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引人注目的有这么几处:
- 应对社会发展,新增了“视听作品”这个新说法。这个概念不仅包括了修改前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且应当会拓展到其他类型的作品。
- 修改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定义,网络直播侵犯著作权的追究会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 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增加了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 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 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新增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