居然没有一份证据显示他们之间共同确认之间的关系是“合伙”。

    我很能理解这种奇怪的情况。

    自从我数年前特别开始关注合伙法律实务起,我就注意到了社会上很多人对“合伙”这个词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

    相对应的,“公司”、“合同”这类词语,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几个人一起出资办公司一年多,不太可能有人突然说我们设立的不是公司。但是,在这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有个当事人就明确表示4个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而是一些商务合作关系。

    关于合伙与合作的区别,大家可以上网查,我这里就不重复了。重点是,“合伙”这个词的准确含义,确实不是深入人心的,这是值得注意的。反而,关于合伙的错误使用却在社会上一抓一大堆,我也在《合伙,强强联合的不二选择》一书详细说过。

    关于合伙的意识混乱,在这个案件的4个当事人身上非常明显。假如,他们4个人中有任何一个人明白合伙的准确意义,凭他们的聪明劲,不可能把这个事情操作成这样,一定会在开始阶段就定好规则,甚至会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这4个人也都是能写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妙笔生花,发文数量和商业效果都不错。假如他们有对合伙的法律意识,即使自行写个合伙协议,也比之间没有任何协议要好得多。

    2、完全没有订立过合伙规则

    还记得那个古老的历史故事“三人成虎”吗?原来的意思是谁也架不住别人一直反复地在国王前面诽谤自己。我现在借用一下这个词语,给他赋一个新的意思:

    合伙人数量3人以上,关系就像老虎一样难驯。

    听过我讲的关于合伙的课程的人都知道,我一直是建议:一是不懂合伙前一定不要轻易搞合伙;二是合伙人数最好是2个人,不要超过3个人。

    一个人做生意做企业,难在做不大做不快,合伙做,有机会做强做大。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理也是需要管理成本和技巧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管理的。假如只是2个人合伙,那么关系管理的难度还是可控的。人数上升到3个人,那么关系管理的成本和难度是指数级上升的。举个例子,本来一个意见的沟通,假设是2个人合伙的,那么只需要沟通1个人次,而3个人合伙的,那么至少需要沟能3个人次,每个人都需要和另外2个人各沟通一次。如果这中间还有信息传递中的损失的话,还需要重复沟通。

    三人成虎。这个案件中,居然有4个合伙人。而且,他们从合伙开始,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制订过一个约定4个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完全没有。这种理解和管理合伙关系的能力,与他们运营自媒体的能力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最后,这4个人在法庭上在几乎所有的事实性质判断上全部都各执一词。

    在这个年代,法律不会保护不懂法律的人,就像你不理财,财就不会理你一样一样的。

    3、选择了最不适合他们的合伙形式

    可能有些朋友还不太清楚,根据我国的法律明文,有2种合伙:

    1. 个人合伙;
    2. 合伙企业。

    这2种合伙,虽然在合伙本质的底层意思上是一致的,但他们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合伙企业,是一个企业。个人合伙,实质性质只是个人。这个我也不展开了,如果不太明白,那么可以理解为合伙企业里合伙人的关系紧密度要高于个人合伙。

    建立哪些合伙,可能要看机缘,但最主要的要看合伙做什么事情。假如是一些短期事务的,那么可以选择个人合伙方式。但是,如果是经营一种带有长期性的事务时,个人合伙方式是不适合的,应当要考虑成立企业来经营。考虑建立企业经营的,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这两种方式也有区别。

    在这个案件中,4个人合伙经营的事项是:微信公众号的自媒体运营。这显然是个长期事务。

    这样的长期经营项目,无论从何种角度看,这4个人完全应当建立企业形式来运营。从案件披露的信息来看,我找不到原因。但我揣测,很可能这4个人都已经在某个或某几个公司里任职,本身并不方便出面另办企业。当然,也可能是在法律方面意识过于弱的原因。

    关于合伙的形式,其实是有很多种选择的。刚才说,在法律明面上有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2种,而合伙企业里还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之分。事实上,根据我的实务经验,从实务角度来看,还有更多的合伙形式,有公司内部的合伙,有项目合伙、有上下游合伙、有重合伙、轻合伙,顶层合伙、业务合伙,等等。

    选择更符合项目特点的组织形式,这是很关键的事情,这有时也看得出一个人的商业格局是如何的。

    4、没有任何风险规避的意识

    在这起案件中,我看到,这4个人,除了商务提成是做得挺细,在风险规避方面没有任何观念。

    从他们合伙的一开始,这个微信公众号就是由他们中的一个人去申请去管理去控制的,而且对于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和管理规则也没有任何落在纸面上的共同意思表示。这4个人如此能写文章的人,在管理他们自己的重要资产和风险方面真得算是惜字如金,都不舍得落笔的感觉。

    结果,当双方发生矛盾,或者说有一方或几方想要某人退出合伙时,微信公众号就失控了。先是微信公众号的密码被管理人修改了,其它人上不去了。之后,据说其他几人说,管理人还将其他人的发的历史文章给删除了,以消灭合伙痕迹。乱成一锅粥的样子,这公众号的商务运营能好得了吗?

    风险规避,不是说出了问题要惩罚谁,而是说最重要的是要从机制上设计想办法减少人性中恶的一面的施展。在企业或生意中,人是最重要的,但也是最大的风险所在。我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

    合伙之初,把自己坏一些,把合伙人想得坏一些,未来你们更有机会变成更好的自己;想反,合伙之初,你好我好,亲如一家不分彼此,未来你们更有机会成为陌路或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