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26篇文字
一
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现在各级法院,会时不时地公开一些典型案例出来。但我发现了一个现象,似乎只有法律专业的人士才特别重视去读这些案例。
这些法院选出来的案例,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来说,就是司法的新闻联播。懂得读这些案例的人呢,就像看新闻联播一样能体察司法理解的动向和风向。
专业人士,习惯于用专业的思维去解读这些案例,这是专业的表现。非专业人士,用自己的眼光和思维去解读一下,也能发掘出有价值的信息来,这就是题目里说的找寻自己的哈姆雷特。
这是个快速阅读的时代。很多的资讯平台在推那些短平快而直白的内容,并且试图让很多人的对这种资讯方式上瘾。我在某家平台的发文规范里就看到,这家平台认为不能直接读出意思的文字属于低质量的文章。这不是一个好的倾向。
任何时候,无论主流多么强大,总有反抗。所以,在这个市场上也有不大的声音在鼓励大家能够深度阅读,不要被困在那些通过大数据只发送你想看的信息里。
我今天推荐大家阅读各级法院正式推送的典型案例,因为好处太多了:
- 这些都是真实的内容。不是虚构的,也不是间接传言。
- 这些都是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后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
- 这都是正在发生的事情,是活的,对现实是有直接指导价值的,不是历史故事。
- 专业严谨,没有废话,没有鸡汤鸡血,都是干货,而且还压缩过了。
但是,各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一个特点,就是文字非常的正式和专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来说,阅读体验不是太好,会有一种上课学习的感觉。不可能建议让各级法院把发布典型案例的文风变成流行的自媒体风格。这个怎么办呢?今天我就聊一下,那些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该怎么有效、有趣、有所得地去阅读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二
先来了解一下,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的基本格式是怎么样的。
通常来说,会分为以下这4个部分:
-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裁判理由
- 意义分析
前3个部分,是必备的。
要注意的是,可能在表述上会有些变化。比如“基本案情”,会写成“案件事实”,“裁判结果”会表述成“法院判决如何如何”,“裁判理由”会表述成“法院审理认为”之类。
要找到上面这些关键词语,先将内容划分开来。
接着,要找到重点。
对于法院发布的案例来说,最重要的是哪个部分?。
最重要的是“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是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核心,也是法院发布案例最想表达的内容。
因为,案件的事实并不具有普遍性,每个案件都有它自己的个性内容,相应的,判决内容也不可能有普遍性。只有裁判理由,法官怎么认定事实、怎么解释理解法律,这才是有普遍意义的事情。无论任何不同情况的此类案件,法官都可以依相同的裁判理由作出认定和裁判。
为什么很多人看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有时候看得很吃力,没看完开头就不看了?原因是,在最前面的是“基本案情”的介绍。这部分的内容都是大量事实的罗列和陈述,其中还有很多陌生的公司名称、人名。特别是有些案例内容中,把人名和公司名写成“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李某某”这样的,读起来就更是吃力,不仔细读的话,有时看到后面连原告是谁被告是谁都会读乱了。
所以,窍门是,跳过基本案情,跳过裁判结果,先直接读裁判理由。
看了裁判理由,假如能够非常明白地理解法院想要表达的内容,其它内容没有时间那就可以不用去读了。假如阅读裁判理由不明白,那么可以反过去再读基本案情,会有助于理解裁判理由。
记住这个方法,不仅会让你轻松阅读法院发布的案例,而且可以让你大大提高这方面的学习效率。
三
除了裁判理由之外,最能读出自己的哈姆雷特的内容,是2个部分,一个是基本案情,另一个是意义分析。
假如说阅读裁判理由是一种学习的话,那么阅读基本案情更像是在看故事。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在陈述基本案情时采用的文风,就是我国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的那种文风,冷静客观精准,尽量没有废话,像是历史记载一样。善于读历史的人,可能也同样善于读基本案情。
读基本案情,就是在读这个社会上发生的种种事情,而且是被尽量还原的事情。当然,就像历史书一样,冷静客观的文字背后,也隐去了好多的内容,有时你需要去脑补和想像。所以,我不把这个叫做“学习”,只是“读”。
至于意义分析,是司法界对这件事情的价值分析和法学意义上的讨论,这部分内容同样是可以读出背后的许多隐义。但这部分过于专业,今天就不聊了。今天只说一下基本案情的阅读。
昨天,看到了某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我就拿其中的案例作为例子,看看能不能从这些案例中读到些什么。
我隐去这个法院的名称以及这次发布内容的全称,因为可能我下面的解读并不严谨,我也不想因此惹什么麻烦。另外,专业法律人士,不要从专业角度来看我的解读,我这是给那些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提供一个阅读法院案例的参考,只是个参考,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阅读的兴趣来。
四
案例。
根据上面的方法,跳过基本案情,跳过裁判结果,直接看裁判理由。
首先,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的数额系根据自持单据计算得出,并未恶意利用诉讼程序。
其次,张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提起民事诉讼并未虚构贸易公司与建设公司存在货款争议的基础法律事实,且张某向法院提交自持的付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中的隐瞒真相手段。
最后,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没有动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从这个裁判理由,可以读出的基本内容是:
法院对于张某没有诈骗的故意的认定主要是2点:一是张某是根据自己手里的单据计算的数额,不是随便说的;二是确实是存在货款纠纷的,不是无中生有的。
这是直接得到的信息。有用是有用,但还可以继续解读:
因为货款纠纷打一个民事诉讼的官司,原告根据自己手中的单据计算出来的诉讼请求数额远远高于实际数额,这时,原告有被人举报犯有诈骗罪的可能性,有可能被公安机关调查。
如果从一个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的角度来看,仍然可以再深入一步解读:
公司财务管理要尽量规范;在提起这类民事诉讼时,关于诉讼请求数额的确定,要全面收集依据进行计算,避免此类风险。
到这里为止,阅读这个裁判理由就已经可以为我们提供如此多的有价值的内容了。
这时候,我对于原告究竟被公安机关追究到何种程度有点儿感兴趣,于是就回上去看了看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张某作为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钢材送货单、对账单等材料,以贸易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432.6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7年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建设公司支付贸易公司75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判决后,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张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指控称,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建设公司钱款,构成诈骗罪。
这里,我读出了2个隐含的情况:
第一,在民事诉讼这部分,花了21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时限的规定,显然,这个民事案件也是一个法院认为为较复杂或重大的案件。这不是个小案子。
第二,原告是民事诉讼胜诉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下面是脑补时刻,所说的不负任何责任。
原告民事诉讼胜诉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公诉。这更像是被告一手所推动或希望的样子。
让人疑惑的是,法院既然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民事判决,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认定了原告的诉请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是没有诈骗行为的。而在民事判决做出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法律上来说就意味着之前的民事判决有可能是错误的。
只要原告最后被法院判决为诈骗罪,那个民事判决自然而然就是错案了。假如是错案,那么就意味着两点:一是原告不可能要求执行那个民事判决了,二是作出民事判决的法院和法官要被进行错案追究了。在司法实践上,这是挺大的事情。
法院此次将这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公布,意在说明要保障民企的合法权益,这说明这位被以诈骗罪起诉的是位民企的老板。
自助者,天助之。所谓保障,最佳的方式仍然是要首先做好自我保障。这位民企的老板被认定无罪,最后是拿到了公正,但是还是要改进财务管理上的不规范,减少被人因此而拿捏做文章的概率。
好了,今天就先说到这里。希望不管是不是学法律的,对于各级法院,特别是自己所在地区的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能够有意识地读一下,就算不学法律,就是长长见识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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