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59篇文字
股东出资没有全部到位,公司能不能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一
股东的知情权,通常就是说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股东查账权,具体是指: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知情权,真正发生纠纷的比例,并不是太高。可是一旦有这样的争议给弄上了法庭,说明这个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和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很深了。
发生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曾经在一场小型的讲座时,有位听众当场向我咨询了他们公司遇到的类似问题。他说有个股东一直要求查账,但是公司方面因为种种原因,不想让他查账,问这事如果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办?
看见没有,很多人咨询律师时,都习惯性地问上了法庭会怎么样,这是一种对律师的成见,也是对于自身处理股东矛盾的方式的一种成见。
为什么一定要想着上法庭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向这位听众提出了反问,说假如这次他上法院要求查账,法院判决了不支持,可是,下一次他过段时间换个理由再来,是不是还要上法院呢?
查账能不能查,怎么查,这些都是表象问题,根子是股东关系的处理出现了毛病,这是最要紧,也是首先要解决的事情。
至于股东查账,不同的大股东,有不同的想法,那是基于不同的商业观念和合作观念。假如认为股东应当享有公司法给予的权利,假如认为股东是权力机关的一员,假如公司的账目基本上是规范的,那么,股东查账的要求,本来就不是什么需要特别要研究的事情。我曾经说过,最理想的方式是,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一种机制,主动地让股东持续性地了解公司的账务情况,而不是平时不告诉,非得要由股东来提申请查账不可。
今天,说一个很细末的话题。假如这个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一直不到位,那么这个股东已经构成了“违约”,对公司形成了拖欠。在这种情况下,这名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账的请求,公司能不能以这名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而拒绝呢?
或许,能不能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拒绝这名股东的查账请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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