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分完,居然打官司又要了一笔钱;普通人也要懂公司法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23篇文字

离婚财产协议分完,居然打官司又要了一笔钱;普通人也要懂公司法


再说具体的案例之前,我还是照惯例说一说相关的闲话。

有个朋友曾经对我说,觉得我在网上分享的这些笔记内容有点太散漫了,不太像专业的法律文章。我回答说,那就是我想要的,虽然这些文章也是我专业学习时候的笔记,但毕竟是下班的时候做的。下班,总不能和上班做的事情一模一样,那样太无聊了。

普通人其实也都应当学学公司法以及合伙的法律常识,因为,与公司法相关的事情不仅是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很多人的生活中了。

就拿婚姻中的财产为例。

30年前,还在大学学习法律的时候,中国改革开放也才十年不到。当时的普通人里自己开公司企业或者持股参股的,真是社会上的一小撮。甚至大部分的商人仍然用个体户的身份在经商,不像如今,选择直接以公司形式创业的人是主流。

所以,现在,夫妻双方或投资或者控股公司企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公司、企业、股权东西已经完全的渗透进了夫妻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些特殊的东西,也成了离婚分割财产时的一个重要事项。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司和股权的分割比房产分割复杂得太多了。

股权和房产等其他财产之间的法律上的区别,我就不多说了,只说一点,目前在具体实践中关于股权是不是一种财产都是有理解上的分歧的。

来看一些更明显的区别。

夫妻共有的房产与这个房产直接有关系的也就是夫妻二人,并没有其他人,所以他们两个对房产如何分割,对其他人都是没有影响的。

但是公司股权就不一样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公司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还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仅如此,夫妻双方分割股权还会直接影响这家公司的股东团队构成、表决权的重新分配。由此会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而这又会间接影响公司的高管和全体员工的利益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即使婚姻关系良好,有些股权也是不宜放在夫妻共同财产里的。假如经营的公司不是夫妻老婆店,假如还是一个需要多方合资合力发展的公司,那么,无论考虑哪个方面的利益,都应当尽早将公司股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脱离出来。当然,不用担心另一方的利益,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方案设计得到完全的保障和平衡。

正因为股权的这种特殊性。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假如原来只是在夫妻一人名下的股权,在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的表态之前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拆分股权的。

离婚时股权分割这个问题,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约束,还要遵照公司法的要求。假如夫妻双方的股权原来只在一人名下的,在离婚时想把股权分给另一方,那等同于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在离婚分割股权的时候,还不仅仅是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而且还涉及到股权的评估、股权的价值、股权激励、对赌回购等一系列的公司法专业的实务问题。这比分割房产复杂多了。

对于离婚的双方来说,最有效率和最和谐的方法是在专业的人员的协助下协商把这件事情解决掉,不要把股权这个复杂的事情扔给婚姻家事法庭的法官。因此,普通人也应当学习一下公司法的基本常识。

而且,假如一方懂而另一方不懂,那么不懂的一方就会处于认知差距的风险之中,只能依赖对方的个人道德了。

回到本文的标题,说的就是这么个事情。女方成功地在协议离婚后间接又让男方赔付了一笔款项,而且从策略上是颇为巧妙的。

这个故事的开始非常的乏味,毫无新意,就是协商离婚。

2018年的时候,李某(女)和张某(男)离婚,而且是协议离婚。双方生活在上海,有房产、有存款,和其他普通夫妻在这方面都差不多。双方房产、存款等财产的协商分割,其本上是平分为主,女方略多一点儿,这也很平常。

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开办了一家甲公司,股权是各50%,但是,日常经营管理和控制,基本上都是张某在操作。

在离婚时,李某和张某对这家公司的股权也进行了协商处理,最后,双方协商确定,公司股权全部归李某所有,张某退出公司,李某补偿张某大约10万元。

看上去,双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分割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似乎,离婚离得挺干净的,没有留下什么尾巴。

协议离婚后,李某和张某还及时办理了甲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公司由李某100%持股,张某不再是股东,当然也不再是公司的高管了,张某与甲公司彻底没有关系了。

张某可能做梦都没有想到,没过几个月,他被起诉了,原告就是甲公司。表面上看原告是甲公司,实质上就是李某起诉了他,因为李某是100%持股甲公司的。

甲公司起诉张某什么呢?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返还侵占甲公司的各种款项合计15万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说穿了,这事其实还是挺常见的,就是很多小公司,特别是一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或者是夫妻老婆店式的公司,公司的钱和个人(家庭)的钱往往是不分的,把公司当成了个人或家庭的一个钱袋子,钱进钱出的,随意的很,常常是没有合同协议依据,甚至名义也是不清不楚的。

虽然在法律上是对这种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况持完全否定的态度的,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情况仍然大量存在这些小微公司企业里。

张某和李某婚姻期间开办的公司,就是这种情况。

很可能,事实上,张某从公司提取的这些钱款里,有些是当作了分红,有些是为了开展业务的费用开支,有些是为了调头寸,而且很可能相当一部分是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之中。但是,正是由于这方面不合规范的操作历史,所以,在事后,很多钱款是说不清楚了。

说不清楚的时候,依照法律,这就是属于侵占公司的财产,就是要返还给公司的。这就是法律的逻辑,这就是证据规则,也是法院审理这类民事案件时候的基本思路。

张某为了应付这场诉讼,不得不想尽办法为每笔从公司提取的钱款去寻找合法的依据,但是,这种事后补找证据的方式终归是很难的。

在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一笔一笔地对账、张某举证、甲公司质证反驳、法官提问。繁琐的一套诉讼流程下来,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甲公司主张的15万元款项里,其中7万余元属于合法的支出。

2019年,法院判决,张某向甲公司返还7万余元。

回头算算,协议离婚时,张某把50%的股权都给了李某,李某给了张某折价款10万元。这相当于说,李某花10万元买了张某手里的股权。可是,现在,张某需要依照法院判决返还甲公司7万余元。而甲公司是完全属于李某的,这钱相当于是还给了李某。这么一算,等于是,李某只花了2万余元将张某的50%股权买下了。

这还不是张某感到最郁闷的事情。

张某最郁闷的是:其实,在婚姻关系期间,李某也是从甲公司支取了相当数量的款项的。当时,夫妻二人都是把公司当作钱袋子,都是不按规范从公司支取钱款的。但是,现在只有张某被判决要向公司返还之前支取的钱款,这着实让张某是感到不平的。

你以为张某没想过也让法院判决李某向甲公司返还钱款吗?

张某当然想过,也咨询过律师。最后,张某明白了,这件事情既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

不可能,是指不可能起诉要求李某向甲公司返还之前随意支取的钱款,那是因为:张某已经不是甲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甲公司的高管,和甲公司没有身份上的任何关系。张某是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的。张某去起诉,法院都不用实际去审那些李某支取的款项是否合规,只要查清张某是没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张某就败诉了。

没有必要,是指就算让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甲公司钱款,那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事情。因为甲公司是李某100%所有的一人有限公司。

面对这样的局面,张某最合理的的态度就是:咽下这口气,想办法忘记这件事,继续生活。

这样的案件,从生活八卦的角度来看,李某的这一招挺巧妙的,在协议离婚分割好财产后,利用公司法和诉讼技巧,又合法地分走了张某的一部分资产。李某这样操作,当然有她背后的原因和理由,我们也不去过多深究。

但是,假如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你会在这个案件里清楚地看到一个事实: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在实质上,与分割房产存款这些纯财产是截然不同的,它需要全面考虑的事项要更多和更复杂。

要知道,上面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本身的情况仍然是最简单:没有其他的股东、没有风险投资、没有对赌协议、没有上市计划、没有股权激励、没有股权代持,等等。但是,即使是这样,在协议离婚分割时只商定股权比例,这也是完全不够的。像张某这样,将股权全部转给李某,不能只看成是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而是要看成是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假如意识到这是股权转让和公司控制权的转移,那么,张某或许就会意识到要找个律师咨询该一揽子处理哪些问题了。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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