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了:企业官网和自媒体推销商品服务,将被认定为广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5篇文字

新规明确了:企业官网和自媒体推销商品服务,将被认定为广告


企业官网、自媒体、电商商铺,商品文案被人投诉使用了“绝对化用语”,是困扰很多企业的一件事情,特别是零售和电商企业。

一旦被投诉,就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结果很可能是被行政处罚或者做出某种赔偿。

我的客户中就有些企业曾经被这一问题困扰。这里还涉及到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负责文案的人员有时候对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和细则并不明确,而负责管理和营销的人员也不负责这方面的合规审查,于是造成了企业频频出现了违反广告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问题。

另一方面,市场上也应运而生一些专门举报投诉企业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盈利性人员,他们频繁地举报和投诉,一定程度上也困扰了相关企业,给相关行政机关也带来了较大的工作负担。

另外,企业官网和自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究竟算不算广告,一直是有争议的。负责广告管理的行政机关较普遍地认为,只要符合了广告的特点,就算是广告。但是,怎么认定符合了广告的特点,又是有争议有模糊的。

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一份指南,对上面这两个问题都打了补丁。

这份指南是《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2023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

所谓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从这次指南的出台可以推测,在之前的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失当的情况,一些行政处罚有失合理,具体的行政机关对于绝对化用语的理解和界定出现了不合理的状况,执法可能有一刀切和扩大化的情况。

本次指南的出台,一方面是给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行政执法打上了一个重要的补丁,另一方面也是响应了目前建立法治社会、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社会要求。

细看这份指南,下面这几点值得关注和理解。

第一,是设置了绝对化用语的“例外清单”。

也就是明确哪些情况下,即使存在绝对化用语,也不视为违反广告法。

例如,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语句,仅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就不违反广告法。

再例如,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也不认定为违反广告法。

指南中这样的例外情况,具体罗列了9条。

第二,强调了首犯原则上不罚等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这也是目前行政执法的法律政策要求。

例如,规定初次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危害后果轻微的,也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对于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的监管。

在重点监管领域,原则上不认定“危害后果轻微”。

重点监管领域有3个:(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三)教育、培训广告。

在这些重点领域内使用绝对化用于广告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四,企业官网和自媒体广告性质的认定。

在这份指南中,这一条规定也是比较特别,也就是本文标题上所写的,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官网或者自媒体上,如果是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视为广告。

这条规定的原文是这样的:

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如果发布了具体的商品、具体的服务,原则上都会被视为是广告,因为这里使用的用语是“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

被视为广告,就意味着这些信息的内容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点需要特别关注。

尤其是在企业自媒体的各种文章、图片、音视频中,只要具体提及了商品和服务,依照我对这份指南的理解,行政机关原则上会认定为广告。因此,企业内容要针对性地优化内部流程,在制作发布这些媒体信息之前,有必要从广告法的角度进行合规的审查,减少违法风险。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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