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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法新增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能解决投资者维权的困境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8篇文字

    202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次修订正式生效。据说,这次修订前后历时6年。此次修订,新增了大量的内容,包括投资者保护制度专章、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推行注册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有重大意义。

    其中,在新增的投资者保护章节中,在原有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又新增设了一种“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个新增的制度安排体现出立法机关对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但是真正要落地可能还需要实践的磨合和细则。

    新增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基本内容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在制度表面有2个不同:

    1. 特别代表人诉讼只能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来提起,不能由投资者自行提起。投资者保护机构是需要有中国证监会来确定资格的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这类机构今后怎样统一认定和管理,可能证监会之后会有专项的政策进行配套。
    2. 投资者是“默认同意”,意思是投资者只要没有明确向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出反对参加诉讼的意思,那么,就视作参加该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符合该案件条件的投资者,如果你对是否参加这个共同诉讼不表态,或者你根本不知道这个诉讼被提起,你都属于参加该诉讼的投资者,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你产生法律效力。

    这个新增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确实是证券法的一种立法创新。

    因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其实是在《民事诉讼法》里已经存在以久的“集团诉讼”,并不是新的东西。

    我们先来聊聊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个在修订前的证券法里就有了。

    立法归立法,落地归落地。事实上,这个普通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一直是困难重重、效果仍有限。一方面,诉讼周期漫长、复杂,投资者诉讼成本较高,证券投资者得不到全面实足的赔偿;另一方面,由于共同诉讼制度的特点,我国的法院在实施这一制度方面特别谨慎。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是(法明传[2001]43号)。其中就明确要求各法院尽量不要搞集团诉讼(也就是现在证券法所说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四、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很少见到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2002年最高法院这个通知马上就有了现实的效果。那就是“大庆联谊案”。

    2002年1月起,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投资者以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为由的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当时的法院并没有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该案件,而是拆分成多个共同诉讼的形式来受理。总共600多名投资者是原告,你猜最后法院立案立了几个?一共立了145个案件。

    有学者曾经计算过,假如大庆联谊案以集团诉讼形式立案,那么需要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仅7.1万元人民币。分立为145个案件后,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合计20万元人民币以上。

    显然,这样的立案形式并不符合经济和便利原则。此案从立案起,到最终执行完毕,花了五年多的时间。

    而且,大庆联谊案以及其它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给广大投资者一个较为潜在的心理暗示,即争取这样的赔偿是不经济不划算的。于是,在之后的一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出现了“沉默的多数”的情况,就是大量受害的投资者不提起诉讼。与之相应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就没有得到充分的惩罚,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这方面的行为。这近似一个负面循环,社会效果并不佳。也因如此,包括立法、司法、证券业、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都在不断尝试发展。

    先是上海和深圳的法院设置专门的证券法庭,开始在司法实践上进行专业化分工。随后,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于2018年3月28日设立了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以及其它各省市的法院在处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也不断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研究后探索,提出了示范判决机制等减少共同诉讼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的措施。但是,在法院能否就此类案件采取集团诉讼以及如何安排方面,没有权限作出突破。

    而这次《证券法》的修订,至少在集团诉讼程序上明确开了口子。而且还创新提出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的制度。

    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内第一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这份规定,共五十条,全面涵盖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具体内容包括:

    在立案与权利登记方面,明确登记范围审查前置,法院在公告前就案件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确定权利登记的范围;投资者通过在线身份核验后登录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进行登记;着力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通过数据对接核验确定适格投资者名单,获得相应交易记录等。

    在代表人确定方面,明确投资者可以先在全体原告名单范围内投票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则进入协商环节,法院可结合前期投票情况等提出代表人候选名单进行差额投票;明确代表人得票数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50%的选定标准;明确法院推荐和指定代表人的条件,确保选任的代表人能够充分、公正的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在代表人权限方面,明确代表人与被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统一的特别授权模式,即投资者在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明确表示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不同意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明确被代表人选择退出的权利,当事人对代表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不认同的,可以向法院声明退出和解或调解协议;明确代表人的费用补偿机制,代表人主张由被告赔偿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方面,明确要强化专业支持,通过选用专家陪审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等,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和裁判效果;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和上诉问题,充分保障各当事人自主选择权;明确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判决生效后,法院可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原告进行二次分配。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方面,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诉讼的具体操作规范。一是明确立案审查标准及适格投资者范围。法院立案受理时,依法审查投资者保护机构取得投资者授权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确定适格投资者的范围。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职责。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承担相关事项的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的身份核验、退出投资者的人数统计等诉讼事务。三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权限。作为代表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公益机构,其代表人权限应为特别授权。四是明确投资者的退出阶段。考虑到和解、调解涉及重大权利处分,投资者可以在和解、调解阶段“第二次声明退出”,实现诉讼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五是明确一审判决生效后的上诉程序。是否上诉原则上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主张为准,但投资者也可以在上诉期向其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两者不一致的,应保障投资者的上诉或退出权利。

    上海金融法院的这个规定,开启了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的第一步。未来尚有许多实际而现实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则和配合,比如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诉讼的选择权如何运行、如何平衡保护投资者和发展证券市场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合理的程度上缩短案件审理及执行时间,等等。

    另外,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也不是仅仅通过事后的诉讼救济来解决的,前端的投资者分层管理等制度可能更为重要。立法的修订进步,要转变成实践中的效果,总是需要一个时间进程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各项机制和措施的配套完善,证券投资者的维权逐渐摆脱以往的困境,这是一个可预见的趋势。

  • 签字这个事的讲究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7篇文字

    说起签字,看着似乎很平常很平常,但是实际上是大有乾坤,会用的人能用出价值来,不会用的人能随时掉进坑里。但是,这么重要的一项内容,我发现似乎也没有人专门开课来讲一讲,我也没有发现有人会花钱专门就这个事情来咨询律师,都是遇上了大麻烦才会想起找律师。今天,我根据法律原理及实务经验将这个签名的事情聊一聊。

    签名,一般人通常关注的是2件事情:一是有没有签名;二是签名是真的还是假的。这2件事情当然非常重要。其中,有没有签名这个事实是比较表面化的,大部分人并不会搞错。

    但是,关于签名真假这件事情,很多人是比较轻视的,大部分人心里觉得签名真假最终是可以依靠技术鉴定来确认的。也确实是如此,笔迹鉴定的准确率还是相当高的,只要有足够的对比样本就行。

    当然会有个别例外,比如在一些遗产继承类的案件中,遗书上的签字鉴定就可能会遇到对比样本不足的问题。

    是的。签字真假如果最终有争议,是可以通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司法鉴定来解决。但是,如果只知道这个,或者说只依赖这个来管理相关的签名,那并不是最优的方法。特别是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最好的管理是最大限度地合理避免这类争议的产生。

    另外,关于签名,其实有更多有价值的内容,而不止是有没有答名和签名真假这2个事。

    下面,关于签名,我分别来说说那些你平时可能不太会想到的事情。

    有没有签名的问题。

    大部分不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都有一个习惯思维,那就是:有了签名才作数。比如一份书面合同,如果大家都没有签字,就认为这份合同不成立了。真的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这样。即使没有双方签字的合同,有好多的可能性里,双方就是成立一个合同。听着奇怪,其实不怪,怪在很多人对“合同”的错误理解。

    很多人以为那样印在纸面上的协议才是合同,这在法律上是错的。我们国家的民法、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它的定义不是一张写着如何如何文字的书面文件,它的定义是合同双方建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们建立了这样一种性质为合同的关系,你们之间就是有合同的。书面合同文件,只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种类之一。完全可以没有这个证据,以其它种类证据证明也可以。最典型和常见的是,双方用各自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来证明了双方存在了合同关系。

    或许你觉得这种合同是很少见吧。哪里少见了,我们平时坐个公交车和地铁,你有和公交公司和地铁公司签客运合同吗?没有啊,你通过安检付费进入公交车和地铁,公交车和地铁司机开着车送你到各指定站点。你和公交车公司、地铁公司都用各自的行为建立了一个合同,客运合同。

    再比如,最常见的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有劳动合同关系吗?当然是有啊,这基本已经是常识。

    上面说的可能不是商务类的合同。而事实上,这样用行为来建立合同的例子,在商业领域并不少见,很多是出于便利或是局部行业和地区的习惯。

    所以,不签名也可能成立合同,这个道理是很有用的,否则容易产生误判。

    不要问怎么鉴定签名真假,首先要考虑的是怎么防止收到假签名。

    假签名,通常发生在不是当面签署的情况下。现在中国主要地区的快递物流极其发达,互相递送合同文件签字盖章的事情非常的常见。大部分的情况下,基于商业信用及经常性的商务往来关系,在签名中作文章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也并不少,至少我们在一些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有这种情况。

    假签名,有的是有预谋。也有的假签名,当时只是为了方便让人代签,比如自己正好不在办公地,就让公司其他人员代签,但后来合同履行发生情况,于是利用了这个当初假签名的情况试图达到某种不正当的诉讼结果。

    防止假签名,最全面和最费成本的应对措施就是当面签署。比如说,有些特殊的合作合同,会举办一个正式而庄重的签字仪式,这个仪式的作用之一就是防止签名有问题。再比如说,有些较大型的公司,在操作重要合同或文件的签字时,会派专人亲自前往签字人处当面请其签字。总的来说,这种方法是最保险的。但问题是,效率不高,并不适合大多数的商务情形。那有什么方法呢?大致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视具体情况而操作,可以大大减少被人假签名的情况发生:

    1. 对方合同当事人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可以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想办法取得该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章样本。取得方法,一个是让对方直接提供,另一个是聘请当地律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费用通常不高。记得要加盖市场管理局档案管理的公章。
    2. 与对方法定代表人手机短信发送相关内容,比如“您签字盖章回转过来的合同我们已经收到,等等”之类的。假如日后有这方面争议的,这个短信来往会是个很好的证据。
    3. 将待签字的合同文本快递发给对方时,请优先选择中国邮政的EMS,并且在快递上详细写清楚文件的名称和请对方签字盖章发回的表示。这也是很有力的证据,但是请保存好这份单据底单。
    4. 假如对方公司的电子邮箱是基于自有的域名或是购买的收费邮件,那么可以在与对方进行电子邮件往来的过程将对方已经签署合同的意思明确下来。
    5. 在合同签署后的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往来的邮件、文书中,在合适的内容中写入双方已经签署了合同的明确意思。

    但是,上面这些方法,终究不是防骗子的。在与一家之前没有打过交道的企业准备建立合同关系时,最好的习惯仍然是对这家公司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只要花些工夫去查,骗子总是有些马脚的。

    签名,也是一个很好的管理工具,这个并不是很多人熟悉的。

    赌咒发誓,看起来很戏剧化,但其实是有作用的。你看有些国家的法庭上至今还有让证人在作证前把手按在圣经上宣誓的习惯。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好多特别的岗位和身份,在取得时都会举办一个庄重的宣誓仪式。这些宣誓,在心理上对人通常是有约束和压力的。签字这事情也是类似的。一件事情,口头答应,和签字书面答应的力度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有经验的经营管理者都会充分地利用签字这个普通而奇妙的管理工具。例如,很多成熟的HR,在公司规章制度新出或修订的时候,都会亲自征集全体员工阅读并同意该规章制度的签字,一方面是为了法律程序的严密,另一方面是为了给员工一个心理暗示,员工未来至少不会轻易把自己不清楚不知道相关规章制度的话说出来了。这就是签字的作用。

    签字用好,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运作也是起到相当明显的作用的。这个事情我在企业家的讲座时提过,再小的公司,只要你有股东会,只要你是合伙制,请在召开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时一定要落笔,至少要写好会议纪要,如果有决议,还要写好书面决议,所有的参会人员都要认真在上面签字。

    有的人可能以为这太形式化了,太教条了。其实不然,我暂且不提法律方面的利害,我只说股东之间、合伙人之间,如果能够经常举行这类签字仪式,这个仪式感就会增强核心股东团队之间的关系。关于这种仪式感对人心理的重要影响,我们是可以自己感受到的,不必一定上升到某种理论的高度。当然,如果有兴趣的,也可以去看看相关的心理学研究。

    关于签字,还有这么几个很少人有人注意的事情。

    1. 如果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老板,假如你也清楚明白公章管理的重要性,那么你应当清楚地记录你每一次的签字,就像记录公章使用一样。因为你的签字,在法律上的效力和公章基本是一样的。
    2. 有些特别的事项,即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是不能代表公司的。最常见的是,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依法是无权独自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这类特殊的事务,要么你熟悉法律规则,要么请你聘请专业法律人士。
    3. 如果一份合同有很多页,并且没有盖章只有签字,建议你在每页的底部位置都签字,可能会累些,可能会费点时间,但还是值得的。合同只签最后一页,但是被对方将前面的页换掉,这种手段在法院的案件中都有。当然,如果合同页数超多,请一定约定以公章签署为主,这样你可以通过加盖骑缝章的方式防止对方抽换页面的情况发生。
    4. 第一次和对方签合同,除了签字盖章外,一定要记得交换一下双方的证照。个人提供身份证照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这些复印件上也请注明仅供签署这个合同之用,以防被它用。这样子,签名才是完整的。

    可能在实务中,还会有许多我没有列出的一些有关签名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个并不是最重要,因为我不可能罗列所有的可能性。对于企业家和商务人士来说,最重要的是不要忽视或轻视签字的重要性和价值,虽然这个签字太容易了,着急的话,拿个笔1秒就能很快写成,但这却是需要管理的,这也是急事要缓办原则的一种体现。

  • 我们还能从瑞幸咖啡身上学点什么?

    今天真的还是有几条引起我注意的新闻,特别是想记录一下:

    1. 残忍杀害医生的凶手孙文斌被执行死刑。
      2019年12月4日,孙文斌及亲属将其母孙魏氏送至民航总医院治疗。孙文斌因不满医生杨文对其母的治疗,怀恨在心、意图报复。孙文斌在急诊抢救室内,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值班医生杨文颈部,致杨文死亡。
      当时看到这个新闻,内心感觉强烈复杂。记得当时也发表了文章建议有关部门要系统化地解决这类医疗秩序不安定的情况。
    2. 瑞幸咖啡今日宣布,公司董事会已成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对公司首席运营官(COO)刘剑和其他几名员工捏造交易行为展开内部调查。初步调查显示,2019年第二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与虚假交易相关的销售总额约为22亿元。
      这个被很多人密切关注观察的企业,在清明时节雨纷纷的日子里就暴出了这样的消息,和节气还有些搭配。

    瑞幸咖啡,究竟是怎么回事,目前公众是很难深层次揣测的。但是,财务造假这个事情几乎是板上钉钉了一样。在美国这样一个对这类事情法律规治极严的国家里,这样的错误几乎会致命的,企业很可能会倒,高管很可能坐牢。

    瑞幸咖啡,过去几年里,以其高举高大的互联网投资运营方式吸引了不少的关注,很多人也将它视作一个可以用来分析研究的活案例。也曾经有人在讲座的间歇问过我,在股权结构等方面,能不能借鉴瑞幸咖啡这类企业的一些优点和做法,能不能学到点什么呢?

    我的答案是:学不到什么实际可用的。

    当时,我的回答主要是针对股权结构及股权运作方面而言的。今天我想扩展开来讲一讲我们能从瑞幸咖啡这样的企业上学到点什么。

    瑞幸咖啡,将流行的互联网企业运作模式引进了咖啡消费市场。这种大胆尝试的发展欲望,是令人动心的。另外,瑞幸咖啡在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多次被投次人质疑的时候,始终坚持既定经营计划,这份执着也是不容易的。这些东西,我觉得任何企业都是可以学习一下的。

    能够灵活变化是一种优点,能够坚持也是一种优点。但总得来说,坚持,比灵活变化更为重要一些。这是我的社会经验所看到的,可能不是很准。在我看来,大胆定位和坚持,是瑞幸咖啡比较吸引我的地方,可学。

    但是落到具体事务上,有很多东西是学不了的,我也劝过我的客户不要花太多时间去研究学习这些企业的案例。原因有2个:

    1. 不知道真相;
    2. 我们不一样。

    首先,我们不知道真相。

    或许有喜欢抬杠的人会说,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都是必须要披露公开的,为什么不知道真相。

    其实,假如你拿这个问题去问问在二级市场多年的老股民,他们也能嘲笑你一下。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是为了告诉公众真相,而是把一些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必须披露的“信息”公布出来,从来没有承诺要告诉公众真相,没有这个法律义务。所以,这个东西才叫“信息披露”,而不是“真相披露”。

    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里,是很难找出关键性的真相的。否则,那个披露瑞幸咖啡数据造假的调查何必花那么大的工夫和费用。92个全职和1418个兼职调查员,收集了25000多张小票 ,进行了10000个小时的门店录像,并且收集了大量内部微信聊天记录,然后作出了长达89页的报告。

    即使这样,瑞幸咖啡当时对这个报告是完全不承认的,真相在公众面前还是没有清楚地显示出来。

    现在,即使瑞幸咖啡自己承认了交易数据造假,真相就有了吗?唯一知道的只是那段时间交易数据造假,但是更多相关的各方他们还有太多的真相想要知道,比如:是何时开始的?真的只是COO一个人擅自做的吗?这后面会不会有故意做空盈利的阴谋?而这些真相,谁也给不了,再瑞幸也没给。瑞幸咖啡这次披露交易数据造假,仍然是“信息披露”的性质,所以在内容中提示了投资者不要以相关时间段的财务数据为投资依据,这仍然不是“真相披露”。

    在学习他人案例的这件事情上,我们一定要特别留意不要被别人和自己忽悠了。因为真相往往是被有意或无意地被掩盖或歪曲了。这几乎是人性的必然。你只观察自己以及自己周围人平时公开或私下交流的话语,有多少掩饰、修饰、隐瞒、谎言在那里面,就应当理解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会全然地将真相暴露给公众是完全不现实的期许。当我们不知道这个案例离真相有多远的时候,案例学习仅仅只是一个启发,连参考价值可能都够不上。

    企业案例,和历史有点儿类似,最好的方法不是学,而是读。读读就好了,就当它是个寓言故事。我们小时候读的寓言故事也是有价值的,但你不会真的以为会有一只狐狸站在老虎前面向其它动物们摆威风吧。

    当不知道别人成功的真相的时候,最佳的策略是把眼和心转回到自己的事情上去,不要再想着去参考套用别人的方法和模式,从自己的实际条件出发,根据所在行业的常识自己去研究和摸索出自己的独有算法来。

    过去有一些客户喜欢一遇到什么事就问我要相关的文本模板,我的对应是:假如不让我直接为相关项目提供完整服务而仅仅要一个文本模板的,我基本是拒绝给的。当然,我给他们介绍了某某文库的网络服务,上面各种各样的模板很丰富。

    律师的客户们,心态是这样的,如果自己的律师给了一份相应的文本模板,客户下意识地会认定这个文本是直接可用的,这是因为基于委托关系的专业信任感。然后,客户很可能就不会去考虑这个文本是不是真的适合自己要处理的事务了。这样的话,很多时候,可能会害了客户也害了律师。这样的事情业内听说过。

    可是,如果我不提供文本给他,他是自己去网络上选择下载一份模板的话,因为没有专业委托关系的信任背书,客户们就会花心思去仔细考虑这文本是否适用自己的事务。

    为什么不让我参与项目我就不给提供文本模板,因为不知道啊。不让我参与项目,仅靠客户电话那头的简介,我不可能从法律角度了解项目的真相。

    别人的成功或亮点,如果不知道真相,那么看看读读就好了,不要去学习。

    另一个原因,相对更好理解,那就是“我们不一样”。不是那首歌,也不是那家麻辣烫,是说的企业和企业之间是不一样的。

    大的来说说,企业之间有3个常见的重大差异,有时也很容易被忽视:

    1. 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差别
      我说的不是“外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外资企业”还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性质上属于“中国企业”。“外国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外国的企业。这两者的差别,是因为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是巨大的,外国企业的很多做法,中国企业是不能做的,反过来也是一样。
      更容易让好些人误解的是:有很多媒体热门报道的企业,看上去肯定是中国企业,实际上都是外国企业。瑞幸咖啡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主体就是外国企业,否则也不可能去那里上市。
      基本上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的上市主体都是外国企业。当媒体在报道这样企业的一些股权结构、合伙人制度、董事会安排等等顶层架构或内部治理的内容时,实质上都是在介绍一家外国企业在根据某外国法律在操作的实务,这对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运行的中国企业,参考价值几乎是没有的。
    2. 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别 这方面的差别也是很大的。比如“股权”、“股份”、“股票”这3个词,不是专业在法律和投资的人,大多数是混用的,根本不理解这中间的巨大差别。我遇到过好几次这样类似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在介绍自己的股权结构时,说公司一共多少多少份股份,其中某某股东多少多少份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哪里有“股份”啊。
    3. 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差别
      这个我就不展开了,大家能想到这个,就基本能明白差别还是很大的,比如国企的股权转让都是要经过特殊程序的。

    上面这3个重大的差异可能知道了也就能注意了。但是,更容易让人产生错觉的是,感觉自己的企业和想要学习的企业差不多。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方面,仍然是要谨慎操作。有一个比较好的判断方法是:假如这个模式和方法是这个行业里普遍都在运用的,那么这个东西是可以学的;假如不是这样,不要轻易学着用。

    瑞幸咖啡,这次暴出的财务造假事件是很恶劣的,我们当然不应当去学这些。但是,瑞幸咖啡能够以较为创新方式迅速成功扩张,一定有做得对的地方。我们可能没办法真的在这类企业身上学到点什么,但是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段寓言和历史来读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