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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00:保管合同,民法典只有一个条款有实质性立法变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0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0:保管合同,民法典只有一个条款有实质性立法变化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通读了本章内容,现原《合同法》内容相比,条文实质性有变化的只是本章第一条的内容,也就是第八百八十八条的内容增加了一款,其他条款个别有字词的细微调整,但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本条第一款内容是对保管合同的定义,与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二款内容是对保管合同定义的一个补充规定,是新增的立法内容。

    要注意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典》下一个章节就是仓储合同。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立法上将它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也因此,在仓储合同一章节的最后一条规定:“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和建筑工程合同一章节的最后一条如出一辙。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限定是动产。

    本条第二款内容,是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统一的法律指引,避免因为不同的理解而产生司法判决中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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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资本太低,法院可能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00篇文字

    注册资本太低,法院可能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个问题,是在去年某项律师服务工作过程中,客户公司的老板向我提出的。他说在网上看过类似的文章,文章介绍了一个法院判决,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就是公司资本太低、不足。

    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咨询,来源都是客户曾经在网上或各种培训、书籍中得到的某种信息,客户为了确定这些信息的确定性,就会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这位老板提出的问题,就是这么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个问题,假如要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还是挺复杂的,其实都没有太明晰的学界定论。

    我用了较短的时间给他做了简单的回答并提供了策略性的建议。之所以没有铺开来讲,原因是当时客户并没有这个需求,因为这个问题并不涉及项目本身,只是客户联想起来的一个问题,并没有要进行任何实际操作的意思。

    今天,我在这里把相关的内容理一下,作为自己的一个笔记。

    “注册资本不足,会导致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而且也没有必要这样表述。

    之所以,这种在我看来莫名其妙的观点会出现,一是因为自媒体的标题党习惯,二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书对普通人来说有时不太好阅读。

    其实,关于注册资本显著不足这个因素,它只是一个大主题下的内容,并没有独立的地位。这个大主题,就是常常出现在各种法律实务相关的文章中的“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是相对于公司制的独立法人性质和有限责任性质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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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99: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立法没有实质性变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9: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立法没有实质性变化


    先写几句闲话。

    我这个读民法典笔记,开始写的时候还是疫情最紧张的2020年上半年,没想到写到了2021年。

    今天是2021年的第1天,打字的时候,打出这4个数字2021,还有些不习惯,指尖还没有在键盘上熟悉起这串数字。

    昨天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大部分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直接相关,有部分内容涉及之前已经写过的民法典笔记,稍后待我学习后再另行写一些补充的笔记。今天还是继续按照民法典条文顺序继续。

    新年第一天,还是重复一些“关于我在网上分享的这些文字”的特别说明,希望减少一些误会:

    1. 我在网上分享的法律实用类文章里,大部分不能算是我个人的观点。那是法院的司法理解或者是法律学术界的理解。对于律师而言,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重点不在于自己的观点,而在于寻找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法律理解和观点。
    2. 在法律实务方面,值得写写文章或讨论一下的案件或法律问题,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理解没有完全统一的情况,这也是法律在实际中运用的特点,也是这项工作的活力所在。个人和个人观点不同,就算是法院和法院还理解不一致,甚至还有今天与昨天理解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
    3. 我个人以为,一个较为优秀的法律实务专业人员,对同一个法律问题,要具备在脑袋里同时容纳多种不同的法律观点的能力,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观点。在法律的实务理解方面,基于社会生活和中国法律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我本人根本没有想过要对某个问题找到一个永远不会变动的所谓的“正确的答案”。
    4. 我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当然是局限的,而且也一定永远是会有错误或不足的。所以,这才需要不断学习思考并实际操作,不断提醒自己更正和升级。这也是我经常写写笔记文章的原因。

    下面继续我的读民法典笔记。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与《合同法》相关章节相对照,《民法典》本节内容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调整。

    总的来说,在技术合同这个内容上,《民法典》新增和实质调整的内容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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