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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8:姐姐为弟弟垫付医疗费用,有权要求弟弟和弟媳偿还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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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18:姐姐为弟弟垫付医疗费用,有权要求弟弟和弟媳偿还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不是从来就有的,这是社会进步后才有的法律确认和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具体内容详见《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目前尚未就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单独立法。

    民事层面的法律,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一部分的内容。

    现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的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民法层面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具体还是需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细化才能真正产生良好的实际效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详见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运行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由法律来确定,而非通过意思自治确立物权种类和内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关于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关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关于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动产、不动产的法律定义,在民事法律领域里,只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有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但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后,现行《担保法》将失效。可是,《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另外,由法律规定,不排除某些法律中有类似“当事人约定的以外”之类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于征收与补偿,我国目前没有单行的法律,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级别的法规仅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于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现实中,很多的征收补偿,都是会形成具体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因此,还涉及到合同法律相关的理解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得以实现。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这是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在其民事权益被侵权人侵害构成侵权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权利也是一种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是,在侵权责任里,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

    例如,姐姐为弟弟垫付紧急医疗费用,然后姐姐向弟弟及弟子的配偶索取这部分费用,就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

    又比如,有个案子,是某公司为了社会稳定,向地方政府申请经费,然后垫付某公司欠付工人的工资的,然后向某公司索取返还,这也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民法典》此处,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式的立法,而是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立法,原因也是各类知识产权统一定义太难、而世界又变化太快。这种立法方式,也符合较为普遍的做法。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主要规定在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2010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主要规定在专利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200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商标;

    主要规定在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2019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四)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五)商业秘密;

    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原来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

    现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根据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七)植物新品种;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为未来预留的开放式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详见第六编“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其他投资性权利,包括购买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兜底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则性条款,要等待未来立法细化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意思,而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不合法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根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生产事故,果实自落以及时间经过等。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法自愿原则在行使民事权利中的体现。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依法、依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这条规定可能更适合放到第一编的第一章“基本规定”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小结:《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五章“民事权利”,与现行《民法总则》内容一致。

  • 聊民法典17: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的,非法人组织可多人代表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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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17: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的,非法人组织可多人代表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从立法对法人的分类来看,本条所规定的特别法人,即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4种法人,归入营利法人不太合适,归入非营利法人也不太合适,所以,特别设一节统称为:特别法人。

    这个条文最后没有“等”字,这与前面的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定义不同,这说明这4类法人真的是特别,立法也暂时认为较长期的时间里不应当也不可能增加新的特别法人的种类。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说明是公权力机构或组织才有可能成为机关法人。

    虽然是公权力机构,但是《民法典》规范的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所以,本条文中的机关法人是民法意义上的法人,不涉及公权力的运行。机关法人,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才是《民法典》规范的主体,比如购买办公用品的买卖行为,租赁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行为,再比如雇佣劳务性服务的劳务合同关系等等。

    虽然如此,在机关法人的某些涉及经济活动的时候,究竟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有时是需要具体分析才能确定的,有时就此会产生一些争议。在“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葫芦岛贵达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就此就产生了争议,区政府在上诉时就提出了本案所涉“南票(打渔山)新城项目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此案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这个理由不予认可,依然认定此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与机关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时,这个法律性质是行政关系还是民事关系,事先要谨慎研究。

    成立之日起即有机关法人资格,说明不需要经过登记才能成立。

    另外,关于“承担行政职能”的规定,《民法典》的机关法人不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在实质上不能随之消灭,因为其履行的是公权力职能。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的定义。

    2017年9月25日,原农业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91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我国农村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从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演变而来的,与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相对应的分别是组级、村级和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一个行政村内存在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理解为村内存在多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边界都是清楚明晰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等待未来立法的细化。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就是:供销合作社。长期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门法律法规还没出台,而且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是依据法律直接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不同的。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多种职能。村民小组也具有一定的自治管理职能。因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主要从事本集体的公益事务,或者受政府委托从事一些管理性事务,不是以纯粹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村集体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其原则上不承担本集体的公益性事务。

    现实情况是,”村社合一”,村民委员会”一体两面”的情况依然存在。

    像这类特殊法人的法律规定,更多地是对政策方向的确认,具体的规定和细节,主要是看现实发展的情况而定,立法将采取有选择地进行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资格,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最终是由设立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有专门的单行法律。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就是其中一个。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应当登记原则。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如,《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目前现行的特别法律中已经存在的特别规定的描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在普通合伙中有一个小的特别种类“特殊普通合伙”;另外,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还有“有限合伙企业”。这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种类设置中,关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方面都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并不全然是由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要视具体的企业形式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这里用的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而是“代表人”。

    不是一人,而是可以数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这个外观,与常见的公司法人是区别很大的。有心的话,能够在现实中发现某些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在执行事务合伙人那一栏上会有几个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非法人组织解散,即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设立人,在设立非法人组织时,在章程中约定出现特定事由时,非法人组织将解散。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在章程里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出资人或设立人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常见的,就是被依法施以某种导致解散的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根据专门的法律进行处理,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参照适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节“一般规定”。


    小结:《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三章“法人”之第四节“特别法人”,以及第一编“总则”之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均与现行《民法总则》内容一致。

  • 聊民法典16:为公益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也不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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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16:为公益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也不能分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这个概念是在2017年10月1日出台的《民法总则》新提出来的,之前的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但是之前已经有些类似的概念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出现,比如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可以是公益目的,也可以是非公益目的。

    行业协会、商会、俱乐部,通常就是非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

    与上一节“营利法人”的理解一致,非营利法人,不代表法人不可以营利。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列举的这4种类型,就是目前非营利法人的现实类型。最后一个“等”字,是立法接受未来的发展和变化而产生新的非营利法人类型。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这个概念在原来的《民法通则》中提到。但是,具体定义及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其中,第二条对事业单位进行了定义,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民法典》本条款中的事业单位的描述,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中的定义,基本是保持一致的。

    关于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规定,也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基本一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民法典》本条,将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限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的目的。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事业单位作为法人,本条是对其决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其中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的总要求是: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要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民法典》本条立法的目的,与上述文件精神是契合的。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将社会团体定义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实施,其中第九十条与《民法典》本条相同。

    基于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关于社会团体的定义,应当以本条内容为准。

    与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定义相比,《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定义更为宽泛。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三条中,规定了“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虽然在条例的行文中并没有说这些社会团体不需要登记,但是学界很多理解这三类就属于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在申请登记社会团体时,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其中就有章程草案这一项。同时,在该条例的第十四条里还规定了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的事项:

    1. 名称、住所;
    2.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 章程的修改程序;
    8.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的重要性,与营利性法人章程的重要性是相同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等”字,表示不仅限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是其他名称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权力机构的名称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机构的名称也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和营利性法人不同的是,《民法典》没有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必须设立监督机构。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捐助法人,设立目的是公益目的,设立方式是以捐助财产设立,设立的具体形式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根据不同的形式,具体要适用不同的法规进行登记和管理。例如,基金会形式的捐助法人,应当依照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的捐助法人,目前应当以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不是宗教团体法人。而是“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针对的是具体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章程的具体要求,视捐助法人的具体形式,依照不同的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同的区别之一是,内部没有权力机构,但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与事业单位法人类似。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因为捐助法人没有内部成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没有权力机构,所以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立法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立监督机构。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知情权和建议权。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对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决定。

    提起撤销决议诉讼的当事人,不仅包括捐助人,而且也包括利害关系人。

    这个诉讼的类型和风格,与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诉讼,很相似。

    但是,目前这类诉讼似乎极其罕见,不仅我没有接触过,而且也查询不到这类诉讼案件的判决。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非营利法人,不仅不能分配利润给出资人或会员等,而且,即使法人资格终止,剩余财产也不能分给出资人或会员等,仍然要用于公益性目的。

    立法为什么如此规定,其实很好理解。一方面,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税收等各方面都是得到国家法律政策特别优惠地对等的,基于公平,剩余财产的处理也应归入公益目的为宜;另一方面,假如允许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那么将很难控制这里面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很可能沦为洗钱或逃税的方式;另外,这也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立法时的普遍做法。


    小结:小结:《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三章“法人”之第三节“非营利法人”,与现行《民法总则》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