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在婚后的溢价,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观点:夫妻一方婚前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而不是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该股权在婚后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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