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打官司时,签名真假的鉴定,不确定性太多,有时还真的挺折腾人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97篇文字

    打官司时,签名真假的鉴定,不确定性太多,有时还真的挺折腾人的


    今年3月16日的时候,我摘录过一个案件,其中就有关于签名真假鉴定的问题。那篇文章的名称是《声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料2份笔迹鉴定意见不同,法院怎么判?》。

    在那篇文章里提到过,“关于笔迹的鉴定,目前在技术层面仍然是存在着不确定性。一方面,人的笔迹随着时间是会变化的,另一方面,笔迹鉴定取决于鉴定材料的完整度和丰富度。在诉讼准备过程中,不要过分依赖于对笔迹鉴定结果的期待。”

    今天,再摘录一个2020年12月上海高院再审的案件,而且还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中的证据争议焦点就是笔迹鉴定。

    事实上,和3月16日那篇文章里提到案件惊人的相似之处:

    1.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都是无法判断笔迹是否与对比材料上的字迹相同。
    2.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都作出了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但是,法院不认可。

    此案中,笔迹鉴定的由来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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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股东的公司视为“一人公司”吗?最高院2个认定相反的案例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96篇文字

    夫妻股东的公司视为“一人公司”吗?最高院2个认定相反的案例


    夫妻股东的公司,是指夫妻二人均为公司股东,并且除了他们之外没有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一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

    2020年6月28日,在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用详尽的分析,得出了一个认定:“夫妻股东的公司,假如出资都是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家名义上有2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仅仅过了半年,在另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又认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

    更有意思的是,第二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是拿着前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依据来提起相关诉求的,结果不被接受。

    需要说明的,这2个案件的审理,应当不是一个审判庭作出的。

    同一家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或许是不同的审判庭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或许是不同的主审法官对此有不同观点,或许是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有更新了,或许可能是因为案件中其他的因素的影响。

    我个人观点,第一个案件中的认定观点,步子可能迈得有点大。

    今天把这两个案子摘录于此,可供法律人士研究讨论,也可供一般当事人了解法院审判的某种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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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16:网名,可参照姓名权规定保护,但必须具有知名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95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16:网名,可参照姓名权规定保护,但必须具有知名度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相对于原《民法通则》,《民法典》在姓名权方面的变化,在概念和定义方面明确增加了“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立法内容。

    原《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改为“自然人”。一方面是强调民法的私法性质,另一方面说明这项权利并不仅限于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定义中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似乎有些重复多余,因为在总则部分已经有这个原则规定,可能立法目的是要强调姓名权的行使也是需要受到限制的。全国人大曾经出过一个法律解释,其中提到了这个内容。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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