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48篇文字
最高法:在特别清算程序中,也应由清算机构负责人代表公司诉讼
一
今天聊一聊那些特别的公司清算组,以及聊一聊在这类清算过程中的诉讼代表该是由谁来担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上述司法解释条文,2008年5月12日发布。2020年年底司法解释修订时,该条文没有发生变化。
这个条文的内容看起来是比较明确的:
- 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因此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
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在当初发布的时候,解决了司法实务过程中的一些争议问题,比如清算组是不是民事诉讼主体,公司已经解散、被吊销执照但是还没有注销时法人资格还有没有?这些问题,随着这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基本上算是烟消云散了。
但是,现实总是丰富多样的。关于公司的清算,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当然是我们常见的那种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样子。
在《公司法》里,公司清算是这样样子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是,根据人民法院实际审判的案例来看,清算并不总是这样的。有些并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组成的清算组,也是人民法院认可的“清算组”,并且是可以适用本文开头引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下面摘录2个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裁判文书中的内容,做个笔记。
二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5716号
这个案件中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在2002年11月25日,当时的很多法律现在已经发生了重大的立法变化了。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
- 审查认定涉案公司的清算程序相关问题,要以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为准据。
- 涉案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据当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来判定相关的行为。
2004年6月18日,成峰公司、成功公司向邯郸市商务局提交《关于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决定》。2004年7月14日,邯郸市商务局分别以邯商外资〔2004〕81、82号文件批准成峰公司、成功公司的清算申请,并委托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进行特别清算。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情况认为,成峰公司、成功公司于2004年进入特别清算程序并成立清算委员会,有关诉讼活动虽应以成峰公司、成功公司的名义进行,但应由清算组织的负责人即清算委员会主任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成峰公司、成功公司主张其“特别清算申请在2004年9月15日已经被撤回早已不复存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其撤回清算申请,清算程序已经结束。故原审法院认定成峰公司、成功公司目前仍处于特别清算程序中,应由两公司的清算委员会主任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三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04号
此案的特殊点是:涉案公司的清算组是在政府的文件指定成员组成的。
法院认为,经查明,新技术公司由原澄江天然精细产品实验厂、澄江磷铁科技实验厂联营设立,主管单位为原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委员会。2003年7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云政办发〔2003〕156号文,载明:“为保证澄江两厂资产清算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云南省解决澄江两厂问题资产清算工作组……组长由王永康担任”。2008年9月,云南省科技厅作出云科财发〔2008〕72号文,再次明确王永康为清算组组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二款“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规定,王永康有权以新技术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的身份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已经生效的(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亦对王永康的身份和清算组的合法性予以认定。现新大农业公司主张新技术公司清算组系非法设立,王永康无权代表新技术公司参加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
小结:对于本文开始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关于“清算组”的理解,可以采取较为广泛的定义,只要清算机构是合规成立就可以,不必拘泥于一定是公司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或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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