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8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69:明确了电网企业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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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一类较为特殊的合同,它涉及的是基础民生,而且在供应方面是带有国家计划性和强制性的能源,供应方都是必须取得特定资格的企业,供应和使用也都是呈现某种特殊的连续性,从总体来说并不是市场化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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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2款的内容,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是新增的立法内容。但是事实上,这一规定早已经实际运行并且在专门法律和政策法规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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