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出资没有全部到位,公司能不能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59篇文字

    股东出资没有全部到位,公司能不能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的知情权,通常就是说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股东查账权,具体是指: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知情权,真正发生纠纷的比例,并不是太高。可是一旦有这样的争议给弄上了法庭,说明这个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和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很深了。

    发生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曾经在一场小型的讲座时,有位听众当场向我咨询了他们公司遇到的类似问题。他说有个股东一直要求查账,但是公司方面因为种种原因,不想让他查账,问这事如果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办?

    看见没有,很多人咨询律师时,都习惯性地问上了法庭会怎么样,这是一种对律师的成见,也是对于自身处理股东矛盾的方式的一种成见。

    为什么一定要想着上法庭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向这位听众提出了反问,说假如这次他上法院要求查账,法院判决了不支持,可是,下一次他过段时间换个理由再来,是不是还要上法院呢?

    查账能不能查,怎么查,这些都是表象问题,根子是股东关系的处理出现了毛病,这是最要紧,也是首先要解决的事情。

    至于股东查账,不同的大股东,有不同的想法,那是基于不同的商业观念和合作观念。假如认为股东应当享有公司法给予的权利,假如认为股东是权力机关的一员,假如公司的账目基本上是规范的,那么,股东查账的要求,本来就不是什么需要特别要研究的事情。我曾经说过,最理想的方式是,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一种机制,主动地让股东持续性地了解公司的账务情况,而不是平时不告诉,非得要由股东来提申请查账不可。

    今天,说一个很细末的话题。假如这个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一直不到位,那么这个股东已经构成了“违约”,对公司形成了拖欠。在这种情况下,这名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账的请求,公司能不能以这名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而拒绝呢?

    或许,能不能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拒绝这名股东的查账请求呢?

    (更多…)
  • 除非有特别约定外,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再享有利润分配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58篇文字

    除非有特别约定外,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再享有利润分配权


    这是在股权转让事务中常见的一个细节,那就是关于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利润分配的问题。

    股权转让双方经常会对这个细节问题专门进行商议,原因大多只有一个,那就是公司在很长时间里没有进行过股东分红,也就是利润的分配,于是公司历年的利润收益积累了起来,转让方通常会认为应当将之前的利润分配给自己才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当然了,这个想法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合理的,是隐藏着争议和风险的。

    比如说,有些公司,因为业务的特点,存在大量正在运行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收入可能无法在股权转让前收到,于是,有些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就会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一定期限内将公司的部分利润分配给转让方”。这个期限,我见过最长的是5年。也就是说,原股东虽然已经将所有的股权都转让出去了,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但是,在之后的五年内,公司的利润也要按照约定好的比例分配给他。

    这个方式合理吗?显然,这不是一个好的方式,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税务承担方面都不是最好的选择。

    在这个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关于转让前公司利润的分配解决方案,最关键的是要清楚明白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那就是除非有特殊的约定外,股权转让出去了,相应的公司盈余分配权也就转让出去了。

    什么是股权?我以前写过,就是股东的权利。股东对于公司的盈余分配权,就是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因此,原则上,公司股东将股东转让给他人,也就是将这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司盈余分配权转让了出去。

    在我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的确发现有些人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误区,他们下意识地认为“股权转让出去之前的利润,理所当然是归老股东的”

    这个错误的认知,会导致他们将股权转让和股权转让之前利润的分配看成是两个可以相互独立的问题。在有些极端的情况下,个别转出方的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他们仍然会理直气壮地要求将股权转让之前的未分配的利润分给自己。

    (更多…)
  • 股权受让人不知道原股东出资抽逃,不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57篇文字

    股权受让人不知道原股东出资抽逃,不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标题文字数有限制,完整的标题是这样的:

    “股权受让人不知道原股东出资存在抽逃出资等未履行出资的问题的,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不会因为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法院认定为要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一下,这是上海法院2020年9月作出的判决,无法确认,也无法保证所有的法院对类似的情形都作出完全相同的认定。

    案件事实情况:

    1. 这是一个执行异议之诉。2名公司的股东(杨某和金某),向法院提起了这个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不得追加两原告为某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判令两原告无需对案涉执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 所谓的执行案件,是指对于一个生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案件。2018年1月19日,某个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甲公司向张某作出相关的赔偿。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到了一部分款项,但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甲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 随后,张某向法院申请追加了甲公司的所有股东(包括前面提到的那2名公司的股东杨某和金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4. 2019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一份执行裁定书,认定股东丁某、赵某抽逃出资,且杨某、金某是在明知前述抽逃出资事实的情况下受让股权,故分别裁定追加丁某、赵某、杨某、金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尚未出资的290万元、5万元、5万元及2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5. 同年11月6日,杨某、金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的争议焦点:

    1. 原告杨某、金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2. 原告杨某、金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3. 被告以瑕疵股权受让股东为由追加两原告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