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6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13:追究违约的同时,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了,但有前提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是关于责任竞合的特殊规定,也是此次立法的新规定。
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依照原先《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选择一种责任方式追究。长期以来的司法传统,也是在处理违约责任问题时认为原则上是不能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民终1579号“怀化市洪江区中医院、朱建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就明确表明“精神损害赔偿应以法定赔偿主义为原则,我国现行合同法律规范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类似的观点在以往是比较多见的。
而本条,规定了在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以在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于以往法律原则有条件的一种突破。
本条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假如没有损害对方人格权,那么不适用本条。假如只是造成非严重的精神损害,也不适用本条。
所谓“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目前并没有明细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取决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和经验标准进行具体分析确认。理论上来说,通常可以从损害对生活工作的影响程度、痛苦的严重性、精神损害可能延续的时间长度等方面来进行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3月8日发布,在2020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修订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最新修订,大大减少了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从原先的十二条缩减为六条,对于《民法典》已经明文规定的内容,司法解释不再重复。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条是关于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法院禁令制度的规定。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的禁令,需要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非紧急状况的情形,是不适用本条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并没有限制申请禁令的时间,可以是诉讼前,也可以是诉讼中或诉讼完成后。这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并不依赖于任何诉讼程序。
在现在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禁令制度,但个人理解,《民法典》本条的禁令制度,是一种新的立法内容,未来《民事诉讼法》应当针对这个内容进行适当的立法修订。
现在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禁令制度是在“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它仍然是一种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的保全性质的制度。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在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笔名杨绛)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前作了相关的禁令。这个案件中的禁令是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
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网站首页刊登了2013春季拍卖会拍卖公告,公告显示其将于6月21日下午13:00在北京万豪酒店拍卖“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预展时间为6月18日至6月20日,拍品主要包括钱锺书、杨绛、钱瑗书信及手稿等共计110件作品。同一时期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中还登载了新华网、人民网、《光明日报》、中国日报网、中国作家网、《东方早报》、《京华时报》、搜狐网等多篇媒体报道,其中介绍了“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相关专家参与的鉴定活动等以及拍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的细节内容,并介绍称钱锺书手稿如此大规模公之于世尚属首次。
2013年5月27日,杨季康委托律师向中贸圣佳公司寄发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中贸圣佳公司表示其于5月29日了解到该律师函内容后,立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委托人于5月31日作出了撤拍决定并表示涉案信件并未牵涉到任何个人隐私。
随后,杨季康向法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法院经审查依法于2013年6月3日裁定: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锺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民法典》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在认定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参考指引和约束,防止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
涉及生命健康权的,不适用本条。
考虑的不止是受害人,也包括行为人方面的因素。
人格权具体种类不同,具体情况也多样化,所以,在立法上,显然没有对人格权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认定给出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
“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这些因素也无法概括而论之,都只能放到具体情境中才能进行分析认定。例如,对于姓名权的保护,可能公众人物姓名权受到侵害,损害会比普通人要大;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因不当批评而产生的名誉权侵害,公众人物可能就被视为应当有较大的容忍。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合理使用人格权要素的规定。本条的规定仍然是较为概括的。要点:一是合理使用,二是为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注:该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9日废止)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本条是关于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中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适用的规定。
本条是吸收借鉴了司法解释的内容。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上述司法解释在2020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上述条款,原因是《民法典》已经有了规定,无需重复规定。
关于本条的第二款内容,让人很容易想到“郭敬明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向庄羽赔礼道歉”的那个案件。在法院判决执行方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是一个难点,特别是“赔礼道歉”。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替代执行的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法院仍然是可以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理由采取处罚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配偶关系、亲子关系、其他亲属关系。
本条规定,后续的司法解释的空间会很大,静待规定出台。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