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14篇文字
一
这个案件的判决很值得商榷。
案件是这样的。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检验员。公司有一批订单生产比较紧急,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来不及交货将违约。两人以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加班,公司损失此笔订单损失12万元。公司将二人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称,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不可以拒绝加班,赔偿数额是根据员工的收入水平酌定的。
这是江苏省本扬州市某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昨天还上了电视新闻,主审法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搞法律工作的,职业习惯,第一反应是:法律依据在哪里,在哪里?于是我就开始寻找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哪位找到了请回复一下,谢谢。在《劳动法》里,是有几条不可以拒绝加班的特殊情况规定,但那里面没有这个案件里的情况。《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需要协商)的限制: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这3条,其实质都是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某个企业自己私有业务紧急,这肯定不可能算得上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
所以啊,这个案子的判决究竟是怎么回事,可能真的要等到案件判决书上网后才能真正搞清,目前仅仅根据电视新闻里主审法官的释法,我认为是法律依据不足的。
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这么判,为什么这个案件会特意上了电视新闻并且在网上广泛传播?我顺口把这个疑问和我夫人聊了一下,夫人聪慧,想都没想就说,肯定是为了促进复工复产。有道理,我猜也是这个原因。不过吧,再怎么支持复产,法院还是要在法律范围内使劲才合适。
今天,我想聊得不只是这个案件本身的法律理解,我最想聊的是这种让拒绝加班的员工赔偿公司损失的想法和格局实在是太低了。
二
只要是平等协商的事,只要没有强制性义务的事,协商不成,那谁也不要怪谁。
做生意的人都应当知道一个常识,叫买卖不成仁义在。意思是,谈不成买卖,不是谁和错,这是双方的自由和权利,是平常事,不能因此互相产生任何不满。这道理从法律上解释也很简单,因为双方没有这个必须把买卖谈成的义务。
再比如,找亲朋好友借钱,合理的心态应当是:不借是本份,借了是情份。别人不借给你,那是很自然的事情,就像地球围着太阳转一样的自然,不可以因此对别人产生不满,这道理和谈买卖是一样一样的,因为别人没有这个义务非得把自己的钱借给你。
那么,回到拒绝加班的事情来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订单需要紧急安排生产,这不属于员工必须接受加班的情形,这个紧急订单也不是员工造成的。因此,员工没有这个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在这个基础上,关于是不是同意加班,这在性质上来说就是个平等协商的事情,或者说就是谈个买卖,或者说就是公司老板要向员工“借时间”。
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老板本来就应当带着“谈不成也很正常”的心态去和员工商量,不应当在谈不成的情况下对员工产生不满,要怪应当怪自己当初为什么要接这个订单。现在倒好,还把员工给告上了法庭,让员工为公司老板的错误买单,这不讲道理啊。
这个“平等协商,协商不成,不能责怪”的道理,说来简单,但有些人在有些候并不遵守。比如,有些人就觉得亲朋好友不应当不借给自己钱,对于不借给自己钱的亲戚心怀怨恨。再比如,有的公司老板强迫员工在私人微信朋友圈发公司产品广告,否则就在考核或奖励上给员工颜色看看。
几年前有个消费者发现买的产品有欺诈性行为,和商家谈判时他开了个较高的赔偿要求,没想到这个商家以敲诈勒索为由将这名消费者举报到公安机关,最后这名消费者还被判刑。这是多么不要脸的商家啊。现在也不知道情况如何了。
三
发生了损失,把责任就怪在员工身上,这样的企业是不会有真正的成长的。
有些企业老板,像是古代某些皇帝,凡是有所成就的,都是老板的主要功劳,凡是有所损失的,都是归到员工不尽心尽力的原因上去了。这不是什么好的习惯。
管理学上有句话,管理,首先是管理自己。从法律上来说,责任与权利是相匹配的,企业的利润主要归谁,企业是谁控制的,企业所有的责任就首先是他的。出了问题就怪员工,不是好老板。
在前面提到的案子里,订单来不及做的原因,难道直接原因是那2个员工不愿意加班吗?我想下面的2个原因更加根本:
- 不应当超出能力去接订单。作为企业老板,可以设想通过加班去完成更多的订单,但是必须得保证有这个能力。这个能力最主要的是人力资源的配置。比如说,你有足够的工资去招到人临时加班,你能保证自己有足够的人情或权威,能够请到自己的员工来加班。但是,你不能在没有前面这些能力的前提下假设自己的员工必须自愿来加班,这就是这个案件中这位企业老板的主要错误。
- 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这类可能经常发生的加班事项,也没有事先进行制度性的安排。另外,对于人员的安排,也没有事先准备任何后续的预备人员。假设一下,如果这2名负责质检的员工那天都得了急病了,那又怎么办?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做生意抢订单有时就像打仗一样紧张,怎么可以一点儿都不做准备,这是这名老板第2个错误。
为什么很少听说这样类似的案件出现在媒体上?我想可能有多种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很可能是大多数的老板一来是不可能将关键岗位完全寄托在一两个员工身上,一定会有所预备,二来也不可能将这类业务损失简单直接地归因到员工身上,因为这不合理。
四
凡是看着不好的,就想要给点处罚。这种想法看似正义,其实也是很有问题的。
这2名员工,提出要老板答应能够和自己续约劳动合同,否则就不肯答应加班。这种行为,看上去有点儿像什么?对,就是那个成员,叫做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传统上,这是大家在情感和道德里都感觉很不好的事情。但是时代在进步,观念也在进步,单单说乘人之危,似乎很多情况下是很难判断是非的。
举个例子:在黄山、华山、庐山等几乎所有的高山景区里,大家都会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山上,特别是越靠近山顶,物价就越贵。游客们辛苦爬了上来,也没有更多的商家可以选择,为了解渴解饿,只能购买那些价格比山下高了很多的食物和水。这算是乘人之危吗?
有人说是的,这就是利用了游客们无处选择的困境。但有的人认为不是,因为这些东西运上山需要额外成本,另外景区本身是有额外的机会成本在这里的。
你说究竟是哪一方有道理呢?我想,绝大部分在山上的游客在付高价买东西的时候都不会太满意,总觉得商家是利用了某种情势。我们要不要处罚那些山上的商家呢?
就连我们的法律也在”乘人之危”这个问题上有了明确的变化。新中国本来一直没有正式的《民法》,长期以来用的是名叫《民法通则》的一部法律。2017年10月1日起,有一部叫《民法总则》的法律正式施行了,这是未来中国民法的有机组成。
在这部《民法总则》里,关于”乘人之危”的规定,较之以前来说,有了明显的变化,这部法律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结合在了一起。简单地说,就是在民事领域,仅仅是乘人之危不足以影响行为的有效性,只有当这种行为的结果显失公平的时候,才可能对行为的法律效力产生否定的结果。
在2名员工拒绝加班的事情里,我看不到任何显失公平的后果。假设,这位企业老板为了让这2名员工愿意加班,不得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我们来看看这算不算是”乘人之危并且显示公平”的事情呢?
我看不是。第一,员工本来就没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加班;第二,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是什么过分的价码,因为从事实上来看这个企业在质检岗位还是缺人的;第三,还是有可能花成本临时雇人来操作的(这个具体要看当时的情况)。
不管怎么样,员工行使的是自己的权利,提出的要求也不过分,无论如何算不上乘人之危的程度。
在我看来,这2名员工拒绝加班这件事情,基本上都是正当的行为,虽然可能不太考虑企业的利益和老板的心情。
但是,员工有什么义务去特别考虑企业的利益和老板的心情呢?倒过来也是一样的,企业老板们也没有义务去特别考虑员工的利益和员工的心情。
大家按照劳动合同,各尽职责,赚到应得的。不要对彼此有超出工作职责以外的要求,老板不要提什么要求员工在业余时间学习充电的要求,员工不要认为老板必须要有容忍自己工作不尽职责和犯错的雅量。
这个世界里,除了极少数人以外,谁都过得不容易,所以,尽到本份,放过彼此,这种让员工赔偿订单损失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